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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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瑞可达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证券代码:831274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但因业务需要确须有多个专户共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可以超过募投项目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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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公司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使用募集资金时,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部审核后、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后予以执行;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九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一)
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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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四)监事
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五章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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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016一053
。
苏州瑞艮公司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篇二: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0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8号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简要介绍募集资金的方式、募集时间、募集金额、拟变更项目的名称、变更项目涉及的
总金额及其占总筹资额的比例、已投入金额、新项目的名称和拟投入的金额,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等。
简要说明董事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提示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项目投资需向国家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的,应说明是否已履行有关程序。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一)原募投项目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简要说明原募投项目计划投资情况,包括原募投项目立项批准时间、项目实施主体、拟投入金额、资金投入明细构成、计划投入进度、计划建成时间和预计效益等。
简要说明原募投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包括实际实施主体、累计已投入金额、实际投入明细构成、项目建设进度、投资成效(如新增产能或实现的经济效益)、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及专户存储情况、项目建设已形成资产的后续使用安排等。
(二)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原因
对变更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当时确定原募投项目的原因、影响原项目可行性
的主要因素发生的重大变化、项目实施存在的具体困难以及按原计划投入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标。对影响原项目可行性的主要因素的重大变化的说明,应提供有说服力的背景、依据和数据。
三、新募投项目情况说明
应说明新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计划、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如涉及将原投资项目改变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说明合资的必要性及是否控股等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投资计划
应说明项目投资概算、预计投资规模、项目资金的具体用途(包括用于购置设备、土地使用权、技术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的具体支出等)、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1.项目的背景情况,如所在行业的发展趋势、产品竞争情况、项目新增产能的市场前景等;
2.投资项目的选址、拟占用土地的面积、取得方式及土地用途;
3.项目实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如项目因市场、技术、环保、财务等因素引致的风险,股权投资及与他人合作的风险,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风险等及拟采取的对策。
(三)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项目能独立核算的,应说明预计达产时间和经济效益(包括产品产量、收入、净利润、投资回收期、预计收益率等);项目不能独立核算的,应分析项目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如用于对外投资,结合《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的要求披露;
如用于收购企业,结合《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的要求披露。 如果投资新募投项目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发布专门的关联交易公告或在本公告中披露《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要求的内容。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适用)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分别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适用)对变更募投项目的结论性意见。
五、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会意见;
4.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5.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有关部门的批文(如有);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篇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主办券商: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XXXXX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或者定向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 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 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
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
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及安全性;(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募集资金用途;(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 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 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600235募集资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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