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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论文

时间:2016-10-27 12:09:1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公司法论文

《公司法》课程考核论文

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The research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学生姓名 学号 所在专业

所在班级 科任教师

考核时间

201211672226 物联网工程 1122 卢灿丽 职称 讲师 2013年5月28 日

目录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 研究现状综述

三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构成及存在的问题

四 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五 结论

附:参考文献

中文摘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公司治理成为政府、理论界、投资人、经营者及所有的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国企改革的深入,构建完备而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公司在激烈的世界经济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提高中国公司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地频发的公司治理事件说明多数公司的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完全

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关键词公司;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

Abstract

Enter since twenty-first Century, corporate governance has become the major issues of common concern of government, academia, investors, managers and all stakeholders. At the same time,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deepening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he construc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s complete and efficient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our company to survive and develop in the fierce competition in the world economy,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part of improving the core competition ability of China Company enterprise. All over the world frequent corporate event description of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operating mechanism of most companies can not adapt to the need of the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正文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的背景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已经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一大因素。不仅对公司的稳健、安全、高效的运作影响较大而且对公司以外的其他人也会产生相关的影响,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为公司的运营带来机制优势,也为公司股东或他人保证稳定的经济利益。自西方市场经济发韧以来,现代公司以其独立主体身份和自主意志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真正的承载体在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只有在更大一个程度上寻求理论突破,实证上的制度完善才能成为可能,所有很有必要再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相关的概念与理论重新进行梳理,然后在实证角度上分析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二)研究的现实意义

本文对目前公司治理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弊端和不足,认识公司治理结构

的运行规律和法律需求,帮助公司优化治理结构、加快公司经营发展、提高公司竞争力。在05年新公司法的颁布以后,在立法上规定了许多以前被忽略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公司法的修改可以看作是公司自治与政府管制之间寻求平衡的一次尝试。对公司治理结构部分变化不大,也是一大遗憾。但同时也为本文提供了研究的空间。本文想通过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来论证我国公司的治理问题尤其是公司的治理主体,并最终达到增强公司活力,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的目标,引导公司理由有效的公司治理去壮大发展自己和战胜对手。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对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分析公司治理结构的机理与机制入手,针对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和和存在的问题,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论述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构想。

二 研究现状综述

有学者指出,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职权配置的不合理以及监事会职权的力度不足。学者朱哗指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l)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程度低。(2)国有股代理人虚位现象普存在。(3)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机制不健全。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表现有:排挤与压榨行为;侵吞公司财产;关联交易;夺取公司有利机会;溢价出让控制股。

三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构成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构成

1.股东会

股东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经营者管理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主要行使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l)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由此可见,我国公司的股东大会具备以下特征:(1)股东大会是公司依法必须设置的机构,它不同于股东大会会议。(2)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各股东人数众多,各股东观点和意见不完全一致,所以必须组成全体股东共同参加的公司权力机构,决定重大事项。(3)股东大会只是公司“意思机关”,只能就有关公司的重大问题做出决议,不能对内执行公司具体事务,对外代表公司。我国的

股东大会构成基本沿用国外的原有制度和做法。

2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由不少于法定人数的董事组成的、代表公司行使其法人财产权的会议体机关。其具体职权主要有:(l)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6)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董事会作为执行机关,具有极大地经营权与管理权。权力重心的下移,同时董事会制度的运行提出了相应的挑战,如何平衡董事会的权力,并发挥其高效的工作机能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必须解决的难题。

3 经理人

经理是公司业务的执行机关,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者。经理机关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关不同的是,前三者都是会议体机关,经理机关是由经理个人来担任的。经理行使下列几方面的职权:(l)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具体制度;(6)提请聘任和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中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经理受董事会之委托从事具体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在享有一定职权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总的来说,经理的主要责任就是:合理组织生产经营,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为公司和股东服务。

4监事会

监事会是对董事和经理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一样,都属于会议体机关。但在性质上又是完全不同的公司机构。股东大会代表全体出资者行使出资者所有权,是出资者所有权主体。董事会是法人机构,代表法人行使法人财产权,是法人财产权主体。监事会代表全体出资者对董事和经理进行监督,从性质上说,它是出资者监督权主体。监事会的权力来源于股东大会,监事会的出资者监督权是由出资者所有权决定的,是出资者所有权的延伸。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形式化的股东大会

