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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办案感悟

时间:2016-10-01 17:12:2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近期办案感悟

近期办案感悟

调入检查室工作已一月有余了,忙碌却受益良多。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不仅了解不少办案知识,拓宽了视野,还体会到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要时刻把安全文明办案原则放在心上,更增强了尽快转变角色,成长为一名优秀纪检监察干部的信心。以下就是我近期的一些感悟。

一、要勤学善思,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办案能力。案件的查办和安全办案,都要求我们具备过硬的办案能力和较高的办案水平。面对着狡猾的办案对象,不将业务基础知识学深学透显然不行。特别是一些办案程序、办案章程方面的规定,要透彻理解和融会贯通。作为一名刚刚进入纪检监察系统的新手,在业务方面还有很多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一方面,在工作之余不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认真学习党纪条规及业务知识,拓展自己的知识深度;另一方面,在办案工作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注重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通过学习精通业务,不但可以提高办案能力,同时也可以提高对调查中可能出现问题的预判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二、要防微杜渐,注重办案细节,做到文明安全。细节决定成败。要做到依纪依法安全办案,需要办案人员从小处入手,注重细节。例如:“双规”期间随时关注被调查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对谈话室进行认真细致的清理等。这些所谓的细节问题,千万不能忽视和大意,一旦处理不好,就有可

能对我们的调查工作的全局产生负面作用,甚至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成败。虽然办案工作很辛苦,经常下乡,值班时间很长,有时候还要值夜班,但在工作中也不可以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思想上不能有一丝松懈,时刻要将安全文明办案牢记在心。经过这些天的学习和对以前工作的反思,我认识到安全文明办案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最基本要求,在办案工作中,必须加强责任心,严格遵守办案章程,切实履行安全责任,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要以人为本,坚持心理疏导,文明规范办案。坚持在办案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执纪执法观念,尊重人、教育人、挽救人,尊重和维护被调查人的健康权、休息权、申辩权、知情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除了要加强责任心,严格遵守办案的章程,切实履行安全责任,更得注重事实和证据,用事实说话,用党纪条规说理教育,用文明的语言和行为去感化,充分发挥政策教育的作用,让被调查人员心悦诚服,在心灵深处真正接受教育悔过认错,从而实现案件突破。

篇二:纪检干部学习心得体会

纪检监察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2月22日至28日,作为省纪委选调干部中的一员,本人参加了省纪委组织的新进纪检

监察系统干部业务培训班。此次培训得到委厅领导的高度重视,省纪委常委亲临现场做开班

动员,并传达了省纪委书记“关心年轻干部成长,重视年轻干部培训”的重要指示,使我们

备受鼓舞;干部室的同志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提供良好的培训

环境,使我们安心学习;委厅相关处室领导认真准备、全心授课,不仅帮我们厘清了业务工

作的要点,还同我们分享了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收获和体验,使我们受益匪浅;警示教育片

的播放和学员间的讨论交流,更具体地展示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内涵,使我们收获良多。整个

培训,内容丰富翔实,方式实用多样,是对我们新进纪检监察系统人员一次及时而高效的充

电,进一步提高了我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我们更快适应岗位要求、更好开展纪检监

察工作有很大裨益。

作为选调干部,本人虽然工作将近9年,具备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但对纪检监察工作

尚未有全面深入的认识和了解,缺乏系统培训与指导。通过这次培训,我得到了较好的学习

与提升,主要收获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使命感与责

任感

在这次培训中,我们认真聆听了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多年的各位领导结合自身工作经历所

作的辅导报告,深刻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等老一

代中央领导同志就提出组建和恢复纪检监察机关,并赋予其惩治腐败和促进廉政的重要职能,

其后的各届国家领导人均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并不断提高其决策地位。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需求在得到

极大丰富满足的同时,资本主义精神层面腐朽堕落的糟粕也趁虚而入,社会主义精神道德家

园受到冲击,部分领导干部被“糖衣炮弹”击中落马,而正是我们的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加

大惩处腐败力度、推进预防腐败惩防体系建设、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加强监察监督等一系列

卓有成效的工作,保证了我们队伍整体的廉洁高效,维护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得到了人民群

