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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报告格式

时间:2016-10-17 15:33:5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赔偿保证书范文

篇一: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范本

号:

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

保证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财产共有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沈阳大通典当有限公司】:

鉴于: 有

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与贵公司签订了当票(编号:)、《 借

款合同》(编号:),保证人【甲君】(系 )与财产共有人【乙君】愿意为债

务人全面履行上述合同项下义务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承诺如下:

一、我二人完全知

晓和同意上述借款。同意为上述当票、借款合同(包括展期协议)和今后借款合同可能发生

的修改、补充条款中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保证范围:债

务人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当票及借款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当

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三、本保证书是不

可撤销的。出现下列情况,无论是否征得我二人同意或是否事先通知我二人,皆不影响本保

证书的法律效力及继续履行:

1、本保证书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本保证书所涉及

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破产或变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

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法律文件等事项企

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法律文件等导致的变化;

3、保证人婚姻关系

的任何变化。

四、贵公司给予债

务人和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保证书项下的权利,不视为贵公司对本保证书

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本人履行本保证书的各项义务。

五、本保证书自本

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担保期限至前述当票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附:保证人、财产

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保证人:(签字)

财产共有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二:2016环保保证书范文

2016

环保保证书范文

环保保证书范文

我保证:

一、全面负责本社

区(村)辖区内企业的环保监管,督促企 业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防治污染设

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等制度,不为土小污染企 业建设用地、

生产供电等提供便利条件,禁止没有环保手续或手 续不全的企业在辖区内生产。

二、社区(村)辖

区内没有不符合产业政策,生产工艺落后, 无治污设施或治污设施不配套,生产废水、废气、

废渣等污染物 超标排放,资源消耗高、能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企业。

三、对已关停取缔

的土小污染企业进行严密监控,严禁其恢 复生产,一旦发现立即予以制止,并上报街道环保

所。

四、对新建或新开

工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无环保手续、 不符合环保政策要求的企业,坚决不允许其开工

生产。

本人严格遵守以上

承诺,积极落实长效监管机制,保证辖区 内不出现任何土小污染企业,否则自愿承担由此引

起的一切责任, 任由组织处理。承诺人签字(盖章) :包社区两委成员:

社区(村)书记:

管理区主任:

社区(村)主任:

年月日

环保保证书

公司全称(正楷):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姓名头衔(正楷):

公司地址(正楷):

联系人姓名职务以

及联系电话(正楷):

1、 本公司已知悉

由公司制定的《rohs有害物质

控制要求》,具体标

准参见附页表1,除非公司另有书面要

求外,本公司保证

所有供给 公司之产品、零件(包括但不限于半成品、成品、原物料、 附属品、包装

类等)之环境管理物质完全符合该环保标准之规定。(注:如最终客户之环保技 术标

准及范围有特定要求,则以最终客户之文件为基准。)

2、 若因本公司违

反前述第1条之保证而致公司遭受损失时,本公司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 括合理律

师费)。如果在后续实际供货中发现有不满足上述承诺要求的情况,我公司愿意承担 由

此给 公司带来的一切损失,并履行所有赔偿责任;

3、 本保证书签署

后生效,非经 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自行变更本保证书。且本保证书之效力 不因公司

内部变动而受影响。

4、 签署人保证有

权或已经获得充分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此环保保证书。此环保保证书当供应商盖 上公

司公章并签名后具有法律效用。

5、 该环保保证书

并不因供应商改组、签约人离职、公司变迁或公司产地不同等因素而改变其法 律效

力;

6、 该环保保证书

要求提供原本给公司,供应商也要求保留一份原本或复印件一同查阅;7、 我公司保证上述

环保保证书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在签订环保保 证书日

期后所有供给 公司的物料满足上述承诺要求;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

表签名:

公司公章:

日 期:

篇三:产品质量承诺保证书范文

保证

书范文 产品质量保证书

尊敬的用户:感谢

您购买我厂生产的打印耗材,您的一个小小的配合都意味着我们向一个更清洁更美好的环境

又迈进一步,在此,xxx办公耗材厂向你承诺以下保证;

1、xx办公耗材厂

保证所有售出的环保硒鼓打印耗材质量均为完好,打印张数和打印质量均能达到原装硒鼓的

效果,不会出现打印不清晰、图形不均匀、漏粉、有底灰等现象;

