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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1-12-02 08:53:58 来源:蚂蚁范文网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x市行政应诉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应诉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工作

  做好行政应诉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县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思想不重视、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各镇街、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把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工作作为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来抓,全面提升应诉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确保xxx%。

  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一)县司法局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县司法局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对应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诉讼案件,根据应诉事项确定案件承办责任主体。

  (二)被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承担应诉主体职责。坚持权责统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应诉”原则,由被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承担应诉主体责任。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县司法局本着便于查明事实,实质性化解争议的宗旨指定一家主办单位,其他单位协同配合。

  (三)经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职责。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承办原行政行为的单位和县司法局为应诉责任主体,分别负责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承办原行政行为的单位单独作为被告的,该单位为应诉责任主体;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因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引发诉讼,县司法局负责应诉工作;因行政复议机关变更原行政行为引发诉讼,县司法局负责应诉工作,承办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协助。

  三、认真履行行政应诉主要义务

  (一)组织梳理事实、收集证据、研究案情、准备答辩;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五)负责行政应诉案卷的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六)对行政诉讼案件即应诉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分析总结,按要求提交行政应诉工作报告;

  (七)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办理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并函复人民法院;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应诉义务。

  四、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要求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只参加第一次庭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一)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分管被诉行为的业务负责人应当主动出庭。

  (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应出尽出,不得缺席,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做到出庭又出声。

  (三)被诉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一般采取“一名工作人员+一名法律顾问”的代理模式。

  (四)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报备制度,被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等有关开庭材料起x日内,明确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并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报备表报县司法局备案。县政府作为被告的,由县司法局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县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五、健全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一)实行风险案件汇报制度。对于社会舆论关注、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敏感案件,行政应诉主体会同县司法局及时向县政府进行报告,开展重大风险评估,研究应对方案。

  (二)实行行政应诉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镇街、县政府各部门每年xx月底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本年度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县政府每年x月xx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三)实行案件专报制度。各镇街、县政府各部门接到法院传票、起诉状或判决、裁定之日起x日内报县司法局备案,由县司法局形成案件专报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四)实行案件上诉审查制度。行政应诉主体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要求上诉的,应当自收到一审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x日内将上诉意见报经县司法局审查,县政府审定。

  (五)实行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制度。被诉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给付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撰写案件败诉分析报告,报县司法局备案。

  (六)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制度。依托执法案件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对各镇街、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案件胜诉败诉情况一月一调度,一季度一通报。

  (七)实行司法建议办理制度。行政机关应按时限要求办理人民法院制发的司法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后xx日内将结果函告人民法院,并抄送县司法局备案。

  (八)实行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县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健全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六、强化行政应诉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

  (四)法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

  (五)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

  (六)未按规定函复司法建议的;

  (七)未按规定落实有关报告、报备的;

  (八)对案件承办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七、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行政应诉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着力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各镇街、县政府各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案件胜诉败诉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二)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行政应诉工作专业性、综合性较强,要配齐配强法律专业人员,充分发挥县司法局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各镇街、县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本单位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和专职人员,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满足工作需要。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优势和作用。加大行政应诉业务培训力度,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三)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保障。切实保障行政应诉日常工作开展所必须的经费、装备、车辆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本意见适用于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案件,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为被告的案件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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