众的信赖和好评,成为执政党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坚强防线和重要工具。当前我国正处于

改革开放的攻坚阶段,利益诉求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这就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

复杂性和艰巨性,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纪检监察机关处于更加重要的地

位。因此,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二)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的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信心和

决心

正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纪检监察干部身处反腐败斗争第一线,承担着惩治腐败、

纯洁党风、严肃党纪的神圣使命,要与形形色色的腐败分子斗智斗勇;随着形势的发展,腐

败现象的存在形式、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作案动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智

能化、复杂化的态势,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全面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在这次的培训

中,亲临授课的领导大都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多年,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他们不仅帮助我们系统和全面地了解纪检监察调查办案等业务知识、熟悉相关业务流程、掌

握相关工作技巧,而且与我们分享了各自的人生经历和工作感悟,使我们认识到自身的欠缺

与不足,尤其难得的是他们虚怀若谷的处世风度和谦逊乐学的求知精神,深深感染了我们,

让我们认识到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注重学习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进一步增强了做好纪检监察 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三)进一步提升对纪检监察干部身份角色的认知,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纪律性和

约束性

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指出了率先垂范的重要作用。纪检监察工作的纪律规范

和职业道德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正廉洁、公道正派。当前我国腐败现象

正处于多发易发时期,腐败分子为逃避打击、谋取不正当利益,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拉拢腐蚀

无所不用其极,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两个务必”,不仅工作期间要谨言慎行、以身

作则,八小时之外也要一如既往、一以贯之,慎独、慎微、慎交友,保持纪检监察干部清正

廉洁本色。在这次培训中,授课的领导介绍了在办案过程中排除各种干扰、顶住各种压力、

认真履行职责的真实案例,使我们这些新进学员听得津津有味,深受教育。事非经过不知难,

要顶得住干扰,经得住考验,除了信念坚定和严于律己外,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体系也是不

可或缺的。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之规范自身言行,

进一步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纪律性和约束性,树立起纪检监察干部秉公执纪、铁面无私

的良好形象。

随着反腐倡廉的逐步深入,纪检监察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要求也

越来越高。新形势提出新要求,新岗位带来新挑战,身为一名选调干部,通过这次培训,我

学习领会了纪检监察业务涉及的相关理论知识、政策和法规,更加坚定了投身于纪检监察工

作的决心和信心,我将以此培训为起点,在今后工作中做好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珍惜机会,明确纪检监察干部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所肩负的重任,爱岗敬业,尽责

尽职,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纪检监察工作中去;二是找准定位,明确自身所处岗位,牢记纪检监察队伍“准纪律部队”的性质,守纪律,

听指挥,发扬集体协作精神,诚实待人,务实干事,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三是谦虚谨慎,真诚对待同事,保持良好心态,处理好各方面关系,加强修养,树立良

好的作风,注意维护机关良好形象,善于学习,勤于实践,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四是严于律己,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地位观和利益观,增强鉴别是非的能力,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保持清正廉洁;五是加强沟通,主动及时地向组织和主管领导汇报个人学习、思想、工作等情况,自觉

接受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多与所派驻单位业务部门交流,深入实际、注重调研,兢兢业业,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实现自身价值。篇二:纪检监察培训心得体会纪检监察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我于 2月19日至22日参加了为期三天的綦江区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此次培训是对

新任纪检监察干部一次很好的充电,通过听取区纪委监察局有关领导的重要讲话和市纪委监

察局有关专家的授课,使我认识到加大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明确了纪检监察干

部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所肩负的使命,尤其是市纪委各部门领导、专家的授课,采取理论联

系实际,针对性很强,对我们从事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者来说深受启发,不仅学习掌握了一些

新的理论知识、新的思维、新的工作方法和业务知识,而且拓宽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

们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使我们学员深感受益良多。我对纪检监察工作有了一个新的认识,

具体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本次培训班上,各位讲师深入浅出、生动精彩

的授课,让我耳目一新,受益匪浅。授课讲师全面系统地讲解了执法工作、案件检查、信访

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等工作的理论知识、工作方法等,对于提

升我的专业理论素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更好地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具有积极作用。同时,

