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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模板

时间:2018-06-22 来源:创业小项目

篇一:起诉意见书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公安分局

起诉意见书

刑诉字[2012] 34号

犯罪嫌疑人许稳,男,出生于1991年12月6日,省份证号码340221199112062089 ,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是安徽省安庆市安庆师范学院大学一年级学生,家住陕西省宝鸡市阜平县平阳镇燎原村28号.因涉嫌盗窃罪,2011年5月1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许稳涉嫌盗窃一案,由王晶与2011年4月22日9时报案至我局.我局经审查,于当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许稳于2011年5月12日被我局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许文涉嫌盗窃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1年4月22日早上许犯罪嫌疑人许文由于前天晚上在校外打了一夜的台球,所以在早上7时许才回到宿舍,在经过312宿舍时看见门没锁就进入了该宿舍,进入宿舍后发现宿舍只有王晶等三人在睡觉,同时看见三台笔记本电脑放在书桌上,由于许稳家境不是太好,同时又沉迷于吃喝玩乐,经常手头紧张.而当天正好许稳身上没钱了,于是临时起了盗窃的意图,在经过一番挣扎后将3台笔记本电脑偷走. 然后回到宿舍将电脑藏于衣柜中.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许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许稳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安庆市宜秀区公安分局(印) 2011年6月7日

附:1,本案卷宗3卷12页

2,犯罪嫌疑人许稳现羁押于安庆市第一看守所

篇二:2016起诉意见书范文

2016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1篇:XX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19XX)X公审诉字第X号

被告王XX,男,现年XX岁,XX市人,X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XX市南郊区双港乡双港村。被告王XX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务农。19XX年XX月XX日被拘留,19XX年X月X日被逮捕。

被告人宫XX,别名宫XX、宫大X、男,现年XX岁,XX省东阿省人,X族,初中文化,原系XX市红旗运输场工人,家住XX市河西区大沽路1325号内24号。被告人宫XX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到红旗运输场做工。19XX年XX月XX日被拘留,19XX年X月X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XX,男,现年XX岁,XX市静海县人,X族,高小文化程度。原系XX市南郊区建筑公司工人,家住南郊区南羊乡南羊村。被告人张XX,自幼上学,后在乡里务农,1985年参军,4年后复员到XX市南郊区建筑公司做工。19XX年XX月XX日被拘留,19XX年X月X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XX、宫XX、张XX轮奸一案,经本局自19XX年X月X日至19XX年X月XX日的预审和调查,证实上列被告人犯有如下罪行:

19XX年XX月XX日下午,被告王XX将被告宫XX、张XX纠合到家中,计议外出拦截妇女。当日晚8时许,被告王XX身带菜刀一把,伙同被告宫XX、张XX骑两辆自行车沿津沽公路东行,至后辛庄双洋渠桥上等候拦截妇女。当未婚女青年宋XX与对象季XX骑车经过时,三名被告上前将宋、李截住,被告王XX、宫XX以诬陷李是"刘二",与刘有仇为借口,将宋、李劫下自行车,王、宫二被告对李恫吓,被告张XX上前一拳将李打倒,抢走李的军帽。在宋、李二人苦苦哀求时,被告王XX掏出菜刀威胁,并用刀背猛砍宋、李背部。将宋、李劫持至桥南后辛庄稻场内。被告王XX用菜刀拍李的头部,进行威逼,并伙同被告张XX将李看住,被告宫XX将宋带至稻地沟内,以暴力捺倒,强行奸污。尔后,被告王XX、张XX将宋轮流奸污,三名被告为了发泄兽欲,各将宋轮奸两次,并在轮奸时以下流言语、猥亵动作肆意蹂躏。被告宫XX还对宋百般侮辱、毒打。宋被害后痛不欲生,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摧残,后果极为严重。被告王XX等三人轮奸宋XX后,约晚10时许,行至双港大队附近又遇上正在谈恋爱的男女青年古XX、赵XX,三被告欲对赵进行污辱,后因王XX与古相识未得逞。被告人王XX品质恶劣,流氓成性,从19XX年至19XX年先后与刘XX等三人进行流氓活动,并有结伙盗窃工业用铜400余斤、橡胶200余斤等犯罪行为。在轮奸妇女犯罪活动中积极纠合同伙,并手执凶器,威逼被害人,以暴力强奸妇女,是轮奸集团的主犯。被告人宫XX一贯打架斗殴、流氓、盗窃,先后被拘留教育两次,在轮奸妇女犯罪活动中,积极参与拦截妇女,首先进行强奸,并毒打、恐吓被害人,是强奸集团的从犯。被告人张XX一贯目无法纪,因拦截妇女,殴打民警、保卫干部,分别受过开除团籍和行政拘留处分。在轮奸妇女犯罪活动中,趁机进行抢掠、毒打、恐吓被害人;并参与强奸蹂躏妇女,是轮奸集团的从犯。

综上所述,被告王XX、宫XX、张XX三人一贯为非作歹,屡教不改,竟以暴力胁迫手段持刀轮奸未婚女青年,情节极为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的规定,构成强奸妇女罪。为此,将本案依法移送你院审查起诉。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jú长XX

