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认定工伤决定书
编号:合人社工伤认定[2011]007号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职工姓名: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事故时间:年 月 日
事故地点:
诊断时间:年 月 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年 月 日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条第 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篇二: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内容
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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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认定决定书
编号:忻劳工伤认定07051号
申请人:栗青龙 男身份证号码:14220119820701903x 工作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行 工种:司机
2006年5月22日12时,栗青龙驾驶本单位小车在大忻线与对面农用车交会相撞,造成一死五伤,栗青龙受重伤。 认定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五项。
认定结论:认定为工伤。
如不服本决定,在收到本决定的次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忻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
《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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