纪检监察工作的业务水平也得到了增强。虽然培训时间不长,但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如信

访举报、案件检查等业务工作的程序规定和一些常用的方法技巧,使我对业务知识有了一个

较为全面准确的把握,提高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本领,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

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

二、增长了知识、提高了认识。通过对纪检监察工作综合业务知识的学习,使自己进一

步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是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

争始终必须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学习领会纪检监察综合业务涉及的相关理论知识和政

策法规,增强了我们反腐倡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我们纪检干部一定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肩负

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

三、充分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打铁还得自身硬”,纪检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决

定了我们的专业素质必须过硬。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违法违纪案件有高发的态势,

而且手段更隐蔽、更高明,如果我们没有足够的专业和文化知识就难以胜任纪检监察工作。

通过这次培训,我充分认识到学习是一个转化提高的过程,必须坚持不懈地学习,不能浅尝

辄止,蜻蜓点水。在方法上,不仅要向书本学习以增长知识,还要向他人学习,向实践学习,

以提高能力。这次纪检监察培训学习是做好工作的需要,是完善自我的需要,也是提高自身

精神境界、保证人生正确方向、使自己少犯或不犯错误的需要。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自

己党性修养和锻炼,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地位观和利益观,从而把学习当做一种神圣职责、一种精神境界、一种终身追求。虽然培训

时间是短暂的,但是学无止境。在学习的过程中使自己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精湛的业务技

能,成为胜任工作的行家。

四、努力成为合格的敬业爱岗的纪检干部。通过这次学习,使我更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

工作职责。明白了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作为一名

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本事”用在为改革发展、经济建设服务上,用在纪检监察工作上,

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纪检监察工作中去。总之,我将以此培训为起点,在今后的工作中,突出纪检监察工作的特色,加强理论和

业务学习,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领域,增强创新意识,更新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

法,提高工作水平,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和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纪检

监察各项工作任务。篇三: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心得体会心得体会 2011年10月,我在县纪委的安排下参加了贺州市纪委在市委党校举办的“乡镇(街道)纪

委(纪工委)书记及新进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培训班”学习,此次培训班,旨在提高我市基层纪

检监察干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纪能力,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的

思想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在4天的学习时间里,自治区纪委、市纪委的领导以及市

委党校的专家学者,结合案例为学员讲解了当前反腐倡廉形势、纪检监察概论、纠风执法工作、

信访举报工作、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廉政准则》解读、纪检监察新闻信息写作等专业课,我

受益匪浅、感悟颇深,主要体会有如下几点:

一、通过学习,提升了工作能力。培训的课题对工作实践有着较强的指导作用,授课老

师精彩的讲座,令我耳目一新、大开眼界,从这次培训的目的内容看,不仅明确清楚了我国当

前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了解了当前腐败案件的特点,明确了反腐倡廉的工作方向,

提高了本人的管理能力和创新工作的能力。这次研修班,专家教授专门为我们讲述了《当前

反腐倡廉形势》、《信访举报工作》、《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等课题,进一步提高了的理论水平

和驾驭能力,明析了当前工作的责任和方向,提升了管理能力和工作创新能力。

二、开阔了视野、拓展了思维。虽然这次培训的时间是短暂的,但是这次培训内容有很

强的主题性和结构性,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并且都是我知识结构上的薄弱环节。一是

通过学习了《纪检监察概论》、《纠风执法工作》开拓了我干工作的视野。二是深刻认识到学

习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自我的综合素养。

三、更新了观念,提升文化素质。一是树立了全新的学习观念。 在清华的学习,不再是过去灌输式的学习,而更多地是启发式、互动式的案例教学,是

深层次的现代学习方式。这种学习对于我们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提高自身学习发展的能力具

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二是更新了知识,提高了个人的素养。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纪检监

察干部的学习,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是很有必要的。通过学习培训,了解了社会发展形

势,增强了更新知识,提高学习能力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提高了自身的工作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做好当前,把握将来。作为一名单位的纪检组长,通过这次学习,使我更进一步明

