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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通知

时间:2018-11-09 10:5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域名注册通知

关于做好政务和公益

专用中文域名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党委、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事业单位,国家、省、市属驻区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市编办《关于做好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注册工作的通知》精神,推进我区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注册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必要性 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是我国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专用网上名称,是社会公众使用中文访问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网站使捷、准确的绿色通道。它便于公众通过特定的标识和后缀识别网站的性质和功能,有利于提高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站的权威性、可信度和认知度,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信息安全,维护机关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机构编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二、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注册范围和方法步骤

(一)范围

这次全区政务和公益域名注册范围,限于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现有网站(尚无网站的单位也可以申请,对于尚无网站的申请单位,网站建成后如需开通已注册的域名,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请后会及时开通域名。同时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可以为没有网站的单位提供网站建设服务,如有需要向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申请)。其中,政务专用中文域名适用于各级党政群机关等政务机构和其他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公益专用中文域名适用于非营利性机构。

域名的命名原则:以机构名称申请的,可以是主管机关批准的名称(包括全称和规范简称),也可以是其他常用简称:以网站名称申请的,应基于其机构全称、规范简称或其他常用简称进行申请,申请单位的网站应与其职能范围、业务范围相符。如:

1、以单位全称申请注册域名,申请的域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政务;

2、以单位的规范简称或其他常用申请注册域名,申请的域名可以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中央政府.政务、中国政府.政务等;

3、以单位网站名称申请注册域名,申请的域名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中国政府网.政务等);

4、如拟申请域名中存在同名的行政区划,则在拟申请的域名前加挂上一级行政区划。如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和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政府同时申请政务域名时,应申请的域名分别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政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政务。

域名的格式要求:“.政务”、“.公益”中文域名由汉字、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或连接符(-)组成,且至少包含一个汉字,但最多不能超过18个汉字。如单位全称超过18个汉字,建议采用规范简称或其他常用简称来申请域名。

注意:单字母、单数字和单汉字不能注册。例如:“F.政务”、“8.公益”、“法.政务”等不能注册;纯数字组合的域名也不能注册。

(二)申请

注册申请单位登录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网站(网址:国家域名注册管理网.公益;),或国家机关事业域名注册网(网址:),点击“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域名注册入口”,进入域名注册系统,选择山东省,日照市,市属部门,按照域名注册流程进行注册。同时,党政群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政务(公益)域名注册申请表,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公益域名注册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service/htm/xzzx.html)。

(三)受理与审核

机关和事业单位公益域名注册完成后,由市编办对域名注

册申请进行初审,未通过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通过审核的申请,提交至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对提交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确认和备案。

(四)缴费与开通

地方党政群机关等政务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的域名运行费用收费标准为:“.政务”域名300元/年/个、“.公益”域名200元/年/个。条件困难的地区或一个单位注册多个域名的,可以再减免一些,但每个不低于100元/年。

注册年限:1-10年,由注册申请单位自愿选择。

申请单位将费用直接缴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费用统一缴至市编办,市编办将费用直接缴至中央编办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中心收到费用后,为申请单位开具发票。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收到各单位提供的注册信息、费用后,即可办理域名注册开通手续。详细信息可登陆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的网站“国家域名注册管理网”(网址:http://国家域名注册管理网.公益;http ://)查看。

三、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部署、督促和检查全区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注册工作,并做好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市驻区部门的相关工作,审核汇总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市驻区部门的注册材料。

区直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域名注册工作,并将申请材料统一审核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篇二:公司域名流程

名称登记办事指南

1、申请人应谨慎选取企业名称,不得选取可能引起社会误解、不公平竞争、损害社会及他人利益等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3、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4、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文件。

5、企业开业要进行设立(开业)登记,工商局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的设立进行管理,对企业的投资人资格、法人组织、经营范围等设立条件进行审批。

6、企业在新疆工商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名称预先核准,是工商部门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的网上便民服务。网上所提供的名称核准资料仅供参考,网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也不受法律保护。对于网上预先核准事项请申请人及时按照提示前往法定核准机构提交书式材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新疆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4、登记机关需查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名称预登记和设立登记时均需查验):①委托代理人是乡镇、街道招商人员的,提供乡镇、街道的单位证明;②委托代理人是合法中介代理机构的,出具该中介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照上需有企业注册登记代理等类似经营范围)及单位证明;③除以上二种情况之外的,均需全体股东到场签字委托股东办理。