篇二:公司法论文

期末考查论文封面课堂序号: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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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联系电话: 指导老师:刘乐舟

上课时间:星期一 提交论文时间:

课程名称:

论文名称:公司的起源 《现代企业经营与公司法》

公司的起源

【内容摘要】:在人类早期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已有公司的身影,由于当时人类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建立在自然人的基础上,即以个人和家庭为单元主体进行的活动,所以其组织形式则是个体经营与家庭经营体。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些组织形式难以适应政府的行政费用和军事开支等大规模的经济活动的需求。于是,公司便应运而生,随着经济文件的发展不断完善。

【关键词】:公司的起源、公司的力量

公司的力量促进公司的起源和发展。公司无处不在,我们每个人从白天到黑夜,从摇篮到坟墓, 衣食住行,娱购学财,全都与公司有着各式各样的联系。据统计,2009年,公司为全球81%的人口提供了工作机会,构成了全球经济力量的90%,创造了全球生产总值的94%。世界上161个国家的财政收入比不上沃尔玛的收入。全球最大的10个公司的销售总额,超过了世界上最小的100个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总和。事实证明,凡是公司兴盛的地方,必是经济发达、实力强盛的地方。美国是世界上500强企业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综合国力最强大的国家。由于公司创造财富的无穷之力,是公司得以发展的动力源泉。下面简述公司起源。

公司的起源。古罗马征战天下,疆域辽阔,但战争以及维持辽阔疆域却需要消耗大量资金,在这个时候历史意义上的公司出现了,政府让商人承包一些业务,自己通过税收等方式收取资金,解决了资金上的问题,而且有些商人联合起来承包一些大规模的工程,并以“股份形式”分配利润。例如罗马帝国时期,出现了类似股份公司那样的组织——船夫行会。

公司的“工业革命”在出现于10世纪中后,在城市和贸易发展的刺激下,公司再次萌生。在城市快速发展的同时,政府的行政费用和军事开支急需大量资金的支持。商人们便以替政府筹款为条件取得成立公司的特许权,获取厚利。贸易特别是海上贸易的发展,要求扩大投资规模并减少投资风险。由于海上贸易需要筹集大量资金,而当时的北欧海盗作恶猖狂,容易导致损失惨重,通常个人很难承担得起。于是,易于集资又能把投资风险降低的公司形式便开始出现。

前半世纪出现的公司其实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直至14至15世纪资本主义的出现,公司才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动力。15世纪末,新大陆的发现和新航线的开辟,大大刺激了远洋贸易的发展。欧洲商人的活动领域从地中海周围扩展到大西洋,东西半球各地贸易额大幅度增长。远洋贸易的发展迫切需要组建一批大型贸易公司,于是在西欧各国重商主义政府的支持下,一批特许贸易公司纷纷出现。例如在英国,从1553至1680年,先后有49个远洋贸易公司成立。他们从国王那里获得特许,专营海外某一地区的商业。18世纪中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式确立,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在这一时期开始形成并真正地发展起来。

在公司这种特殊的经济组织高速发展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形成。通常认为,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在1673年颁布的《商事条例》,该条例首次规定了公司的相关问题。在19世纪初,欧洲各国相继出台各种有关公司的法律条文,使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立法确立了公司人格与财产独立的法人制度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之后,现代企业的基本制度就建立起来。现代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均得以通过立法顺利建立,公司制度随社会发展不断完善,于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司诞生了!

【参考文献】

[1]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商务印书馆,1963

[2]张仁德/段文斌.《公司起源和发展的历史分析与现实结论》

[3]《公司的力量》节目组.《公司的力量》

[4] 百度学术.《公司的由来》

篇三:公司法论文

登记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

摘要: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以来,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便成为了最为热点的问题,这与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阶段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法定限额和实缴制息息相关,有人认为新《公司法》虽然降低公司成立的门槛,大大激活了市场活力,但是对应的债权人配套措施并不全面,从而带来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笔者认为,每一项制度的产生必定是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新鲜制度的确立,纵然一时不会规定的那么细致、全面,但是不能因为新制度本身会存在的一些疏漏去否认该新制度的价值,众所周知,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在原有制度上作出相应变更和完善,因此,对于《公司法》修改后,公司登记制度由原来的实缴制变更为目前的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影响问题是很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学习者深思的,不能一棒子打死,说一项制度是好或是坏,应当尽量从更多角度去剖析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措施。这篇文章笔者将从本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前后登记制度对比、修改后的积极影响、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对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登记制 债权人利益 保护