确了自己的工作职责。明白了单位纪检组长是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认识

做好纪检组长的各项工作,关系到我县反腐倡廉工作的全局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迫

切需要。这项工作领域十分广阔,每个纪检组长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

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抓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作出应有的贡献。作为一名纪检干部,要坚持双重领导的原则,向上级党组织多请示、多汇

报,争取领导支持;正确处理好与驻在单位职能部门的关系。既要加强与驻在各职能部门之

间的联系和合作,又要从职能出发,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各职能部门和干部职工在开展各项

业务工作中,始终做到勤政、廉洁、优政;正确处理纪检监察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抓好

纪检监察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结合点,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入到各项业务工作之中,突出各部门

纪检监察工作的特色;正确处理与县纪委监察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促进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以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完善知识结构,

拓宽知识领域;增强创新意识,更新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发扬求真务

实的作风,大力弘扬刻苦学习、开拓创新、埋头苦干、甘于奉献、勇于负责、团结合作的精

神。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部门纪检监察 各项工作任务。

这次培训学习是做好工作的需要,是完善自我的需要,也是提高自身精神境界、保证人

生正确方向,使自己少犯或不犯错误的需要。通过学习,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牢固

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要

自觉把学习当做一种神圣职责、一种精神境界、一种终身追求,认认真真地学,扎扎实实地

学,努力使自己成为学习型的干部。这次的培训是短暂的,但学习是永无止境的。把集中培

训转化为经常化学习,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使自己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精湛的业务

技能,成为胜任工作的行家里手,顺利推进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是培训学习的最终目的。

为此,今后我仍做到:

一是继续学习,把自己塑造成学习型干部。学习有一个转化提高的过程,必须坚持不懈

地学习,不能浅尝辄止,蜻蜓点水。在方法上,不仅要向书本学习以增长知识,还要向他人

学习,向实践学习,以提高能力。努力坚持学用结合,开拓创新,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

学习化”,率先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学习型干部,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二是爱岗敬业,成为服务型、责任型的干部。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本事”用在为纳

税人服务上,用在纪检监察工作上,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纪检监察工

作中去。篇四: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学习心得 参加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学习心得 受单位推派,本人参加了中纪委、监察部杭州培训中心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在10

天紧张、有序的学习中,本人系统地听取了纪检监察相关方面专家的辅导课,实地参观考察

了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典范,与各地各行业的纪检监察同行同学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与

交流,作为基层单位纪检监察业务干部,总的感受是不虚此行,获益良多,业务素质与业务

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一、主要收获

作为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干部,最突出的特点是半路出家,入行即忙于具体的事务之中,

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全凭个人在工作中的学习与摸索,缺乏系统培训与指导。这次培训,

给了本人一次较好的学习与提升的机会。通过培训学习,增强了本人对所从事工作重要性的

认识,较全面系统地了解了纪检监察政策法规与业务知识,进一步提高了业务素质和能力,

主要收获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进一步提高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感与光

荣感

在这次学习中,我们认真聆听了教授所作的辅导报告,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极其重要。

尤其是反腐败斗争,关系到政权巩固、国家长治久安、构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事关重大,

老百姓高度关注。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陈云等老一代中央领导同志就提出组建党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30多年来,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惩处和预防腐败、反腐倡廉教育等卓有

成效的工作,保证了我们队伍整体的廉洁高效,树立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当前我们提出要科

学发展,发展就必须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没有公平正义作保障,就会影响士气,影响发展。

纪检监察工作不仅可以调整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发展也有直接促进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

关是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的重要机关,担负着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党群干

群以及社会各方面关系和谐,监督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行政等重要职责。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是党赋予各

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任务,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也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当前,反

腐败的斗争仍然有着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需要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

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由此,增强了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感与

光荣感。

(二)全面系统地学习了纪检监察的理论业务知识,增强了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信心 纪检监察干部身处反腐败斗争第一线,承担着同腐败分子斗争、纯洁党风、严肃党纪的

神圣使命,工作的性质决定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全面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工欲善其事,必先

利其器”,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腐败现

象存在的方式、作案的手段、作案的动机也发生很大变化,不断呈现出多样化、智能化、复

杂化发展趋势,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政策水平、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必须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全面提升业务素质和知识水平。在这次的培训学习中,我们系统地学习了许多业