【2】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新疆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 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4、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二、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3】 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上报机关印章,报省局、国家总局的使用该表,此外使用《企业名称审核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了该企业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全部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2、《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名称审核表》可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 () 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

篇三:域名申请流程范例

域名申请流程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政府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以下简称顶级域)下为本单位申请政府计算机信息网络二级域(以下简称二级域)域名:

1.政府分支机构,包括:

2.此域中至少包含1台服务器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对外提供除域名以外的其它公共信息服务

3.有固定的且具有相应能力的在职职工担任所申请的域名服务的管理员

4.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负责所申请域及其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5.有关于域名服务器及域名申请和注册的管理制度

申请二级域域名的单位,必须填写《政府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域名服务申请表》)。

第1条 域名拼写中的大、小写字母等价。二级域域名的拼写方案最终由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按统一规范确定。

第2条《域名服务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将有关域名服务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作为附件,由申请单位一并送交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3条 通过初审的《域名服务申请表》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交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4条《域名服务申请表》在获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批准并确

定域名拼写、加盖公章后,由申请单位取回并按照所批准的域名对所申请域的域名服务器及其它相关的不间断服务的服务器进行配置。

第5条除非另有约定,在域名服务器配置中严禁经过政府或国内其它服务器转收本域E-ail。

本条第1款中的“另有约定”是指上述转收行为已由所述服务器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同意并签有书面协议,此书面协议须作为《域名服务申请表》的附件报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6条 所有域名服务器必须以dns做为其主机名或将dns作为其主机别名之一。

第7条 申请单位在完成所申请域的域名服务器及其它相关的不间断服务的服务器的配置后,将获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域名服务申请表》及相关附件送交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进行技术审查。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对技术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指定的域名管理员提出改进要求。

技术审查工作应在最后一次改进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8条 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应在域名申请通过技术审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所申请域名在顶级域的注册工作。在其工作正常后,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应向域名申请单位签发书面的《政府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使用通知》。此后所申请的域名即可正常使用。

第9条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计算机可以作为主机在顶级域中申请域名:

1.代表总政府提供信息服务,或者为整个政府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管

理服务

2.有固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3.每日连续24小时连网运行

4.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在顶级域中为主机申请域名者,必须填写《政府计算机信息网络主机域名申请表》(以下简称《域名申请表》)。

第10条《域名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将有关主机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作为附件,送交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审批。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域名申请表》及其附件后应及早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批,并就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尽早通知申请者改进。

第11条 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域名申请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拒绝相应申请的决定。若拒绝申请,应将决定及其理由填在相应的《域名申请表》中,并将此表退给原申请者。 若批准申请,则将批准决定填在相应的《域名申请表》中然后由申请者取回,由其所在直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所属单位公章后送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12条 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已获批准并加盖公章的《域名申请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所申请域名在顶级域中的注册工作。在其工作正常后,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应向域名申请者签发书面的《政府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使用通知》。此后所申请的域名即可正常使用。

第13条 二级域名管理单位的各下级单位(如系属各科、室、等),

可以在其所在的二级域名管理单位所管理的二级域中,为本单位或本单位所属入网计算机及网络互连设备申请三级域名。依此类推。

第14条 域名一般应反映相应的域特征、服务类型、主机的主要功能,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面向政府或面向社会的正式信息服务,应以正式的英文缩写、中文缩写、常用英文名作为域名

2.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hina、hinese、n、natinal、中国、中国人、国家等字样的域名

3.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4.未经相应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

5.未经相应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行政机关名称

6.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7.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8.不得损害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

9.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10.不得使用庸俗或有伤风化的名称

11.不应过分夸张或故弄玄虚

第15条 域名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若所申请的域名已被他人使用,则申请者应变更其所申请域名的拼写。

第16条 对于有特殊需要者,经政府主管部门和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

办公室特别准许的,可以申请、注册所需的域名。

第17条 跨越行政隶属、网络管辖及服务范围申请、使用域名的,必须事先报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审批,获准许后才能实施。

第18条 需要以政府或政府所属机构的名义注册非政府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的政府所属单位,必须事先按照本办法中申请二级域名的办法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19条 政府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连网计算机需要注册非政府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的,必须事先按照本办法中在顶级域中为主机申请域名的办法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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