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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

时间:2016-10-24 23:00:2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税务处理决定书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绍县国税稽处〔2010〕3号

绍兴解放商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09年9月25日至2009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2009年3月至2009年8月,你公司实现各类汽车修理的工时及材料费收入计378416.00元(含税),该应税收入因货款尚未收到,由你公司负责统计的徐粉娟登记在笔记本上,未将该项收入登记入账,也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2009年3月至2009年8月,你公司实现应收解放、青岛等汽车厂各类汽车保养(厂方指定该公司为定点保养单位,走保期内的保养服务费向汽车销售商结算)服务费计70342.64元(含税),该应税收入公司未开票作收入,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综上,你公司在2009年3月至8月期间已实现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为448758.64元(含税),少缴增值税65204.25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国务院令(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65204.2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绍兴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年一月六日

篇二: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

附 页

附 页

地税处字[2002]第10号

#共7页第1##我局对你单位2001年

1月1至2001年12月31下:

你单位2001科目年末余额29710908.06年结转经营收入1298278个人购房贷款900000元,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共7页第2页

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高等教育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5]59号文)之规定,你单位2001年度少缴营业税193860.11元、少缴城建税13570.25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0785.12元。

你单位2001年度帐面记载土地使用面积为15854.8平方米,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和地段等级的通知》(#地税函[1997]15号文)之规定,你单位2001年度少缴土地使用税23782.20元。

共7页第3页

你单位2001年度共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份,金额为17985300元;签订房屋购销合同85份,金额为36934332元,未按税法规定足额贴花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2001年度少缴印花税11219.54元。

你单位2001年初原有桑塔纳轿车一辆,2001年5月18日新购进奥迪轿车两辆,2001年6月1日又新购进桑塔纳轿车一辆,未按税法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河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车船使用税

附 页

共7页第4页

73.33元。

你单位2001年度“预收帐款”科目年末余额29710908.06元,当年结转经营收入1298278元,预收个人购房贷款9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发[1996]65号文)之规定,对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实行预征,应预征你单位2001年度土地增值税478637.79元。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现

附 页

共7页第5页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你单位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定性为偷税,少缴的教育费附加按偷税处理,责令你单位补缴2001年度少缴的营业税193860.11元、城建税13570.25元、教育费附加10785.12元。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补缴2001年度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的土地使用税23782.20元、车船使用税73.33元、印花税11219.54元。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01年度的

附 页

共7页第6页 土地增值税478637.79元。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2001年度少缴的营 业税193860.11元、城建税 13570.25元、教育费附加10785.12 元自200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缴 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 金;对你单位2001年度少缴的土地 使用税23782.20元、车船使用税 73.33元自2001年10月1日起至 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的滞纳金;对你单位2001年度少缴 的印花税11219.54元自2002年1 月8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 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应补缴税费合计 731926.34元。限于本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十日内到##市地方税务局

页附

共7页第7页 稽查局执行科办理入库事宜。逾期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局(所)长(签章):

税务机关(章)

告知事项:

对本处理决定有争议的,必须先按本决定书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在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解析:

1.本文书依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设置。

2.适用范围:对被查对象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时使用。

3.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被查对象一份,征收机关一份,执行部门一份。

篇三: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 深圳国税门户网站

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深国税福稽 处 [ 2010 ] 0045 号 深圳市富润威电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10年5月7日至2010年7月15日,对你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就检查发现的税务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税务处理。

一、 税务违法事实

1、2009年2-6月,你公司取得广州泉水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5份,发票代码:4400084140,发票号码:04685244-5287、04685292-5305、05299768-9814,金额合计10429799.25元,税额合计1773065.75元,价税合计12202865元。已于2009年2月申报抵扣税款744090.21元,2009年3月申报抵扣税款200319.88元,2009年4月申报抵扣税款31079.78元,2009年5月申报抵扣税款168804.66元,2009年6月申报抵扣税款628771.22元,合计抵扣税款1773065.75元。

2、2009年2月,你公司取得广州祈利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4400084140,发票号码:

01936716-6721、01937429-7447,金额2488824.75元,税额合计423100.25元,价税合计2911925元。已于2009年2月申报抵扣上述税款423100.25元。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穗公经[2010]235号)《关于“7.30”专案中36家涉案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函》,上述发票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决定追缴你公司已抵扣增值税税款2196166元。

三、告知事项

(一)以上应缴税款2196166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

之日起15日内到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清入库,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2001年4月30日前,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从2001年5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后征收)。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

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二)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或银联卡缴款方式缴纳或

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到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

厅领取完税凭证。

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应将税款及滞纳金存入你公司纳税帐户,并及时通知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扣款。

(三)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按上述决定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本《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四)如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纳税人识别号:440300662670329

企业纳税编码:80760614

企业联系电话:82871844

处理决定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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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税务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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