务课,全面地了解纪检监察调查办案等业务知识,知道办案、询问等的技巧与工作程序,明

白过去工作中的一些欠缺与不足,进一步增强了做好工作的信心。

(三)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干部身份角色,增强自我约束性及当好表率的自觉性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查办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做反腐倡廉教育。所谓正人必

先正已,严人必先律已。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廉洁正派,

做到公正、公道。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始终保持政治上清醒,生活上作风简朴,牢固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提升个人品德修养,增强鉴别是非

的能力。在办案过程中,要能排除各种干扰,顶住各种压力,真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顶得住

“情”的干扰,经得住“钱”的考验,做到在亲情、友情、人情面前不困惑,在金钱财物面

前不犹豫,树立起纪检监察干部秉公执纪、铁面无私的良好形象,做党的忠诚卫士,干部的

表率,群众的贴心人。

二、主要启示及工作思考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思想方法、工作方式和工作方

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越来越大,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要求更高。我们

要善于运用创新的思维和发展的眼光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积极探索符合时代和实践发

展要求的执纪监督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拓宽监督渠道和方式,调整和完善相应的规定和措

施,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富有成效。这次培训学习,给我们的主要启示是:

(一)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必须要有一个正确清晰的工作思路

篇三:纪检机关人员办案程序及注意事项

党纪政纪的一般理论、查办案件及收集证据的

程序、要求、注意事项

——2011年4月在县党校的授课提纲

一、党纪政纪的一般理论

(一)党纪、政纪及纪检、监察对象等的概念或含义

1、什么是党的纪律:广义的党的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而狭义的党的纪律,则是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政纪,即行政纪律,则是国家公务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则主要应遵守的就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所禁止的行为。监察对象是指《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纪检对象是指(略)

2、哪些人属于纪检对象:党组织、党员

3、哪些人属于监察对象?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中,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小知识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略);

(二)纪检监察工作所依据或参考的主要党内规定及国家法律有哪些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纪检监察工作所依据有《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保修期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新纪发[2003]2号《关于保证党政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的暂行办法》、人事部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两高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

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纪委2008年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等。

法律与党纪政纪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应该说法律是党纪政纪等党内规定或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刑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理应成为执纪的参考依据。因为党纪条规与刑事犯罪理论在许多方面(如犯罪构成、证据的认定收集等方面和违纪的构成、证据的认定收集等)是相通的,其理论及原则完全可以在我们处理党纪政纪案件时予以参考和借鉴。如刑法对如实交待的认定,共同犯罪的犯罪金额的认定,又如立法法对溯及力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如无

特别规定,均没有溯及力)、“罪刑法定”原则等。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就注意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甚至是条文的规定,保持了衔接的或一致,这维护了国家法治精神的统一。

*小知识 溯及力是指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三)纪检监察中适用纪律的基本原则:最主要的几项原则,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民主集中制。

实事求是及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原则则要求我们要秉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法律原则。即使被调查人拒不交待问题,只要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仍可定案。只有被调查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

大家都知道的震惊全国的“杀妻”冤案的当事人佘祥林洗刷了十几年的冤案(还有河北版的“佘祥林”案)。最终无罪释放。不禁要问,是什么促成了这样的冤案的发生?是 “先定后审”、是“有罪推定”、“刑讯逼供” 、自证其罪等潜规则铸就了这样的冤案。这迟来的“正义”还是正义吗?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有律师代理辩护制度,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等。但是从两次“杀妻”冤案的整个过程来看:在论据不充分,事实不明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就强拉硬拽的定案,先下结论后审判,程序倒着走;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采用引诱,刑讯逼供,造假材料等方式,让这起案件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谢佑平教授认为有了以下几个“如果”,

就可能避免冤案的发生:如果严格执行了侦察控制程序;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沉默的权利;如果认真履行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如果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再慎重些??但可惜。孟德斯鸠有言,“每个有权利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到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有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在许多情况下,那些掌控生杀予夺大权的司法机关,正是由于司法人员司法理念的缺乏与法律人品的降格,而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小知识 沉默权来自于英美法律制度中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了一项影响深远的裁决,这一裁决已成为美国本世纪内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1963年,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年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警官在审讯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力。

