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铁县政强执决字[]第 号
当事人:____________ (系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况下,违法建设建筑物 处,建筑面积平方米。
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将于年 月日前对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物执行强制拆除。
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铁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铁岭县人民政府将依法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
铁岭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送达当事人。
篇二:行政强制执行文书格式(共11件)
行政强制执行文书之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第 号
:
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单位于 年 月 日作出的,编号第号。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 年 月 日前履行上述。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 你(单位)对本催告书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代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及时间:
送达人签章及时间: 执法证号: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第一份归档(白),一份送达(红)。
行政强制执行文书之二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第 号
当事人: 地 址:
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单位第 号的义务。经我单位第 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后,□在催告期间有转移或隐匿财物迹象的,□仍未履行且无正当理由。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单位将□立即□于 年 月 日开始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及时间:
送达人签章及时间: 执法证号: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第一份归档(白),一份送达(红)。□为选择框,用时打√,不用时打×。
行政强制中止(终止)执行决定书
第 号
当事人:地址:
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第 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因。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单位决定:
□中止强制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我单位将恢复执行。 □终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及时间:
送达人签章及时间: 执法证号: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第一份归档(白),一份送达(红)。□为选择框,用时打√,不用时打×。
代履行(立即代履行)决定书
第 号
当事人: 地址:
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单位第 号 的义务。
□因需要立即清理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遗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理的。
□经我单位第 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后,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单位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代履行。
代履行的方式为: 代履行的时间为:代履行人为: 代履行的标的为:代履行的费用预算为: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代履行三日前,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及时间:
送达人签章及时间:执法证号: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第一份归档(白),一份送达(红)。□为选择框,用时打√,不用时打×。
恢复原状、退还财物、赔偿决定书
第 号
当事人: 地址:
因,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恢复原状: □退还以下财物:□赔偿损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及时间:
送达人签章及时间: 执法证号: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第一份归档(白),一份送达(红)。□为选择框,用时打√,不用时打×。
篇三:强制执行措施决定书
NO:
XXX交通路政管理所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书
一、制定依据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二、适用范围
本决定书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扣押车辆、扣押设备、扣押工具、扣押证件、扣押危险化学品、强制卸货、开拆查验、收缴证件、收缴票证等强制拖离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有的有相应的执法文书,如扣车、扣证等,而有的则无相应的执法文书,如收缴、扣押危险化学品、开拆查验、收缴证件以及强制拖车等。本文书取代了原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车辆暂扣凭证》和省交通厅制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则因缺乏执法依据而取消。
三、执法依据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对广东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梳理,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继续实施的扣押措施包括:扣押车辆、扣押设备、扣押工具以及扣押证件。
(一)暂扣车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3.《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
出处理决定。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二)暂扣设备
《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扣留工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四)暂扣证件
(五)扣押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六)强制卸货
1.
2.《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七)开拆查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八)收缴证件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强制拖离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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