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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加税务调查报告

时间:2016-10-18 09:52:0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国税网上税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税网上税务项目可行性报告

一、 项目背景

第1节 现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思路,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税工程”的总体部署,**市国家税务局结合实际,科学地对传统的征管模式进行了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采用科技手段积极配合改革的开展,**国税作为全省统一征管软件的试点单位,该系统已在稳定的运行之中,全市国税的广域网系统也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办公自动化及“金税工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正按省局的部署进行推广应用。

总之,**市国税系统在省局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无论是征管基础还是计算机应用水平,都已得到了较大提高,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2节 需求

在取得成效的同时,目前建立的信息系统,已不能完全满足我局全方位的征管改革的需求,尤其**市作为全国率先实现现代化的改革试点城市,对我局的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为适应这些要求,基于现有基础及征管改革的信息技术发展新的需求,进一步意识到,税收管理涉及到社会生产、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和社会经济领域的

各个方面,如何进行数据集中式管理、共享,如何及时、准确的掌握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纳税资料,如何有效的采集纳税申报数据及发票数据,如何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已是各地税务系统的改革重点,尤其是**市作为全国率先实现现代化的改革试点城市,国税系统的税收管理的模式如何,已成为**市国税系统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世界先进国家和税收管理的经验和我国近几年征管改革的实践证明,只有将计算机的先进技术应用到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才能对各种税收事务进行迅速处理,从而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增强税收征管的监控力度,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

当前,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第三代计算机的出现标志着网络已成为信息化建设的主流。“政府上网”已成为必然趋势,真正的政府上网指的是政府职能上网,即在网上成立一个虚拟的“网上政府”,在网上建设“网上办税大厅”实现在线服务,支持税务系统对数据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发布等完整过程,帮助税务系统更好地执行从一般的事务处理到综合管理、决策分析的各项职能,据此对税务信息系统划分如下:

第3节 意义

1) 可大大降低税收成本

? 减少征收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含建设的投资与维护的费用); ? 减少征收大厅的规模,节约办公场地;

? 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减少征收人员,集中力量进行税务稽查和

管理;

? 大大减缓征收大厅高峰时的压力。

2) 极大地方便纳税人,建起“税企之间新型的桥

梁”

? 节省了纳税人的时间,不需上门排队申报,且不受时空的限制;

? 纳税人可随时查询本身的涉税事宜(含申报、纳税及发票信息等);

? 纳税人可随时进行纳税和税法咨询;

? 纳税人可随时了解最新的税务动态和查看税局的最近通知。

3) 促进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征管质量,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率

? 采用“网上办税”系统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集中征收,管理高度集中,实现了资料信息共亨;

? 采用“网上办税”系统后,使征收人员从繁重的资料录入工作中解脱出来,提高了申报率及数据录入的准确率,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征管质量。

4) 有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 采用该系统使各项申请、审批工作网络化、规范化,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有效防止了收“人情税”等不廉行为的发生,强化了内部管理,促进了廉政建设;同时对各职能部门工作起着监督作用,有利于勤政建设;

? 方便税款及时、安全入库。

篇二:中国税务信息化状况调研报告

中国税务信息化状况调研报告

2007-01-23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税务信息化”课题组

前言

2005年,全国税收达到3万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5千亿元。当国税总局公布2005年税收总额的时候,这个数字着实让很多人振奋。这个数字一方面表明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而在这个数字的背后,我们也不能忘记税务信息化为这个数字实现而起到的支撑作用。

税务信息化经过了20年的努力,今天的金税工程已经成为电子税务的发展方向,也成为我国电子政务工程建 设中卓有成效的政务工程。2005年,金税三期的成功立项,更标志着税务信息化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领域。这种全新不仅是对税务行业的信息化工作人员而言,金税三期的实现需要更多的智慧和更多的综合能力培养,而且对于广大的纳税人而言,更希望借金税三期的成功实施,看到税务部门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全新征税形象。