二、案件调查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及基本调查办法及注意事项

1、案件调查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程序合法要求的是在案件调查中每个阶段的任务、顺序、时限、手续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它规范着权力应如何行使的问题,对权力有限制功能,起到了保护公务员或党员权利的作用。可以说,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公正,就没有法律公正。举例,美国杀妻案的违反程序案。只有正义的程序才能导致正义的结果。程序错了,因此不可能带来真正的司法公正。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2、案件调查的程序及基本调查办法及注意事项

(1)受理,要求是及时办理,不推诿、不扣压和保守秘密。

(2)初步核实,是获取重要证据,为立案提供依据的阶段或者说活动。要求是迅速及时、保守秘密、突出重点,抓住时

机,及时查处收集违纪人主要违纪问题,选择好突破口,就是可以将他绳之以纪、可以立案调查他的违纪行为。如果说举报线索有五六条,就挑好查的、比较明显的、易突破的、好收集到证据的又能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的先行初核,集中力量查实一两件能够定性处理的问题,以求尽快正式立案,然后才有可能调动多方力量,运用多种手段,推动案件向纵深发展,扩大战果。一般是先外围调查,低调、隐蔽、稳妥、审慎地调查取证,不易直接找被调查人谈话等。核实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复杂的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初核结束后,应写出初核报告和建议,对失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自行给予通报批评或批评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对有违纪事实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予立案。对有犯罪嫌疑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即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办理完初核手续后,应成立核查组,最低不得少于两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工作量大的案件,人数可多一些,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抽调人员联合组成。要注意保护检举、控告人和知情人。谈话应个别进行,不能采取当面对质或开座谈会的形式。在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时,应注意策略技巧,讲话要有分寸,不得泄露案情。

(3)立案,是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工作或活动或阶段。意义是为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提供合法依据,如暂停被调查人职务,扣留违纪财物,提请法院冻结违纪人银行帐号,对被调查人实行“两规”“两指”等,写出立案报告,填写立案呈批表,由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立案。时限为一个月。

(4)调查,是收集证据的阶段,是深入细致充分收集违纪问题确凿证据的过程或活动。时限是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复杂的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政纪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需延长的,至迟不能超过一年。应注意调查人员回避的问题,即调查人员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不参加案件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先入为主,要重证据,全面收集证据材料,既要防止姑息放纵违纪者,又要避免使无辜者受到追究,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无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内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

合法权利。与被调查人谈话时,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进行询问。要重视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要尊重被调查人的人格,坚持文明办案。不得以讽刺、挖苦等方式对被调查人进行人格侮辱。不得对被调查人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非法进入被调查人的住宅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要及时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调查要抓住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事实。对违纪问题较多、情节比较复杂的案件,要分清主次,抓住重点,只要主要违纪事实已清楚无误,证据确凿充分,就可以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对于次要的枝节问题,一时拿不准或证据不足,可不作为处分依据。有些被调查人的某些行为看起来是不正确、不合适的,但只要不构成违纪,就不能认定。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不能辨别是非、不能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5)移送审理,审理,时限是一个月,经延长,也不可超过两个月。

(六)在调查取证中要注意的一些事项:一是文明办案,树立办案人员的良好形象;二是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进行询问;三是收集书证时,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其保密;四是需要对证人的谈话进行录音、录像时,要经本人同意方可进行,对被调查人经告知本人对谈话情况也可以录像、录音,并经审阅后签字;五是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包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其他证据不足,只有被调查人陈述承认错误事实的,不能认定。书证、物证作为直接证据,必须经过鉴定或知情人、被调查人辨认属实,才能使用;六是收集书证应注明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七是鉴别证人证言,不得采用对质的方法;八是不能光收集对违纪人不利或无错的证据,对违纪人有利的证据也应该一并收集;九是不能将违纪人的申辩当作认错态度恶劣的情节;十是对谈话中要用到的材料,必须细读和背熟,要避免在谈话过程中再拿出群众的反映信和以前收集的材料来阅读。等等。

