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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第三者

时间:2016-09-29 17:40:4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写给第三者的分手信

夫妻间中间最难容忍的就是有第三者,想要维持好夫妻的关系就要离开第三者。 再吻你最后一次,亲爱的,我要和你分手!在满足生理和心理的需要后,在感觉飘渺中的你消失后,一边回味着你的气息,一边暗暗下定决心:分手!分手!! 是的,在一起多年,真的很难下此决心。也许当初的相识便是一个错误的开始,当然,我无权责怪你,我知道是自己的意志太薄弱,在一种好奇中便逐渐离不开你。每当用指头把玩你细长的身段,一种本能的冲动就遍布全身,而满足却只是短暂的快意。一次又一次,一年又一年,我们已经太长的时间了。 和妻恋爱后,她就发现了我们的秘密,她说:离开她吧,为了我们的将来。我答应了。那是我们第一次分手。不知你当时的心情如何,反正我是痛苦了几个月后才慢慢的把你忘记,虽然也经常见面,但还是绝情地假装没看到你。那时就想:离开就离开吧,痛苦正是代价。 直到结婚生子,我们一直相安无事。 平静的两年刚刚过去,没想到那次醉酒又把我们推到了一起。那天真的喝多了,以至于我不知道自己是谁,忘记了当初对妻子许下的诺言,在朋友们的哄闹中,又一次与你牵手。

篇二:丈夫赠与第三者房产财产,给第三者买房 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 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上海离婚律师张浩结合案例分析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 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案情】

孙先生与王女士结为夫妻后不久,孙先生即公派赴日发展,期间与单身的丁小姐相识,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孙先生为博得丁小姐欢心,瞒着王女士将120万元人民币汇款给丁小姐用于购房。

王女士清点家庭存款时,发现账目不对,质问孙先生,才得知孙先生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丁小姐购房。因此,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孙先生赠与行为无效,返还12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孙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丁小姐行为的有效性。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而制定该法规目的为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维护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有违公平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

本案中,孙先生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王女士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丁小姐,损害了王女士一方的财产权益,故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孙先生赠与丁小姐的120万元应全额返还。

【上海离婚律师张浩以案说法】

孙先生未经其配偶王女士同意将夫妻共有大额财产赠与第三者丁小姐属于无权处分,在赠与后,被王女士否认,赠与合同应认定无效,应予返还。理由如下:首先,孙先生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孙先生与王女士并没有实施分别财产制或者拥有各自清晰个人财产,因此可推定孙先生赠与丁小姐的财产属于孙先生与王女士共同共有。其次,孙先生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构成家事代理,是无权处分。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如果夫妻任何一方非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孙先生在非为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大额财产时并未取得王女士的同意,因此其赠与行为不构成家事代理。再次,由于孙先生无权处分导致赠与合同效力待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孙先生无权处分其与王女士共同财产而未被王女士追认前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最后,丁小姐取得受赠财产也不符合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规定于物权法“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和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中,即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是合理

价格转让,丁小姐取得财产时并非以合理价格、有偿受得,而是免费受赠,因此这里不考虑其是否善意,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上海离婚律师张浩提醒夫妻任何一方对财产进行重大处分都需要夫妻双方同意才是合法有效的行为。

篇三:聪明女人不做第三者

聪明女人不做第三者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郑军

在这个多元的社会,流行一句口头禅:“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就有钱。”爱情随着时代的发展增添了更加丰富的元素,孕育而生了“婚外情”,于是“第三者”成了人们茶余饭后谈论最为热门的话题。

抉择时,男人是宁愿丢下玫瑰花的

我想起和朋友聊起“婚外恋”时,她说给我听的一则小故事:当一个重病的人即将离开尘世的时候,他把妻子和情人都叫到自己床前。面对伤心哭泣的情人他拿出一片枯黄的树叶说:“这是我们第一次见面时飘落在你肩头的树叶,我一直保存着,把它作为我生命中最宝贵的东西,现在我把它送给你,作为我们爱情的见证......”然后,他又拿出一张存折,对身边的妻子说:“争吵了一辈子,以后不用再吵了,其实最牵挂的是你....存折给你,和孩子好好生活吧...

或许这个故事不能说明什么,钱也并非衡量一切的标准,但我很容易由这则故事想到当下很流行的一些句子:"第三者"的爱情令人想到皇帝的新装,总以为自己得到了却是在自欺欺人,在所有人眼里你是赤裸裸的一无所有。

女人在乎男人的感情超过现实

在情感的世界中,“婚外恋”如同婚姻的影子与其相伴相随,这个影子时而会幻化成魔鬼吞噬着婚姻生活的幸福。其实,在婚姻的世界里男人女人都会有这样那样的情感困惑,男人女人同样会遭遇人生的三岔路口,也许一次错发的手机信息、一次偶然相遇,都存在着“婚外恋”的契机。“婚外恋”表面上是对不如意婚姻的背叛,但更深的一面是一种生理冲动,当生理的需要与渴求超越了理性的控制范围,“婚外恋”就会演绎为心理和生理的共同需要。通常男人有“婚外恋”多半是因为性,因而男人可能会有几个婚外性伴,并且男人在“婚外恋”的角色扮演中能够收放自如。女人“婚外恋”或者成为“第三者”多半是因为对情感的需要(也不乏对物质需求),精神上急需要一种被认同的感觉,不仅喜欢被男人呵护有安全感,更喜欢精神上能有共通点。因此,女人成为“第三者”后常常会很在乎男人的恋情,因而大多数女人会因男女“婚外恋”生理、心理的差异而饱受伤害。

种种“第三者”的苦与泪

纵观“第三者"现象,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肉体和钱财的交易;二是缺乏自信依附于权势;三是渴望被对方认同的精神需求。

之所以要倡导女性避免成为“第三者”,是因为感情的世界游弋着太多游刃有余的男人,做了“第三者”的女人和他们斡旋,感受的是心被别人抓在手里揉来揉去的疼痛,承载的是一种深深的伤害,悟出来的是做“第三者”的苦没处去诉说。曾经听过一位“第三者”说:“...经历过的那种伤痛只有亲身经历的人才能体会,那段日子就像一把钝刀慢慢割噬着我的心,有时感觉死对自己而言会成为一种解脱。”

“第三者”这一现象的泛滥令家庭关系变得错综复杂,也直接给家庭中的子女造成不良影响。犯罪心理学已证明,父母对待家庭不负责任的态度是导致青少年道德淡薄以及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而“第三者”也会被这种见不得阳光的生活扰得精神郁闷,惶惶不可终日。对于未婚的“第三者”而言是破坏了别人的家庭,损坏了自己的名誉;对于已婚的“第三者”来说是既破坏了别人的家庭又破坏了自己的家庭,强烈的愧疚感更是会令他们心情沮丧。

在此,很想对天下的女人说:懂得爱自己,才会懂得爱别人!还想对男人们说:不要这山望着那山高,其实最美的风景就在你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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