2005年底,中国税务学会对全国各省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国、地税进行了一次“税务信息化状况”的调研。抽取省级单位为研究样本,主要是因为金税三期以两级集中为目标,并且近年来各省国、地税按着“一体化”的思路逐步进行了初步的省级集中工作,所以从省级进行调查所得出的数据不仅代表了现阶段我国税务信息化的状况,也更体现出目前已经为金税三期的启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此次调研回收46份有效调查问卷,并且全国各个区域均有涉及,这也有力的保证了调研的真实有

效性。

注:此份课题研究报告中的调查分析报告部分,省略了部分数据图表,如果您需要查看,请与课题组联系。

一、 中国税务信息化现状分析

1.1 信息技术基础平台状况

1.1.1 网络扩容迫在眉睫

面对未来金税三期两级集中的模式,我们知道税收主要业务数据将被集中到各省局和总局,对于数据的传输,网络将成为关键。从国税总局制定的总局至各省广域网的建设规划来看,未来金税三期总局至各省广域网的带宽将达到155M,而各省到市的带宽将至少保证10M。

从调研数据来看,目前国、地税都有七成以上的省份,无论是省级到地市级、还是地市到区县的网络连接方式都采用了光纤,说明税务信息化对网络质量的要求都很高,而且税务大部分业务数据处理都是基于网络完成的。从目前各级网络带宽的调查数据,我们看到了面对金税三期的数据集中规划,很多省市的带宽面临着升级,并且近四成的单位计划将在2006年内及2007年上半年完成升级计划。

图表 1:国/地税省局-市局网络联接方式差异状况

在集中模式下,数据的集中存储与处理都需要网络的支持,这时网络稳定性也越显重要,目前税务行业对备份网络建设的意识较高,大部分地区都已建有备份网,并基于运营商对大客户的优惠措施,有些地区

的备份网与正式网络的带宽相同,并在报税高峰期间共同分担流程。在网络建设方面,国、地税各级网络带宽都集中在2M和10M这个数值上。国税在2M和10M带宽的使用率基本一致,接近40%,而地税方面在2M带宽的使用率却超过了50%。这些数据表明,目前大部分省国税和省地税局在税收主要业务数据方面还没有完全实现省级集中这个模式,这也是未来金税三期的建设重点。虽然税收业务对带宽的总体使用的平均值不高,但是由于税务征收的时间性较强,造成带宽使用的峰值较高。从目前市局向省局传送的征管数据、公文数据、电子邮件等来看,发达省份的国、地税省局到市局的带宽也需要保证10M。

图表 2:国/地税省局-市局网络带宽差异状况

1.1.2 亟待提升数据备份的意识

根据税收业务的需求,税务系统有大量的数据需要进行存储,目前各省主要系统的数据存储量在1TB以上的单位已达到了近七成。在未来两级集中存储处理的模式下,省级数据存储量及处理量将远远超过目前水平。

本次调研数据显示,税务行业主要数据的存储架构已经基本脱离了

简单直接的方式,主要存储架构为SAN与NAS。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了一批存储设备,并分配给各省级国税单位,按总局的要求将建设成为生产系统服务的SAN存储系统。并且在未来三期规划中,将根据SAN与NAS的不同特点将两种存储模式结合起来利用,作为强调范围、高效的SAN存储将用于数据库服务器,而文件系统、邮件系统通过强调共享的NAS存储引擎接入SAN,其他系统直接接入SAN网络。

图表 3:主要采用的存储架构状况

图表 4:国/地税进行数据备份的主要方式差异状况

税收数据不仅关系到系统的正常运行,更直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虽然采用的存储架构较为先进,但对于数据备份的意识却亟待提高,不仅要从备份模式、备份介质入手,更要从数据备份的实时性着手进行改进。目前税务数据备份采用多种方式相结合,主要以经济、性能均较高的磁带作为备份的介质,以磁盘、光盘为辅助介质,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备份系统还不能达到实时备份,并且在系统出问题时,更不能做到实时恢复,如果问题发生在征期之内,那将带来巨大的损失。