2、环保硒鼓中的完

全再生硒鼓使用寿命相当于原装硒鼓;

3、硒鼓作为显影装

置的传送只和打印介质接触、与打印机中其它结构无直接关系,也就是说硒鼓不可能起到损坏

打印机的作用,因此,使用环保硒鼓与使用原装一样,对打印机没有任何影响,所以不存在损坏

打印机这一说法,如果是因为使用本厂的环保硒鼓导致打印机损坏,本厂照价赔偿;

4、贵公司打印机只

要使用了我厂产品,就能得到我厂专业技术人员的上门定期保养、维护,这样可以减缓打印机

中易损件的老化,延长打印机的使用寿命;(此条款只适用惠城区中心区,如果数量大,可以考

虑满足客户需求.)

5、保用期到碳粉用

完为止,碳粉用完后或同用户使用不当(存放不当使其受潮、感光鼓曝光、外力使感光鼓划伤

或使用不合标准的打印介质等)保用期自动失效,在经厂证实后,视具体情况收取维修费用;

6、本厂承诺每一个

环保硒鼓在正常使用周期中,都要终身保修,如有任何质量问题,客户都可要求本经营部对其

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

特别忠告:

为确保您的消费权

益,更好地享受到我们的服务,请勿自行拆卸硒鼓和用手触摸感光鼓及电极;

请使用合标准的打

印介质,打厚的打印介质或特殊表面的介质可能引起打印故障;

在不具备相应的维

修条件时,不要试图自己修复三鼓及打印机,不要自行添加其它碳粉(经测试,绝大多数市售碳

粉过粗,含铁和树脂过多,有杂质,很容易损坏鼓芯);

硒鼓碳粉用完以后

请将空硒鼓装入黑色包装内,防止感光鼓芯曝光和硒鼓受潮,妥善保管以便于下次再加工.

不论从价格、质量、还是服务,我们都会给您绝对的信心,使您在日常办公时感到:买得放心、

用得称心、办公时开心.

质量保证期从购买

之日起,为期三年(以购货发票日期为准)。

质量保证书自用户

填妥用户注册卡并邮发到我公司,视为有效。

在质量保证期内,

仪器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故障,凭产品保修卡由我公司负责提供免费维修服务,但因水灾、火

灾、地震或其他灾害而导致的损坏,不在此保修范围内。

在质量保证期间内,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公司将视情况收取材料费和维修费。 未出示产品保修卡或与产品保

修卡内容不符者;

未依据用户手册上

所指示的工作程序和环境使用所致的损坏;

擅自拆卸、扩充、

改装所致的损坏;

非我公司技术人员

维修所致的损坏。

本质量保证书仅适

用于中国大陆地区。

注意事项

正确的使用方法与

妥善的保养,有助于延长仪器的使用寿命,请严格按照本手册方法使用。 工作环境的电源不

稳定时,请安装稳压器,供电电源应可靠接地。

仪器及环境应时常

保持清洁干燥。

如果仪器发生不正

常的情况,请及时与经销商或我公司联系。

产品质量保证书

河南省双宝科技实

业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将产品质量定位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正是这个成功专

题范文>成功的定位和双宝公司全体员工强烈的产品质量意识,使双宝公司以成为中国电

测、监控行业的知名企业。

公司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建立了严密的质量检验体系。公司对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所有环节进

行严格控制与管理,建立了科学的检验规程,并对检验指标进行了量化,责任到人,确保公

司持续稳定生产合格的产品。

公司从原材料严格

把关,杜绝三无产品,选用国内外名牌厂家的产品,建立严格的产品工艺指标,并与供方建

立良好的供求关系。

双宝公司建立了定

期的员工质量培训制度,质量管理的新知识、新信息,树立每一个员工的质量意识,规范自

己行为,小到一个焊点、一根电线,大到一台整机都做到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质检部门建

立了规范的检验规程,具备先进完善的检测设备和手段,并严格按照规程检验,作好产品7

天老化实验,不让一台不合格产品出厂。

公司产品每年都经

过河南省技术检测所检测,各项性能指标全部一次检测合格。我们将不懈的努力为用户提供

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篇四:rohs保证书范文

rohs

保证书

客 户:xxxxxx有

限公司

供应商:

本公司作为有限公

司的环保材料合格供应商,我司郑重声明和承诺:

由我司供应给

xxxxxx有限公司的原材料、电子元件、组件必须符合欧盟rohs指令“2002/95/ec”条款要

求。若因我司所供应的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组件不符合欧盟rohs指令“2002/95/ec”条款

要求而给xxxxxx有限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我司承担所有损失赔偿及法律责任。特此

声明!

