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
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
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
篇二:事业单位请假规定
篇一: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事业
单位请假制度
一、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
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
法定节假日
单位职工每周享受
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
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
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
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
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
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
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
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
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
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
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
天。
2、假期待遇:职工
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
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
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
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
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
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
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
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
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
(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
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
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带薪休假主要有法
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
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
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 工作人员请病
假,应按规定报批。一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在3天至10天以内的,当月综合目标奖扣除20%;
累
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综合目标奖全部扣除(大病、住院除外)。因公负伤治疗期间,综
合目标奖全额发给。
职工病假期间遇有
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
职工病假在2个月
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
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
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
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八)、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
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关
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合同中约定,
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开职
工代表大会,在会上经职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过,并公示了的。
篇二: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事业
单位请假制度
一、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
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所有假期均包
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寒暑假。
四、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
法定节假日
单位职工每周享受
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
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一”国
庆节3天共11天的法定节假日。
(二)婚假
1、婚假天数
(1)、按法定结婚
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
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
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
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
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
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于晚育情况的男性
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
(2)符合国家婚姻
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期间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
休假。
2、假期待遇:在规
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
(指本人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3-7天的丧
假。旁系亲属2天。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
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
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
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 重大疾病住院
期间学校安排。出院后三天以内由学校安排,超过三天到乡中心校请假,学校按中心校批条
办理。逾期不上班者按规定扣除本人绩效工资。
(2)本人有病或伤
残确系无法上班者,履行请假手续,任课教师自行安排课的不扣钱,后勤人员每天扣10元。
超过20天的扣工资的一半。
(3)父母及配偶、
子女住院,任课老师请假由学校安排的每节课扣5元,后勤教辅人员每天扣10元。超过20
天的扣工资的一半。
(八)、事假:
每月事假不超过3
天的按满勤计算。一个月内请假超过3天的部分每天扣10元。一月内请假累计超过20天的
扣工资的一半。事假,学校不负责安排请假人工作。本规定从2014年5月4日起执行。2014
年5月4日以前按老办法执行。
(九)、因请假代课
费用从本学期每节课10元。经学校安排的,因公请假由学校支付,因私请假由个人支付。 其
它未尽事宜,学校有最终解释权。
篇三:事业单位请假制度(2014.04)
事业
单位请假制度
(2014.04.04)
一、总体要求
1.工作时间与集体
活动,不能到岗出勤或离岗缺勤,均须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并且本人应亲自履行请假、销
假、登记手续。
2.请假,经批准后,
方可离岗;坚决杜绝“霸王假”。确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手续的,方可电话请假,但随
后须尽快补办;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方可托人代办。
3.请假期满后按时
上班或提前返校当日,须立即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
4.零星假(迟到、
中离、早退),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签到签离制”;整日假,实行书面请销假,执行“登
记审批制”。其中,分散下校、连日公出,实行报告单把关,执行“行程反馈制”;统一下校、
集体活动(如会议、劳动、迎检、公益等),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点名公开制”。
5.事假、补休假、
福利假、奖励假,以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为先(前提),以不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本(兼顾);
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即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其中,统一下校、集体活动,不得准假。
6.离岗外出期间,务必保持联络畅通;学校急召回校,不得延误。 重要说明:在学校制度中,⑴有关规定要求与处理办法等,均含“特殊情况除外”之意,而“特殊情况”均指本人或其直属遭遇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因素,如天灾人祸、突发疾病、意外伤亡等,要有实据为证。⑵借入人员,有关处罚措施在其身上不能执行到位的,报请教育局,退回原单位。
二、操作程序
1.向校办提交证明或凭证,提出申请,填写《请销假审批表》。 2.经校办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领导审批。
3.将手头未尽工作处理完毕,妥善安排好或交清后续工作,教研员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其他人员由主管校长审批。
4.将《请销假审批表》交校办备案存档。
5.假期结束返校后,到校办销假,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校办主任签字,
三、审批权限
1.零星假、分散下校,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整日假,由当日值班人员审批;其中,公出、或一次事假超过5天,报请校长审批;一次事假超过10天,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事假超过30天,报请教育局审批。统一下校,由领队人审批;集体活动,由召集人审批。
2.准假领导应做好因请假人离岗带来的相关工作的协调、交接与安排;口头请假的,须及时告知校办。
3.批假领导须准确把握允假规定,合理使用允假权限,不随意准假,不越俎代庖。
四、类别界定 (一)公假 1.公务假
(1)涵义:因公事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2)凭证:上级的请柬或通知,学校的委派或批假领导。 2.工伤假
(1)涵义:因公伤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2)凭证:学校查实,医院证明,社保行政部门认定。
(3)时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鉴委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期满后仍需治疗的,须持有医院证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原则上经市劳鉴委确认,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定1-4级,办理公伤退休;其它,安排适当工作,给予适当照顾(缩时减量)】。
3.补休假
(1)涵义:经学校
篇三: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相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相关规定(2009年)
为了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
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待遇按以下规定发给:
一、机关工作人员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1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
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和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
四、工作人员患病以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天工作半天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相关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1、国家公务员退休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 2
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条件:正常退休: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
[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其中:--------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
休。 --------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提前退休: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况者可以提前退休:(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1979年3月自治区劳动局贯彻国发[78]104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9年的可以退休;从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
3
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8年的可以退休。
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1990年)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甘肃允许公务人员提前退休去创业
兰州晚报 2012-10-29 15: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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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出台。《意见》提出未来五年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到2016年,全省非公经济增加值达到5400亿元以上,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0%以上,每年提高2.3个百分点。非公企业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企业达到10户以上,50亿元以上的企业达到20户以上,10亿元以上的企业达到50户以上。非公企业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年均增长20%以上,非公经济从业人员达到500万人。
《意见》明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经组织批准,可停职、离职、辞职、提前退休创办企业。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 4
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工返乡从事个体经营,按照相关规定免缴各种收费。科技人员可以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对重大科研成果和市场前景好的应用型技术,可突破企业注册资金总额70%的限制,允许职务类成果作为出资资本参股。
5
《事业单位病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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