19XX年X月XX日

附注:1.被告人王XXX、宫XX、张XX现押于XX市公安局派出所。2.被告人王XX、宫XX、张XX的预审卷宗3册。

第2篇:起诉意见书

X公起字(19XX)44号

犯罪嫌疑人姜XX,男,19XX年11月10日生,民族:汉,籍贯:XX省XX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XX市XX安装公司工人,住址:XX省XX市XX区友谊街X委X组。

违法犯罪经历:19XX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19XX年11月16日因私藏qiāng支、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XX,男,19XX年5月29日生,民族:汉,籍贯:XX省XX县,文化程度:高中,单位及职业:农民,住址:XX市XX村二组。

违法犯罪经历:19XX年8月因抢劫罪被判刑3年。19XX年7月刑满释放。19XX11月16日因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姜XX、王XX有下列犯罪事实:

19XX年6月份,姜XX在山东曲阜一黑市上花15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小口径手qiāng,于10月底找到王XX,预谋到XX市抢劫出租车开回本市销赃,王XX当即表示同意。

19XX年11月16日上午,姜、王二人携带这支小口径手qiāng及一把尖刀乘客运汽车窜到XX市并熟悉了地形。晚8时许,两人在XX区XX街搭乘段X驾驶的一辆红色拉达出租车(牌号辽D—51087)行至XX镇木材检查站附近时,坐在右前座位的姜XX拿出尖刀,坐在后座的王XX拿出小口径手qiāng逼住司机段X。姜XX说:"快下车,不然宰了你!"。段见状弃车而逃。姜XX开车行至XX县高官乡安家村大桥时,车轮卡在桥的断裂处,当两人去村里找人抬车时,被前来追捕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姜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私藏qiāng支罪、抢劫罪;犯罪嫌疑人王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jú长(印)

(公安局印)

19XX年X月X日

注:1.犯罪嫌疑人姜XX、王XX现押于XX市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壹卷玖拾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第3篇: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xxx,男/女,19xx年x月x日生,民族:x,籍贯:XX省XX县,文化程度:xx,单位及职业:xxx,住址:x省x市x区x街x委x组。

违法犯罪经历:

(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叙述要列出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经过,包括何时、何地、何动机、何目的、何方法手段,何犯罪行为、何结果、何证据证明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第x条之规定,涉嫌x罪、x罪;犯罪嫌疑人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之规定,涉嫌x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jú长(印)

(公安局印)

x年x月x日

注:1.犯罪嫌疑人xxx、xxx现押于xx市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壹卷玖拾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第4篇: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民族___,籍贯_____,文化程度_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法犯罪经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第X款,涉嫌XXX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人民检察院jú长(印)

(公安局印)

年月日

第5篇:XX县公安局免予起诉意见书

人犯魏XX,男,现年XX岁,XX县人,X族,教师,家住XX县XX街X号。因本案于19XX年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魏XX,19XX年X月至19XX年X月读完小学、中学、大学,并于同年9月分配至XX县第一中学教书,至今。

人犯魏XX,借辅导学生功课之便,于19XX年X月XX日在学生丁XX(女)家中,乘其父

母不在之际,肆意对其进行引诱、调戏,乘机抱住丁XX亲吻,将其推倒在床上,并动手去解丁XX裙口,意欲实施强奸。遭到丁XX的严厉拒绝和反抗,魏XX未能得逞,只好放掉丁XX,离开其家中。次日,当人犯魏XX得知丁XX(17岁)父母已向公安机关告发,即去XX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证明人犯魏XX已构成强奸罪,但在被害人反抗的情况下又自动中止,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犯魏XX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们建议对人犯魏XX免予起诉,特提请审查批准。

此致

XX县人民检察院

XX县公安jú长:汪XX

(公章)

19XX年X月XX日

附:1.人犯魏XX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2.人犯的预审卷宗。

篇三:起诉意见书范文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19××)44号

犯罪嫌疑人姜××,男,19××年11月10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市××安装公司工人,住址:××省××市××区友谊街×委×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19××年11月16日因私藏枪支、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男,19××年5月29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高中,单位及职业:农民,住址:××市××村二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8月因抢劫罪被判刑3年。19××年7月刑满释放。19××11月16日因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姜××、王××有下列犯罪事实:

19××年6月份,姜××在山东曲阜一黑市上花15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小口径手枪,于10月底找到王××,预谋到××市抢劫出租车开回本市销赃,王××当即表示同意。

19××年11月16日上午,姜、王二人携带这支小口径手枪及一把尖刀乘客运汽车窜到××市并熟悉了地形。晚8时许,两人在××区××街搭乘段×驾驶的一辆红色拉达出租车(牌号辽D—51087)行至××镇木材检查站附近时,坐在右前座位的姜××拿出尖刀,坐在后座的王××拿出小口径手枪逼住司机段×。姜××说:“快下车,不然宰了你!”。段见状弃车而逃。姜××开车行至××县高官乡安家村大桥时,车轮卡在桥的断裂处,当两人去村里找人抬车时,被前来追捕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私藏枪支罪、抢劫罪;犯罪嫌疑人王×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注:1.犯罪嫌疑人姜××、王××现押于××市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壹卷玖拾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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