一、 新《公司法》修改背景

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过来影响经济的发展。①我始终坚信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这个① 《马克思主义全集》

因果论断。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党的基本路线明确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就是我们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中国自此在经济上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应法律制度也日新月异,调整市场主体合法运行的配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铺天盖地,不断被制定、更新、再制定、再更新…… 《公司法》作为一门市场主体法,经济的迅猛发展,当然需要一门不断注入新鲜血液的《公司法》来调整,才能实现经济进一步平稳健康发展!那么新《公司法》修改的具体背景到底有哪些呢?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简单阐述:

(一)政策背景

改革开放到了今天,我们的改革、发展都已经进入攻坚区、深水区,在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宏观调控抉择两难的情况下,为了保持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调整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更大地发挥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也是当务之急,所以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②。方案的总体思路是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稳步推进大部制改革。《公司法》在修改之前,也许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设立程序、条件,以及公司成立后相关运行机制都规定得较为繁琐,政府干预性明显,不利于激活整个市场,亟待抽出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放开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因此新《公司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宽进、严管”为政②

策导向,由原来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当然法律行政法规也有例外规定。

(二)市场背景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以市场为基础手段来配置资源。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就是通过市场把各种资源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安排,使资源分配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从1992年十二大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以来,至今已经发展二十多年,市场经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发展健全,它可以主要靠自身的力量调整好整个市场的运行,政府只需在必要时候维护好整个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因此市场经济继续发展需要政府大幅度减少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尤其是减少繁琐的有关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程序,所以认缴登记制度便应运而生!

二、修改前后登记制度对比

(一) 修改之前:实缴登记制

传统公司法一贯坚持的是以实缴登记制为中心的资本制度,主张资本是公司的血液,是公司的生存之本,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都离不开资本的保障。一般认为公司资本金额越大,也就意味着其履约能力和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越强,其信用程度也就越高。基于这种认识,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确立了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资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我国公司法的立法也贯彻了这三个原则。

公司资本制度是关于公司资本形成、维持、退出的机制。实缴登记制的核心是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 设计目标是为

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持公司的清偿能力。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设立公司时, 公司资本需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并须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不能一次性缴清注册资本的,首期出资额以及分期缴纳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资产以充实公司资本。这里是指公司资本本身的维持或充实, 而不是资产与资本在数量上的简单对应。在立法上主要体现为: 禁止抽回或抽逃公司资本; 股东对非货币出资的瑕疵担保责任; 公司应当维持净利润分配原则, 即公司未经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限制股份回购; 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等。资本维持原则中的这些限制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立法体现为法律对公司增资、减资的严格规定。公司设立完成后, 公司资本一经投入到生产经营之中即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 因此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资本维持原则。法律基于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而设定一个最低注册资本数额, 作为对债权人的一个最低保护。

传统的公司资本制度基于保持公司资本充实以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初衷是很好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债权人利益起到了担保作用,但是这种保障效果并非是那么尽如人意的,即便在公司成立阶段严格限制了最低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首期缴纳资金等,以及严格的工商审批程序,但是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的现象却如雨后春

笋般出现。再者,即便用注册资本实缴制度保障了进入市场的主体在资本上有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在公司成立之后对于公司资产的管理、运行、监管也只是公司内部的事情,股东也可以触犯道德风险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抽回出资,最典型的莫过于利用关联交易抽逃出资,因此,即便在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下债权人的利益也是令人堪忧的!

(二)修改之后:认缴登记制

笔者认为,认缴登记制的产生有很多因素,其中两个因素是:一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所需;二是受英美法系国家授权资本制的影响。新《公司法》修改后,以认缴登记制为主旨展开的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以上变化意味着在理论上,“1元钱”设立公司成为可能!这是宽进严管政策之果,政府不再强制干预公司成立的资本限额,极大激活了市场活力,只要你有创业才能,你有所想法,你都可以瞬间成为公司老总!不过这只是在理论上以法律规定为出发点,谈论这个问题,至于实践中“1元钱”公司是否可以顺利践行,还值得我们深思、拭目以待!

其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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