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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时间:2016-09-14 14:05:0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实行企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公司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并就上述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企业改革、改制

方案,企业裁员、企业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安臵方案,职工工资(奖金)调整、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定实施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对违纪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项,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困难职工补助办法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和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公司副科以上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同时将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的部署,民主推荐企业经营者人选或民主选举经营者;依法选举、罢免、调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六)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公司与公司工会委员会协商确定须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企业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办法和方案,对本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如需修改,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含聘用)的职工,均有当选职工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议事能力。

第十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应有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举人应获得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的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其他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少数民族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不低于其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的比例,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权参加对本单位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工会组织的行使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完成本职工作。

(四)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五条 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监督办法和罢免程序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其任期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所在单位不得变更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第十八条 对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的要求,公司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上确定,一般不超过一百人。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其中,一线职工、技术人员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半数。

职工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法定代表人、

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临时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按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将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案送达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和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以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多级民主管理制度,所属的二级单位可通过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有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篇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

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

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

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

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

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

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

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

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

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

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

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

2、厂级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分厂(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厂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

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讨论和审定大会的议程及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

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提案审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办公室处理。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生产经营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检查、督促生产行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福利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督促生活福利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3、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饭堂、宿舍管理、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工作。

4、研究讨论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5、及时反映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对提得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

第五章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厂(部室)的民主管理工作,由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以职工代表组对本分厂(部室)权限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其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分厂厂长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分厂经济责任制、二级分配方案等一系列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广泛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综合、整理、上交厂提案组,向职工贯彻会议精神和大会决议。

4、监督评议分厂领导干部(每年一次),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五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篇三: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所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所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代会在所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所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科研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 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六条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意见和建议;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对职工的奖励办法以及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三)审议决定权:

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

(四)评议、监督权

定期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对所长的任期目标和应履行的职责进行监督,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可向所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五)民主选举权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或选举企业行政领导,并将选举结果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职代会的任务

(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两个”文明建议,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职代会要教育全所职工支持所长行使职权,动员职工贯彻所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处、室、中心、部、公司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不可由领导指定人选。其代表名额应占职工总数的10%。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可设特邀、列席代表若干。

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多少组成若干代表团,推举团长、副团长。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到四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增补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应由原代表团按规定补选。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撤换

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单位有权撤换:

1、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4、调离本单位,脱离原代表团的。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参加检查所内各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所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止、阻挠和打击报复。

五、职工代表在任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以其履行代表职责的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的岗位变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耐心的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四、做企业主人,积极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尽到自已的参政议政的义务,真正起到职工代表的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八条 职代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所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代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完成职代会所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召集职代会各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处室、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的民主管理工作,基本上由各分会主持和开展。应以处、室领导为核心吸收职工代表和分会主席及委员参加组织成民主管理核心,开展企业民主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班组的民主管理,应以行政班组为单位,吸收工会小组长和职工代表参加,开展班组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奖励经费,由行政支付。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职代会通过执行,由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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