公司负责人:

公司盖章:

日期:

注:1、此声明书签

字盖章原件同对应材料环保测试报告(加公司盖印章)提交至xxxxxx有限公司;

2、如材料有变更必

篇二:案例分析报告格式.doc

文1

2010

09

07

杜琴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一、主题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一房二卖”的现象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涉及的不动产的转让、合同的履行进行的分析

二、基本法理

对房屋二重买卖纠纷进行分析,主要是基于以下法理:

(一)不动产的特性及一物一权原则

房屋是一种不动产,其位置是固定、不可移动的,而且周围、邻近房屋和环境的状况对房屋的影响很同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会因周边的的环境、交通等各方面的不同而不同,同样造价或造型的房屋建在不同段上,其用途和价格会相差很大。土地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对土地的依附使房屋具有了稀缺性与唯一性,引起了多个购买者对同一房屋有购买意向,并且在产生纠纷之后会有相互不肯让步的情况发生,甚至有购

已出售却以更高价格与房屋出卖人恶意串通地签订买卖合同,而另一方面,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即一物之两个相抵触的物权,而所有权又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因此必将有一方会得不到从而引起所有权纠纷。

(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将合同的生效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作了不同的规定,正因为这种不一致的规定才使得合屋所有权取得之间存在时间差,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通常有一段时间间隔,更易引起二重

1.房屋买卖的过户登记不同于合同的生效登记

笔者认为对于二重买卖合同效力的判别标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为依据。最高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而法律或行政法规卖过户登记规定为生效性登记。依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并未规定登记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并没有什么法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规定为生效性登记,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第九条规定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也不会导致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是否取得物权不影响债权的成立

房屋出卖人与购房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行为,合同本身体现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屋过户登记手续才是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一种物权行为。债权是一种对人权,相对权,不能对第三人,虽然在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是还是在卖方手里,但购房人享有对房屋的期待权,方主张债权。因此在房屋买卖中债权与物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物权的取得与否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此也做了明确地规定,其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

三、案情介绍

天津,某房屋所有人甲和房屋买受人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50万元,乙先支付了首期房款约定余款待甲同乙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之日再由乙付清。后甲未与乙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丙签订了标的物为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丙在甲的催促下付清全部房款后与甲立即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纳房地产交易印花税、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随后甲将房屋交付给丙使用。乙得知甲与丙的上述行为后

民法院申请对两个买卖合同中的同一标的物、房屋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作出保全裁定。房地产天的材料审查期限内发现甲欲转让给丙的房屋上已有权利限制的保全措施,未予批准房屋产权过户和登记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请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乙向对甲提起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并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过户。“一房二卖”的卖家万的房款和25万的房屋买卖预付款后,潜逃无法寻其下落,其并无其他财产可供司法机关强制执行。1[1

四、案例分析

此案为典型的“二重买卖”,台湾地区和我国大陆学者均有较为深入的论述,但因我国房地产交易制清晰,有关交易环节效力的界定未理清,故在法院和仲裁委的实务操作上存在较多争议。本文试作探讨。

(一)丙通过申请登记是否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权利形态分析

我国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立法例上采用实质主义的登记体例,即德国的立法例,登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能否生效,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2[2]

“丙在付清全部房款后与甲立即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有关材料、缴纳房地产交易印花税、申请房屋产这一申请登记的事实在法律上效力如何认定?实务裁判上有一观点认为,在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受理登记并税后,丙已被推定为房屋产权所有人,理由是印花税的征收对象是房屋产权人。后发生的司法程序上的权碍丙的登记过户程序,丙应从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登记之日起即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判断这一观点是否合从登记的程序和登记申请之一事实本身的性质来看。

我国《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了房屋权属登记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从登记的过程来看,申请不意味着物权变动法律效力的发生,还有权属的审核,登记是否完成,应当从登记簿上的记载予以判断登记的标的物上存在权利的根据。可见,申请是登记程序的启动,但并不能认定为丙可以因此而当然取得房

