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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协议

时间:2016-11-02 12:53:2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自来水供水协议书

供水协议书

甲方: 乙方(用户):

乙方因用水需要,向甲方提出供水的要求。为了更好的做好供水

管理工作和方便用户,同时也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特订立如下协议,

望双方信守执行:

1、乙方应遵照《额济纳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甲方应按有关规定,维护管网日常运行,定期进行管网检测,

保证乙方供水区域管网的水质、水压合格率,确保供水安全。

3、乙方的户外供水管网应由甲方确定接水点、管道走向、立管

位置、阀位、表位及开口点,并可预留未报装用户的接口点,以利今

后其他用户报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4、在报装接水时,乙方应交纳甲方规定所需的接水管材及附属

配件的报装费用。如遇户外管道已经堵塞、腐烂的,应同时办理户外

水管改装和路面开挖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以确保乙方正常供水。

5、甲方如需停水,提前告知乙方,并优先供水。

6、甲方应按照安装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安装的供水立管、

表箱美观、牢固、平直。施工完毕,应及时修补墙面、孔洞,修复地

面,并清理现场。

7、甲方应对水表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计量准确,乙方应保护好

表前水管、水表、表箱等供水设施不至于损坏、失窃,如保护不善,

乙方应承担损失和修理费用。

8、乙方不得擅自拆卸、迁移、改动表前阀门、水表及塑封,以

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否则视为盗水行为,根据《额济纳旗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9、乙方必须按时支付水费,如不支付,经甲方催款后仍逾期不

交水费,甲方将按《额济纳旗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停止对乙方供水,并追缴欠款及加收滞纳金。

10、凡是乙方在报装立户前发生的共用水费,应无条件给予缴纳

清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报装和保留追缴水费的权利。

11、如遇其他问题,参照《额济纳旗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中有关

规定解决。

1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生效,

用水结束后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经手人: 经手人:

年 月 日

篇二:单位供水合同文本

单位供水合同文本编号:

供水人: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

用水人: 供用水合同

为明确供、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自愿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价格

(一)用水地址为:;

(二)用水价格按照盐城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执行。

第二条 供水方式、水质和水压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臵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 供水压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检定;

2、供水人或用水人一方提出计量器具有误差须送检,由提出方送检并预交送检费用及相关费用,检测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由提出方承担有关费用,不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则由另一方承担相关费用。送检的全过程,须供水人、用水人共同参加。

(二)水价:用水人用水价格由供水人根据用水性质、用水比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来确定。如有异议,在交费时应书面向供水人提出,供水人和用水人双方根据有关价格政策再进行核定。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在每月1日进行抄表,用水人应及时到场进行签字确认,并在每月的25日前结清水费;

2、水费结算由用水人将转帐支票送交供水人。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用水人的用水量计量器具点为双方的产权分界点;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量器具)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属供水人,并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其他设施产权属用水人,并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

(三)用水人不得将自备水源与自来水串通,不得转供水或改变用水性质,禁止在表前私拉乱接,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应按实际发生次数每次承担违约金叁万元,并赔偿供水方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地址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不按约支付水费的,供水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每日5‰的水费违约金;

(三)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昼夜24小时受理供水人权属范围内的报修;

(四)供水人必须24小时向用水人供水,如计划停水必须要提前一天通知用水人(管道爆管、不可抗力的因素及非供水方原因造成的停水除外);

(五)供水人应按规定定期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周检,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如因计量器具的原因造成的双方不能就用水量形成一致意见时,用水人同意供水人根据实际并结合用水人上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来确定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量器具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足额退还;

(六)用水人经催交仍未及时足额交纳水费的,供水人有权采取停水措施。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计量器具读数有异议时,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检定;

(二)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纳水费;

(四)用水人对消防用水有特殊要求时,应书面向供水人申请,并对消火栓实行装表计量;

(五)保证计量器具、井(箱)、闸箱等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协助做好计量器具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表箱、闸箱如有人为损坏和被盗要及时恢复,造成人身伤亡由用水人负责;

(六)用水人应当经常查看产权内管道、用水器具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以防水的漏失,而产生不必要的水费负担;在冬季,用水人应对表箱及表内管道采取防冻保温措施,防止冻坏而影响正常用水或水量漏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按照服务承诺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他人责任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用水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供水人有权停止供水,一切损失由用水人承担;

2、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3、用水人擅自向区域外供水而引发供水压力不足、水量不够等矛盾或改变用水性质,由用水人负责,并应按违约处理。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有效期从用水人开户至用水人停止用水时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供水人: 代表:

(盖章) (签字)

用水人: 代表: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篇三:供水协议书

供水协议书

甲方:建德市白沙社区姚公堂自然村姚震土 330126196305020014 乙方:建德市恒明环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协商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供水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生产、生活用水;因甲方责任而使乙方断水,甲方每次赔偿乙方人民币壹佰元整。

2、甲方负责整体供水系统日常维护及维修(包括厂内厂外),保证水泵、管道阀门的正常运行;定期清洗水池,保证乙方清洁正常用水;如遇机器、管道维修,甲方需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厂区内的水泵、管道阀门的配件费用由乙方承担。厂外的水泵、管道阀门的配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一旦接到乙方的供水通知,需无条件立即安排供水。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按约记录用水量,每月25日与甲方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有效。

2、乙方按甲乙双方核对后的数量,每吨水按0.6元结算,并与每月30日前支付上月水费,如遇电价变动,按电价的水吨位计算。

3、按目前厂区生产用水情况,核定为每月贰仟壹佰元工资,如乙方再建两台炉子投入运行,则工资为贰仟肆佰元每月。

4、本协议有效期从2011年1月1日到乙方厂区自来水安装好或

者乙方厂区搬迁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原协议废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签字定点:


供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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