三、怎样根据违纪构成要件对案件进行定性。

违纪构成,即违纪错误(或行为)的构成,是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危害性及其程度的构成违纪错误所必需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所谓有机整体,是指这些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机统一、缺一不可。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诈骗错误必须具备如下要件:行为人必须是有

责任能力的党员(违纪错误主体);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诈骗的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诈骗的行为(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违纪错误客体)。以上四个要件共同组成诈骗错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构成诈骗错误。党纪处分条分则规定的每一种违纪错误都有自己的违纪构成,都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查办违纪案件要从违纪构成要件的诸方面收集证据。对案件的审理,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给违纪案件定性,定性的标准是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构成。违纪构成的要件包括违纪错误主体、违纪错误客体、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违纪构成是违纪错误的规格和标准,不仅表明违纪错误是怎样形成的,而且规定构成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要件,这在党纪处分条例和政纪处分法规中给予了明确规定,具有法定性。下面重点就党纪谈一谈以违纪构成要件为标准怎样对案件定性?

(一)违纪错误主体与定性

违纪错误主体,这是用以说明实施违纪行为的党员和党的组织及监察对象的基本特征的要件。它不仅包括党员的责任能力,实施违纪行为,而且包括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负党

纪责任的共产党员和党的组织。比如,有的违纪错误如盗窃错误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而有的违纪错误如失职错误的主体,不仅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而且必须具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党员。这就说明违纪行为人的身份和职务,是决定其违纪事实构成什么性质错误的一个要件,同一违纪错误事实发生在不同的主体上其性质也是不同的。如企业(公司)的国有和集体财物,被他人非法占为已有的事实,其主体不同定性就不同,其处分的依据也不同。如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应定为职务侵占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分;如果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应定为非法占有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分。党纪处分条例中还涉及有违纪错误的特殊主体,作了明文规定,它们或者是构成某一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或者是某些违纪错误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条件,要认真学习研究,正确掌握。

(二)违纪错误客体与定性

违纪错误客体,是用以说明违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要件。任何违纪错误都侵犯一定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如,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错误侵犯的

客体是党的团结和统一;贪污错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如果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就构成挪用公款错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错误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婚姻自由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不侵犯任何客体的行为,是不构成违纪错误的。如,1996年6月,某镇土管所刘某经手办理镇粮油公司与三户居民的土地转让,刘某收取土地出让金22174.1元和管理费200元。此笔收入应上交县土地管理局,但刘某请示局领导同意,将此笔资金留给该所使用,以弥补办公经费不足。1996年6月11日,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此款存入银行储蓄所。1996年7月至1997年5月,刘某陆续将此款取出用于个人医疗及其他消费。1997年6月,刘某将此笔资金报告该镇财政所,因无钱入库,财政所在预算外作空收空支处理后将此款核拨土管所使用。刘某以后一直未将此款交土管所。刘某的违纪事实是定贪污还是定挪用,关键看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是公款的所有权还是公款的使用权,从事实上分析,该所长请示局领导,报告镇财政所,镇财政所作帐务处理等证据证明该所长还是维护了公款的所有权。但刘某具有非法使用公款的目的和行为,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应定构成挪用公款错误。一种行为之所以被定为这种违纪错误或那种违纪错误,主要是由违纪错误的直接客体决定的。比如,同样是非法占有非自己所有的财物,有的定为贪污,有的定为盗窃,原因就在于各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此,党纪处分条例通过各种形式对违纪错误客体作出了规定,以便决定违纪错误的性质。

(三)违纪错误主观方面与定性

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是用以说明违纪者在怎样的心理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的要件。它包括过错(故意和过失)以及违纪动机、违纪目的。其中违纪故意或者违纪过失是一切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违纪目的是某些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而违纪动机不是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性,只影响量纪。

违纪故意和违纪过失在党纪处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如,贪污、盗窃、走私、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错误,只能由违纪故意构成;如失职类的大多数违纪错误只能由违纪过失构成。为了使定性量纪处理恰当,党纪处分条例特别标明“故意”两字的有5条,有的无需标明“故意”。而过失与故意相比,由过失构成的违纪错误的危害性明显小于由故意构成的违纪错误。只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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