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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方案

时间:2021-10-22 08:59:00 来源:蚂蚁范文网

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方案

  为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落实《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保障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重点,努力维护社会公平,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解决我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不平衡问题,实现应奖尽奖、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奖励发放对象的资格认定、审核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平公开原则。奖励发放标准统一,对群众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属地管理原则。奖励发放对象的申请、核实、统计等工作按照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由属地负责。

  (四)方便群众原则。按“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观念开展奖励发放对象资格审核工作,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审核流程,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三、奖励发放对象

  xxxx年xx月xx日(含xx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男性年满xx周岁、女性年满xx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xx区户籍城镇居民。

  (一)终身只生育了x个子女的夫妻(依法收养不影响本项执行);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x个子女的夫妻;

  (三)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x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x个子女的夫妻;

  (四)符合(一)(二)(三)项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五)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x个子女的一方(是否依法收养子女不影响本项执行);

  (六)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x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七)符合政策曾生育x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八)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亲生父母,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属于本方案发放对象。

  四、奖励标准及执行、补发时间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xxx元的标准发放,从xxxx年x月x日起执行。具体计发按《奖励办法》第八条执行,其中原政策享受按月奖励人员xxxx年x月发放x月份奖励金时调整补发到位;加发退休金政策人员、享受一次性奖励政策人员和工资百分百发放人员按审批完成情况xxxx年x月发放x月份奖励金时开始调整补发。

  五、经费分担比例和发放渠道

  根据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奖励金由各镇(街道)按标准具体发放,其中市级负担部分由各镇(街道)预付,市级资金下达后,再由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至相关镇(街道);市级负担部分以外,因《奖励办法》调整带来的增量资金部分由镇(街道)全额负担,区级财政按xx%定额补助。

  六、奖励对象资格审核确认

  (一)受理时间。

  xxxx年x月x日起各镇(街道)村(居)委会受理xx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各镇(街道)具体执行方式以各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的通知为准。

  (二)受理审批范围。

  原政策享受按月奖励人员无需重新申请。重点受理加发退休金政策人员、享受一次性奖励政策人员、工资百分百发放人员和新到龄符合按月奖励人员。各镇(街道)负责统筹指导村(居)委会有序规范开展受理工作,可按照退休时间先后顺序分类分批受理,也可划片区分批受理。

  (三)审核相关程序。

  1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本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xx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见附件x)和xx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需提供的材料(见附件x)后,录入xx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发放系统,在x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见附件x);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在《xx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上加具婚育情况及初审意见,并定期汇总报送至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

  3.审核。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在接到村(居)委会报送的奖励对象材料后,在x个工作日内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由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存档。

  4公示。经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由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通知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x日。

  5.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填写《xx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见附件x),每半年汇总成册报送至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向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在x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报请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将审核结果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6.拨付。各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将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对象名单、金额在每月xx日前报镇(街道)财政部门,由镇(街道)财政部门向依法确定的金融代发机构拨付资金,由金融代发机构在每月xx日前直接发放到奖励对象的个人帐户。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从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统筹村(居)各级,成立镇(街道)专项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在全区的统一部署下相互配合,落实这项惠民工程,使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切实感受到政府的关心爱护。

  (二)落实工作责任。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工作统筹部署,加强预算申报、人员培训、宣传贯彻和督办检查,把工作执行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工作整体推进,同步完成;区、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做好奖励资金的核算和筹措,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区组织、人社、社保、公安、民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奖励发放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各镇(街道)、村(居)要配备原则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熟练计算机应用的工作人员负责奖励资格的受理初审、审核确认工作,并定期对奖励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对,取消或终止不符合奖励资格对象的奖励待遇。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级审计、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资金支出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资金跟踪问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四)严守政策纪律。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专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实情,骗取或者冒领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并由区发改部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失信”管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维护社会稳定。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是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责任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维稳工作责任,制订工作预案,处理群众咨询、信访等诉求,切实维护社会和和谐稳定。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x年。xxxx年x月x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印发x市xx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xxxx〕xx号)自xxxx年x月x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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