但不可否认:申请人可根据申请而合理信赖将来的物权取得,申请人在此时应推定有获得法律保护的某德国民法学理论认为,随着登记申请的提出,取得人依据有法律约束力的不动产所有权移转合意取得的地待权。3[3]期待权的性质“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对完整权利取得的期待。”4[4]但如登记申请被登记机对完整权利的期待就会落空,期待权就不再存在。

因此在本案中,丙和甲一同办理登记申请的事实不必然导致房屋物权的移转,丙并不能因为申请行为权。此处丙取得是一种对完整的所有权的期待权。此期待权的效力在于排斥后续登记申请的效力,即后于

递交的申请受到期待权的限制,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

(二)乙是否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模式分析

乙与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丙与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是否可以认定乙依据签订合同更早而按照所有权转移的意思主义,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在所有权转移合意达成之时,这种立法例对物权行为和区分。该立法例以法国、日本、意大利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规定:“交付标的物债务的成应交付之时起,即使尚未现实移交,使债权人成为所有人。”按照这种立法例,本案中乙在合同生效起即人。但是我国实行的所有权转移的登记生效主义,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双方必须一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这一点已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普遍认可。5[5]因乙尽管支付了房款的一半,但这种支付行为只是债权法上一方义务的履行,行为的结果是要求合同另一方即房屋的移转交付。乙在本案中的权利形态是仅为对甲的债权。

(三)丙的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地位是否高于乙——以债之关系上占有权来分析

本案中,丙已从甲处转移了对房屋的现实占有,即已入住该房屋。这种对房屋的占有在本案的处理上物权法上的意义分别探讨。占有,有定义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事实”。该定义为对占有的理解属实说”。6[6]相对于占有本质权利说和占有事实法律关系说,此说为我国法学理论之通说。在这一理论下种受民法上特别保护的事实。本案中存在房屋的移转占有的事实,丙对房屋占有的法律事实得到认可和保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为标准而区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其中有权占有因具有占有之权源,故只要权源承受法律之保护。本案中丙占有房屋的权源在于和丙和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丙对房屋占有的权源为对么可以认定,只要丙和甲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有效存在,丙对房屋的占有即始终为有权占有。丙占有房屋本案中丙的权利地位。占有的效力,在于保护对物的事实支配。占有也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但在法律规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已取代了占有作为物权之表征。因此在不动产交易上,占有并不能具有定功能,仅具有以不动产物权为标的之债权的推定功能。

丙对房屋以债权为权源的占有,能否对抗乙对系争房屋的债权上的请求呢?以债权为权源的占有受到之关系相对性的限制,基于债之关系上的占有权,仅得对他方当事人主张,不得对抗第三人。丙对房屋之丙和甲签订得房屋买卖合同,此种债之关系上的有权占有可以对抗同一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但对于丙与当事人乙,则不存在基于有权占有的对抗效力。因此,对于系争房屋,丙所拥有的权利是以该房屋的物权债权。其债权上的占有受到相对性的限制。

(四)丙是否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履行的视角分析

丙在仲裁委的仲裁请求中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针对这一诉请,有观点认为,丙不能要求甲继续履行甲已经完成房屋买卖合同义务所规定的配合丙一同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移转登记的手续,甲在同义务已经完成了。产权登记的未完成虽然是因甲一房二卖的行为,但丙在这里所能要求甲承担应该是权务,而不是合同继续履行的义务。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以物之买卖中,必然涉及该所有权之物和所有权两者,出卖者负有转移该物之占所有权之义务,这两项义务应该为并列关系。二者中有一项不完全履行,就会构成出卖人义务之全部不履甲虽完成了转移占有的义务,但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义务并不完全履行,房屋所有权的移转应该以登记的上房屋产权人的变更为标准,义务的完成应当以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行为的本身为衡量。

(五)乙和丙间权利保护的设想——现实利益的衡量

此案中,乙对该标的房屋有基于合同的债权请求权。丙虽然对该系争房屋有基于登记申请而获得的期此期待权效力优先和排斥的对象应是后续递交的登记申请,而没有某种物权上的效力而优先与乙对该房屋求权。丙亦可基于债之关系的有权占有保护,但这种保护受到其权源债之相对性的制约,同样只能对抗占同的相对人的权利,而不能对抗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乙。这样推理下来,乙和丙依据各自与甲所签订的房屋所拥有的债权之间是平等的。通常认为房屋双重买卖的出卖人在此时有权选择履行合同的对象,而务履行的债权人承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在客观上无法由甲选择合同履行对象,乙和丙又都要求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如何做合理的裁判有观点为,立法应当从鼓励交易,从外观上保护交易的立场出发,应比较两个合同的交易程度,那么如果丙因为交易步骤进行的更为深入而裁判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一交易程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上暂时无法由立法来指导,那么由办案的法官和仲裁员凭自由裁量权来认定,是否可行,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和进一步的理论

