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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汉法律语言翻译策略分析

时间:2019-06-13 07:42:40 来源:免费论文网

英汉法律语言翻译策略分析 本文关键词:英汉,策略,翻译,语言,法律

英汉法律语言翻译策略分析 本文简介:[摘要]法律是由语言表述的社会行为标准,而社会行为标准来自于文化认同。有鉴于此,文化差异会对法律法规带来重要影响。基于这一认知,本文将首先对法律语言翻译的重要性进行分析。之后,将探究文化差异对中英法律观念及法律语言的影响。最后,将针对文化差异带来的影响,提出中英法律语言的翻译策略。[关键词]文化差异

英汉法律语言翻译策略分析 本文内容:

[摘要]法律是由语言表述的社会行为标准,而社会行为标准来自于文化认同。有鉴于此,文化差异会对法律法规带来重要影响。基于这一认知,本文将首先对法律语言翻译的重要性进行分析。之后,将探究文化差异对中英法律观念及法律语言的影响。最后,将针对文化差异带来的影响,提出中英法律语言的翻译策略。

[关键词]文化差异;英汉;法律语言;翻译策略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法律相互影响,司法机制逐渐趋同。准确翻译各国法律条文,有助于我国的司法建设。同时,随着国际贸易额的不断扩大,贸易摩擦有所加剧。利用相关法规保护我国企业,是未来经贸领域的重点工作。有鉴于此,我国应加强汉英法律语言的翻译工作。

一、法律语言翻译的重要性

法律语言是法律的载体。休谟认为,法始于语言,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语言形式。基于这一认知,翻译法律语言的重要价值可被概括为是三个方面。其一,是准确界定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准确界定各概念的内核与边界,可使法律工作得到有效落实。由此可见,法律语言应被视为法律的解释标准,准确翻译是对接不同法律认知的必要条件。其二,可完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法律是在借鉴国外法规的基础上逐渐完善的。如清朝末期,我国在英国、德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现代法规。民国时期则重点参照日本法,新中国则将苏联法律作为参照系,加入WTO后我国再次依据国际法准则进行修法。其三,可消除文化歧义。法律提供了前置标准,各类分歧将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消除。随着中国的快速崛起,我国与西方世界的不同之处受到其他国家的广泛关注,以法律翻译为载体,我国的文化认同将被世界所了解,文化偏见将逐渐消除。

二、文化差异对汉英法律语言的影响

(一)文化差异对刑罚观念的影响。惩罚是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社会文化会产生差异化的惩罚观。英国是海洋国家,各社会团体之间的依赖性不强,而团体内部的依赖性较重。在长期生活中,英国将惩罚视为团体对个体的惩罚。在皈依基督教后,英国的司法体系更加强调引导罪犯悔改,从而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在这样的文化诉求中,英国法规中的罪行设定不断减轻,人身折磨等刑法被视为不道德行为。我国是典型的内陆农业国家,加强社会凝聚力会对生产生活提供保障。在此背景下,“德主刑辅”的法治观念得以确立,“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惩罚观,将接受法律惩罚的对象,定义为道德严重败坏的秩序破坏者。基于这一认知,刑法被视为维护自然秩序的正义手段。对罪犯施以严法,常常会得到“X青天”的美名,反之则会招来包庇嫌疑。(二)文化差异对词义解释的影响。词汇是对具体事物的抽象提炼。由此可见,具体事物与观察视角是决定词汇含义的主要因素。英国与中国相距万里,各自的生活环境存在巨大不同。因此,中英两国的词汇基础存在较大差异,相当比例的法律词汇无法找到对应词。同时在不同文化环境中,对于同一事物的解读也存在巨大差异,法律名词的含义极易出现曲解。例如,在英国文化中,婚姻被视为契约,双方具有相对平等的人格关系。因此生活中,夫妻须履行契约中的标的。同时受到宗教信仰的影响,英国、美国等英语国家,会将婚约神圣化。在这一文化背景下,婚姻时常被翻译为con-tractofmarriage,即婚姻契约。而我国传统文化对于婚姻的理解,更加强调女性的委身。这一理念来自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形态。因此,在宋代后双方离异被认为破坏伦理秩序的社会问题。同时契约在我国文化中的约束价值并不明显,因此婚姻不会使用契约之类的词汇。(三)文化差异对司法制度的影响。司法制度是社会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不同的社会管理体系必然会产生独特的司法制度。同时社会制度会与区域文化相互影响,因此文化差异会造就不同的司法制度。以美国为例,自五月花号抵达后,欧洲各地居民纷至沓来,拥有立法权的自治州,共同构成了美洲大陆最早的社会治理形态。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利得到巩固,但地方议会仍然拥有立法权。这样的社会治理结构,造就了权力制衡的文化认同。立足于公众期待,美国的司法体系更加独立,各司法部门互不隶属。我国历史悠久,对外交通极为不便。在这样的历史、地理条件下,国家内部的统一与稳定极为重要。经过长期积淀,大一统思想逐渐成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特征,自上至下的社会治理体系得以确立。在此背景下,我国逐渐形成了自中央到地方的司法管理体系,各部门之间更为强调相互配合,法律权限也与美国存在差异。(四)文化差异对法规句式的影响。中英句式的差异,在包含法律语言内的诸多领域均有所体现,文化差异是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英国文化受到希腊—罗马文化、日耳曼文化、基督教文化的共同影响。思维习惯更加强调逻辑堆砌,法律语言通常会以主语为核心,融入其来源、推导过程、结果等内容。句式风格简单、直接。我国文化长期独立发展,儒、释、道共同构成了传统文化根基。其中儒学的最高追求是“格物致知”,但始终未能突破秦末汉初的文化断层,以至思想内核无法完善,理论根基极为模糊。而道家的“道法自然”与佛教的“顿悟”,将感悟定义为探寻最高哲学的途径。基于这一文化根基,我国传统文化习惯于将定义简化为关键词,解读者可依据自身感悟扩展关键词的内涵,从而形成以关键词为内核,边界可变的对应概念。在法律语言中,关键词的界定较为严谨,但也会利用庄严的句式排列突出关键词。

