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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6-10-01 17:12:2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文物保护监理细则

西成铁路客运专线监理二标

(DK90+457~DK152+500)

文物保护监理细则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中铁诚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西成铁路客运专线监理二标监理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 则

为加强西成客专JL-2标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预防在项目建设中对国家文物造成损坏,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特制定本监理细则。

第二章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建筑法》;

2、《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古建筑木结构加固规范》、《古建筑质量验收标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3、地方政府、铁道部和西安铁路局现行的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4、当地相关的地质、地理、环境、民风、民俗、材料供应及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的批复意见等有关工程的情况

5、西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规定。

6、批准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7、本项目有关文物保护的设计文件;

第三章 环水保监理工作范围

西成铁路客运专线监理Ⅱ标(DK90+457~DK152+500)范围内的主体工程、临时工程(施工现场、施工驻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材料储存场、制梁厂等)及其临近区域。

第四章 文物保护监理方针

文物保护监理工作要按照保护优先、开发和保护并重的原则,同

时必须严格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规定。认真贯彻文物保护管理措施,切实落实《文物保护批复意见书》、《文物保护方案》及相关批复意见中提出的文物保护各项要求。

第五章 文物保护监理目标

1、根据施工期文物保护措施和方案,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文物保护监理月报。

2、施工过程中遇到重要文物发现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安质部和当地政府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并保护文物现场,保守文物秘密。

3、积极配合政府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文物调查勘探与发掘工作。

第六章 组织管理机构

1、监理站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由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副总监组织领导,监理分站和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2、每次检查必须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查出问题、做好记录,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受检单位限期整改,并有整改验证记录。

第七章 文物保护监理工作制度

1、各级监理人员应随时随地的注意和关心所管施工现场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和施工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发现有破坏文物事件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2、各级专职文物保护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随时处理解决。

3、监理分站应根据施工特点,制定检查项目、标准。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培训教育、查文物保护措施等。

4、在施工中发现国家重要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锁保护,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等待处理,任何人未经政府文物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文物。

5、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项目组织召开文物保护专题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文物保护有关的重大事项。如文物保护重大事项的分析、研究、部署、文物保护检查考核总结会和文物保护事故处理分析会等。

6、审批施工单位上报的文物保护施工方案,检查施工单位文物保护管理组织体系。

7、了解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掌握设计对文物保护的工程措施和要求,熟悉和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施工期文物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8、监理站每月召开一次由监理分站及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的文物保护例会。会议由项目部副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会议主要内容:

a.研究、协调、解决项目文物保护管理实施方面的具体问题; b.检查项目文物保护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

c.通报本月文物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d.组织学习国家相关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传达业主对文物保护的文件和通知。

9、监理分站要针对工程实际文物保护状况,对监理人员组织有

针对性的文物保护教育,使每位监理人员掌握其所管工程的文物保护工作控制要点,指导现场文物保护工作。

10、监理站每季度组织一次针对文物保护监理人员的业务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一次不合格者经再培训,经复试仍不合格者调离工作岗位。将文物保护考核成绩纳入文物保护监理人员的履约档案,并作为项目部对个人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11、对一贯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理人员,项目部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开除。

12、专职文物保护监理工程师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破坏文物的行为,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现场复查(如条件不允许可委托现场监理工程师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现场监理工程师要将复查情况及时上报专职文物保护监理工程师,并附整改情况照片),并认真填写“文物保护巡视检查记录表”。

13、在本标段施工范围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

篇二:文物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文物法律法规

国际公约

全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部门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请立即纠正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长城保护条例

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 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

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

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

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 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古玩收藏法规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

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 一级文物级标准举例(供参考)

文物商店向国内群众销售文物试行办法 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项目开题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条例(试行) 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

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 关于管理名胜古迹职权分工的规定 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各地办事处办事细则

出国(境)文物展品包装工作规范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 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

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 关于使用文物古迹拍摄电影、电视故事片的暂行规定

古物保管会组织条例修正古物保存法第九条条文 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试行)

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 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 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

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试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 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节录)

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

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掘采古物规则 古物出国护照规则

采掘古物规则 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

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各省市自治区

北京市

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北京市馆藏文物管理规定

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

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

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天津市

关于暂停(天津)市内六区直管公产历史风貌建筑产权交易及使用权置换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延长历史风貌建筑腾迁期限审批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

天津市文物市场管理条例

河北省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

山西省

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物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

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正)

呼和浩特市文物古迹管理办法

辽宁省

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

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锦州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

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

吉林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告《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施行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

陕西省

陕西省文物管理条例

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

陕西省文物复制管理规定

陕西省文物出国展览暂行规定

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决定

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甘肃省

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青海省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次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上海市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5年修正)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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