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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0-14 08:11:3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通知 - 青岛教育信息网

关于组织参加小学信息技术教研活动的通知

市内四区电教站(教育中心):

兹定于2011年12月15日(星期四)上午在青岛市李沧区第二实验小学组织全市小学信息技术公开课和研究课。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课教师及课题

1. 高建春四年级《我们一起来跳舞》

2. 王 炜三年级 《表格达人》

二、参加人员

每区市选派6人参加(含教研员及小学信息技术教师)。

三、活动地点

青岛市李沧区第二实验小学(李沧区东李新苑对面,乘326路、303路、385路、361路、365路、112路、128路“东李村”站下车,向南直行400米右边即是)

四、有关要求

请各电教站、教育中心组织本区市参加活动人员于2011年12月15日(星期四)上午8:50前准时到场。

未尽事宜,请与青岛市电化教育馆信息技术部联系。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82734160

青岛市电化教育馆

2011年 12月12日

篇二: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教育局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实习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

第三条 组织学生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计划

第五条 市和区、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对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管理学校实习工作,行业部门举办的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有关组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习工作政策,研究解决实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用人单位接纳实习学生的备案工作。市经信委负责配合市教育局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接纳学生学习; 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实习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市经信委应当根据全市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定期(原则上每两年一次)公布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确定接纳学生实习计划。

第六条 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实习工作。实习工作机构应当设主任1人,并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习。企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并提供与所学专业方向一致的实习岗位。

学校应当对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实习单位和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实习单位情况、实习岗位、实习内容、

实习时间、实习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八条 学生实习原则上由学生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学校确实不能提供专业对口或相近岗位,或学生有特殊要求需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实习的公函、实习协议和学生家长(监护人)知情同意书,并经学校批准。

第九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应当共同制定实习计划,共同负责学生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计划应当包括实习目标、实习岗位、实习内容、实习形式、实习时间、考核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学生实习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学年进行,实习总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二连读”中职段的实习安排根据省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一般为3至6个月。“五年一贯制”学生的实习由高职院校负责统筹安排,实习总时间为6个月至1年。

允许学校实行工学交替、分段式等实习形式,实习方案应当提前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

第三章 管理与责任、报酬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选派思想品德好、经验丰富的教学或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单位协助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食宿安排;(5)实习时间、休息休假;

(6)实习劳动保护;(7)安全管理责任;(8)实习报酬;(9)实习责任保险;(10)实习纪律;(11)实习终止条件;(12)实习考核办法;(13)学校、实习单位、学生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实习协议应当经学校、实习单位盖章和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3方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结合实习的专业(岗位)特点和内容共同做好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素养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和必要的实习条件。

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它具有安全健康隐患的岗位实习;

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

实习单位年度内接纳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学生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保证学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学生实习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

第十六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规范,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努力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

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实习指导老师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对严重违反纪律和屡教不改的学生,由学校和实习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外、境外实习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派学生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单位、实习环境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

篇三: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文件

附件

2013年青岛市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评选结果

一、程序设计竞赛 (一)团体奖

(二)个人奖

(三)优秀辅导教师

二、电脑打字竞赛 (一) 团体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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