三、基于文化差异的翻译策略

(一)刑法词汇的翻译策略。受到文化因素影响,汉英法律语言中的刑法词汇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在美国法律中,highestpenalty是指最高处罚。依据中国文化的理解,可被翻译为极刑。由于highestpenalty一词,也在体育比赛中得到广泛使用,因此足球比赛中的点球判罚,在中文解说中被翻译为“处以极刑”。但在我国的文化语境中,避讳出现与“死亡”相关的文字,因此“极刑”成了“死刑”的代名词。而美国的多数州以及部分英语国家,已经取消了死刑判决,其“极刑”的判决结果通常为终身监禁。在翻译工作中,翻译人员应立足于英文词汇的对应概念,将准确含义与文化差异作为翻译依据。因此,highestpenalty可翻译为“最高刑法”,而汉语中的“极刑”可翻译为deathpenalty(死刑)。同时以宏观文化视角分析,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建设,逐渐脱离传统刑法观念。“犯罪嫌疑人”(Criminalsuspect)、“抗辩权”(RightofDefense)等舶来词,已成为我国法律的常用词汇。(二)专有名词的翻译策略。中英两国文化差异巨大,部分法律词汇无法寻找到对应物。例如,在英美法系中,preliminaryinquiry是极为重要的司法环节。通常情况下,法官会对嫌疑人开展司法审查,以了解嫌疑人身份、案件脉络、办案流程等基本信息。其主要功能是维护司法公正。在我国的翻译中,preliminaryinquiry常常被翻译为“预审”或“听证会”,但二者的执行主体均非法官,与prelimi-naryinquiry也并非同一概念。在翻译该词汇时,翻译人员应依据准确原则,利用描述式词汇进行翻译。例如“法庭初步调查”。同时,在翻译诸如contractofmarriage(婚约)等词汇时,翻译人员可依据其词性,翻译为“结婚”或“婚姻关系”。(三)司法部门的翻译策略。文化差异带来不同的司法体系,中国司法部门的功能与英美等国的同类部门存在明显差异。若单纯依照部门对应的词汇进行翻译,则会淹没二者的功能、权利差异,并导致读者产生误解。例如,陪审团(jury)制度来自于英美等国,并逐渐在现代司法体系中得到普及。我国的司法体制与英美等国存在差异,在引入陪审团制度的过程中,将中国特色融入其中,从而形成“中国人民陪审团”制度。二者随同源,但权利与功能均存在明显差异。以美国为例,其陪审团会依据法官主导的庭审流程与证据,行使判决权。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团”不仅具有判决权,也可对法官的审理流程进行监督或提出异议。有鉴于此,在翻译过程中,翻译人员可重点突出“人民陪审团”的人民监督作用,并将其翻译为People’sassessors。(四)法律句式的翻译策略。汉语句式的最大特征是突出关键词与主题,而英语句式需要利用主语表述句式逻辑。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这一句式的主语是指任何人,关键词位于宾语,为了突出关键词,在汉语句式中可省略主语。但缺乏主语的英语句式不符合语法逻辑,因此翻译人员应为该剧增加主语,即AnypersonwhooffersmoneyorprosperitytoaStatefunctionaryextortionbutgainsnoillegitimatebenefitsshallnotberegardedasofferingbribes。结语针对文化差异对汉英法律语言的影响,翻译人员应依据法律词汇的准确概念寻找对应词,从而使该概念得到准确描述。同时,在翻译缺乏对应物的法律词汇时,翻译人员可使用描述性词汇。再有,针对因司法制度不同而产生概念错位,翻译人员应借助重点词汇突出二者的差异。最后,在翻译法律句式的工作中,翻译人员应重点关注关键词与主语的变化。

参考文献:

[1]逄晶,高明乐.法律英语翻译的中西文化差异解析和思考[J].海外英语,2018(5):140-142.

[2]夏云,卢卫中.英汉法律语言接触对中文法律语言变化的影响研究[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16,38(6):71-80,131.

[3]翁清.译者主体性观照下的法律汉英翻译[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13.

作者:王亚楠 单位:遵义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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