从目前存储与备份的情况来看,这仅仅是为达到金税三期的预期省

级集中处理、存储、备份方式,而迈出的一小步,金税三期真正启动后将会有更多工作需要开展。

1.2 应用系统与数据状况

1.2.1 税收征管系统软件版本要统一

在税收业务系统中,税收征管系统是整个税务业务中最重要的系统。目前国税系统将在2006年年底完成税收征管软件的全国推广,虽然国税系统是两套版本的税收征管软件的推广,但大部分地区应用的是三层架构版本,特别是发达地区。这项工作已经为金税三期的大集中模式打下了基础。在未来金税三期规划中,国税系统还将推出统一的征管软件系统,并在国税系统推广。

图表 5:地税征管软件全省统一状况

地税系统由于各省的实际税收状况的差异,目前在税收征管软件系统的使用方面都采用因地制宜的策略,过半的省份采用了三层架构设计,并且实现省内使用统一税收征管软件达到68.75%,虽然地税统一征管软件的使用仅仅是在省内,但我们却可喜地发现,地税已经开始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慢慢实现统一。虽然地税系统中的征管软件实现了统一,但还没有实现省级税务数据的集中处理,不过这也为将来的数据集中有了好的基础。

篇三:“互联网+销售”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对策

“互联网+销售”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对策

“互联网+销售”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已被人们广泛接受。“互联网+销售”对于传统销售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销售”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b2b(business-to- business,企业对企业)模式;二是c2c(customer-to- customer,个人对个人)模式;三是b2c(business-to- customer,企业对个人)模式。据国内知名电商研究机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4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8211亿元,较2013年增长49.7%。

“互联网+销售”具有无国界性、流动性、虚拟性、隐蔽性以及无纸化等特点,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机关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互联网+销售”的进展,目前税收法律尚未对“互联网+销售”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

关才能够对其行使征收税款的权利。事实上,即使卖家在买家所在国没有常设机构,也可以正常进行交易行为,如:买家可以直接通过在线预订或在线支付等方式完成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海外卖家进驻 c2c交易平台。这些海外卖 家在没有相关法律约束的情况下进行网络销售,不仅威胁到了本国的卖家,而且也侵犯了买家所在国的经济利益。

二、加强“互联网+销售”税收征管的对策

“互联网+销售”所导致的诸多隐患及矛盾,违背了税法的公平原则,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因此,适应信息经济时代的发展,加强对“互联网+销售”的税收立法,建立与我国整体税收制度相适应的“互联网+销售”管理制度,是摆在税收立法者和执法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结合多年税收工作实践,提出以下粗浅见解: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互联网+销售”的税收条款

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销售”税收制度能够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良性的市场竞争,使其健康地发展起来。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互联网+销售”中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环节、减免税和加成、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增加“互联网+销售”的征税规定,不论这种销售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此外,建立专门的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网络交易专用发票,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互联网+销售”业务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可以立法规定:网络交易者应经工商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同时,明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当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调查网络交易卖家的个人账户和资金流向情况时,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应主动提供其掌握的交易清单和金额、期末账户余额等信息。对于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纳税人信息的行为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予以惩治;对于配合的银行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实质性奖励,提高其积极性。

(二)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的征税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适应信息网络时代的新常态,不断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实现网上身份认证、销售监控、税款扣缴、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等一体化,从而有效地对“互联网+销售”实行税收监管。如: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当货款支付给卖家后,支付平台所产生的交易信息被税收监控中心自动备份,由税收监控中心的征税系统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并且自动扣缴应纳税款。买家付款时也会在税收监控中心上看到征税系统所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如果买家出现退货的情况,且申请退款,就不能视同销售,税收监控中心会自动备注,进行剔除。如果买家质疑系统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反映,由税务机关进行人工审核,以确保其系统反映的是真实的营业额。税务机关通过在互联网上的税收监控中心,对每一笔“互联网+销售”业务开具电子发票,并成功地以电子化方式入账。这样,通过税收监控中心,税务部门联合工商、银行、物流等各个单位,能够获得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计算扣缴网络交易的应纳税额,实现网上交易数据的共享,强化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互联网+销售”快速健康发展

有人担忧:一旦对“互联网+销售”征税,网购价格低廉的优势将荡然无存,势必会扼杀“互联网+销售”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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