篇三:2011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

2011.5.1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元/年,104.82元/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03元/年,43.31元/日。(日赔偿额不是按全年数额÷365天计算,而是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中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按每年12个月算。但为了缩小城乡差别,再由于城市居民享受双休日及节假日,我国农村居民无双休日及节假日,故计算建休天数时,城市居民应扣除休息天数;农村居民建休天数按实计算,不应扣除休息天数。计算时可采用一下公式:城市居民的误工费=74.96元/日×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43.31元/日×实际建休天数.1

(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级伤残或死亡的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

(2)误工费: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一般以伤前1年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单为据);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收入减少的城镇居民或城镇无固定职业居民按74.96元/日计,农村居民按43.31元/日计;计算时间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伤残的可计算至应当定残日前一天。按法定劳动年龄从16周岁计算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2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伤残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由法院委托签定机构确定治疗终结时间。 1

2 74.96元/天=27359元/年÷365天;43.31元/日=11303元/年÷12个月÷21.75天 如达到该年龄后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由于其还是劳动法主体,扔可计算误工费;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超过该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有实际劳务收入的,可按其实际劳务收入损失酌情计算误工损失。

(3)护理费:按70元/天计,不分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也可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人数;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或治疗后死亡的,护理人数为2人。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按住院时间、按日计算;伤残的可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计算至定残日前1天、按日计算。定残后仍需长期护理的,应根据司法签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按70元/天计算,比例为:全部(1级)护理依赖(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共5项均需护理)的50%,大部分(2级)护理依赖(5项中的三项)的40%,部分(三级)护理依赖(5项中的1项)30%;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五年。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85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390元/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按20年,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仍无劳动能力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城镇不超过17858元、农村不超过8390元(即在此每年总额内按人数比例分配计算出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数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6-10级或工伤残疾5-10级),可根据受害人的职业特点、是否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因素综合考虑,从高到低依次减少赔偿额、酌情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不能绝对地、机械地套用公式。

3、全省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41505元/年,3458.75元/月。

丧葬费:月平均工资*6个月=20752.50元/人。

4、伤残辅助器具费: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受害人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标准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执行。

5、其他参照标准:浙江省统计局未规定,参照金华市区工作人员差旅费规定3,营养费则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第14条的规定。

(1)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金华地区医院30元/日;住省内金华地区外医院40元/日;省外医院50元/日。

(2)交通费:市内20元/日、凭据(首、末次可凭据、据实),市外据实、凭据。

(3)住宿费:住金华地区内120元/日、凭据;住省内金华地区外150元/日、凭据;省外200元/日、凭据。

(4)营养费: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营养时间,最高不超过年平均生活费的2倍。按365天/年计算,取城乡人均消费支出平均值的1倍为35.96元/日,中间值为53.94元/日,2倍为71.91元/日,按创伤、失血、手术造成的健康损害程度酌定。

6、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项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具体可参照伤残等级予以量化:10级伤残3000-5000元,每增1个伤残等级加3000-5000元,1级伤残或死亡30000-50000元。还应当按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减,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受损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予以裁量。 43 (参见:金华市财政局金市财行【2007】314号文件、婺财预字【2008】7号文件。) 4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第14条(2006年12月30日发)

在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有限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5

7、赔偿的城乡标准问题:确定赔偿数额的城乡标准时,按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两方面掌握。以下情况可以按城市标准计算赔偿数额:【1】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事故发生前(一般为事故前一年)的劳动合同(或企业证明)及工资单(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并由企业负责人及经办人分别签名或盖私章),在城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据的;【2】农民进城经商的,提供事故发生前注册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配偶受伤的还应当由当地工商所出具夫妻共同经营的证明;【3】农民所在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被征收90%以上的,由当地县级国土局或土地征用办公室出具证明,或提供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4】农村户籍的大学、中专、技校在校生,提供了事故发生前注册的学生证的。

(注:参考标准来源于浙江省统计局等公布的2010年度统计数据,2011年5月1日以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案件可按此标准计算;)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5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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