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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10:4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修正)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颁布时间:1994-05-18 00:00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1994年5月18日省政府令第6号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

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省、

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投资额度划分: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

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

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

(三)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

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员会的处罚决定;

(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

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

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

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

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 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

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

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已报建;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

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

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议标。

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 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

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办公室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

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

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报

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

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 底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代理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二)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基价及规范,

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三)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招标投标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

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四)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

程质量;

(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

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篇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招标投标交易记录表定

交易编号: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进场交易申请记录表

招 标 人(章)

项目名称

登记时间

招标代理(章)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印制

填 表 须 知

1.本表分为进场交易申请和交易记录两部分,一式二份,招标人可在交易局领取或在交易局门户网站上下载。招标人凭此表进场进行交易活动。此表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保管并填写相应内容,内容翔实、字迹清晰,应加盖招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单位公章。

2.项目进场交易时,招标人(中介代理机构需凭代理合同)应携填写好的进场交易申请表及交易记录表(一式二份)和经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的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留存复印件及电子文档)到交易局办理进场登记和招标公告发布和招标文件复核登记手续,办理结束后,交易记录表(二份)由招标人(中介代理机构)保管,作为进场办理交易活动的凭证。合同登记完成后,交易局留一份,招标人留一份存档。

3.进场交易申请:适用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进场交易申请,申请人根据项目类别要求的填报内容进行填写,需要提供相关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按项目类别要求办理。 4.场地使用申请:招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办理场地使用申请后即应办理公告发布手续,填写需使用的场地类别和具体时间。

5.公告发布:招标人可自行确定是否增加其他发布媒体并负责发布。招标公告经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交易局业务处室复核后签字(签署“已复核”字样)后由交易局(技术信息处)在交易局门户网站发布。招标公告补遗按规定程序办理。

6.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复核登记:招标人在发售文件前,应将文件送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送交易局复核后登记。

7.投标报名受理记录:招标人接受投标报名时填写此部分内容。

8.资格预审结果复核登记及日程安排: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将预审结果报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交易局复核后登记。

9.专家抽取:招标人应携填好的评标专家抽取委托书(见附件)及要求回避的单位、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时间前半天抽取评标专家。特殊情况可提前1-2天抽取评标专家。

10.开标记录: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应提供开标记录表复印件一份经交易局(客户服务处)复核后存档。

11.评标记录: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提供评标报告复印件一份经交易局(评审组织处)复核后存档。

12.评标结果公示:携交易记录表和将要发布的中标公示(书面文本加盖公章及电子文档)送交易局业务处室复核后签字(签署“已复核”字样)后由交易局(技术信息处)在交易局门户网站发布。

13.合同登记: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在7日内携带合同正(副)文本到行政监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同时,招标人携带经备案后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副本一份到交易局存档。

14.表格中监督人员一栏由该项目行政监管部门人员在完成监督工作后签名,监察人员一栏由监察工作人员完成工作后签名,受理人一栏由交易局各处室受理工作人员在完成受理工作及相应见证和服务工作后签名,经办人一栏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签名。 15.交易局服务大厅电话:(0931)2105708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进场交易申请表

交易记录

场地使用申请

资格预审结果复核登记及招标日程安排

篇三: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

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

中标编号:

贵单位于2015年04月24日为 建设的 招标中所提交的投标书已经评标委员会评定,贵单位中标,并被我方接受,请务于2015年04月26日前来我单位商签合同事宜。具体中标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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