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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工作报告

时间:2016-09-13 01:27:3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征地拆迁工作情况报告

关于长胜街道2011年征地拆迁工作基本情况的

报告

区纪委:

按照市区两级政府的安排部署,2011年我办共承担石嘴山西环路延伸段、机械装备区四号路、汝箕沟口防洪工程、缁山飞地工业园、贺兰山南路延伸段二期、湖北德龙汽车4S店以及石嘴山经济开发区企业建设用地等征地拆迁工作,为了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街道党工委成立了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6个工作小组,每个小组由街道1名领导牵头负责,另外抽调3-5名工作人员组成,每组负责1-2个征地拆迁项目。同时街道党工委与拆迁公司、评估公司以及每个参与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签订了廉洁拆迁责任书,确保了征地拆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现将各项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石嘴山市西环路延伸段征地拆迁项目

石嘴山西环路延伸段建设项目是2010年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道路建设项目,该项目建设共需征用我办三个村、三个社区土地512.34亩,拆迁住户144户,项目共需征地拆迁资金3723.37万元,2010年至今市、区两级政府拨付我区征地拆迁资金2309.08万元,已经支付1878.45万元,还

剩余资金430.63万元。

二、汝箕沟防洪工程征地拆迁工作项目

汝箕沟沟道及拦洪库工程建设项目是2011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占地位于东至第二农场渠、南道姚汝公路、西至世纪大道、北到星海湖南域南侧堤防,涉及我办长胜村、龙泉村部分村民土地及洗煤厂、鱼塘及住房等地面附着物。项目共征用土地4518亩,其中:在册耕地(含集体耕地)1797亩;集体荒地781亩;鱼塘1860亩(含个人精养鱼池及村集体鱼池);企业农场地80亩。拆迁总户数25户,总面积3750平方米,其中洗煤厂19户,2150平方米,住户6户,1600平方米,煤场机械设备72台(套),煤场存煤36万吨。项目共需征地拆迁资金9691.41万元,市水务局已经拨付768.09万元,共支付给28户农户征地拆迁补偿资金767.2万元,剩余0.89万元。

三、淄山飞地工业园征地拆迁工作项目:

该项目位于石嘴山经济开发区规划二号路以南、世纪大道以西、110国道以东范围(属长胜村),涉及土地面积5500亩,涉及拆迁188户。其中:长胜村土地4157亩,共有集体耕地3685亩、园地18亩、集体鱼塘472亩,沟渠6300米、桥涵26个;各类树木30996棵、枸杞20亩。三厂农场土地1343亩(因企业改制,该地产权归石嘴山市童龙公司所有),包括国有耕地383亩,鱼塘400亩,国有园地10亩,

仓储建设用地550亩,围墙3000米。项目共需资金13065.826万元,前期已经拨付到位资金1500万元,支付给102户农民征地补偿资金1499.67万元,还剩余0.33万元。

四、机械装备区四号路征地拆迁工作项目

石嘴山规划四号路位于110国道以东、世纪大道以西小风沟段,按照规划共征用西北煤机二厂国有划拨土地90亩,移植或砍伐多年生刺槐300余棵,龙泉村集体土地30亩。项目共需征地拆迁补偿资金139.74万元,政府前期已拨付130万元,目前已经支付92.87万元,还剩余7.13万元。

五、贺兰山南路二期征地拆迁项目

贺兰山南路延伸段工程需征用大石头煤矿土地76.59亩,用材林747棵,枣树400棵,葡萄树65棵,海棠树5棵,柳树苗5亩,围墙395米,铁架28根;卫东矿农场土地32.6亩,用材林,5棵,围墙105米,共支付征地补偿资金26.60万元。

六、石嘴山经济开发区企业建设征地拆迁项目

石嘴山经济开发区企业建设项目征地共涉及10家企业,1200亩地及地面附着物,目前日晶二期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结束,政府前期拨付征地拆迁资金427万元,已经支付291.74万元,剩余135.26万元。

七、湖北德龙汽车4S店建设征地拆迁项目

项目位于潮湖村,共需征地约130亩,拆迁5户,目前

正进入入户签订协议阶段。

八、奔牛集团扩建征地拆迁项目

奔牛集团扩建项目共需征用我办潮湖村16户,土地50亩,目前已经签订协议12户,还剩余4户未达成协议。征地资金还没有到位

2011年7月13日 中共长胜街道工作委员会

篇二:2015中国拆迁年度报告

2015中国拆迁年度报告

(2016-02-28 19:59:18)

标签:拆迁年度报告 2015 血拆 才良律师事务所 房产 分类: 拆迁研究

2015中国拆迁年度报告

发布单位

中国城乡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执笔

王 才 亮

支持单位(排名不分先后):《民主与法制》杂志社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 经济参考报 中国青年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京华时

财新网财经网 中国法律评论 法网传媒中国律师网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前言

这是我们发布的第6个《中国拆迁年度报告》。本报告意在向社会介绍2015年度中国拆迁的实际情况以及我们的分析。

中国的大规模拆迁从1991年第一个拆迁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算起,已经是第25个年头。从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拆迁条例至今也是第五个年头。作为土地财政和政府经营城市的主要手段,拆迁矛盾一直处于社会矛盾的领先地位。2013年10月27日,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社会数据中心发布调查数据称,有16%的样本家庭经历过家庭承包地、宅基地被征用或房屋拆迁。承包地被征后,获得补偿款的比例为79.5%,就业安置的则仅有3.9%;而房屋被拆后,拿到补偿款的为94.2%,获得就业安置的仅为1.8%。据此测算,全国约有6430万家庭在最近一波城镇化过程中,遭遇过征地、拆迁。又有两年过去了,这个数据还应增长。

1

十分遗憾的是,拆迁这个公共关心的话题,其数据缺乏正常的透明度。我们一直努力想从官方获得数据,以更全面地撰写我们的报告。但是,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省级人民政府,25年来没有向社会公开每年具体的拆迁数量,学者们只有通过网上碎片般的信息来拼凑出一幅很不完整的中国拆迁的图画。至于“血拆”事件更是信息封锁的重点,绝大部分“血拆”事件的处理都成为了“烂尾楼”,众多的应被问责的人员逍遥法外,这也是“血拆”不止的重要原因。

据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披露的数据,近五年来人民法院所受理的80余万件行政纠纷案件中,围绕拆迁引起的案件占40%以上。在此同期的国家信访局的统计数据还应当高于法院,因为2015年5月1日前,大量的拆迁行政案件被挡在了法院门外。

拆迁如果仅仅是引起诉讼或一般财产性纠纷而不激化,也不值得我们如此关注。让我们揪心的是近20年来,因为拆迁引起的流血事件太多太多。 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为已施行一年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条例》)发布了第一份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曾经给社会带来了减少血拆的希望。因为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征收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规定政府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未明确执行主体;最新的这份解释明确了“一般”由政府组织实施,将裁、执分离,并提供了裁定依据。

虽然,法院与同级政府的食指与拇指的关系,使法院难以按《征收条例》的设计制衡政府,公正裁判的压力巨大,但毕竟程序上设立了关卡,让地方政府在启动强拆上有所忌惮。于是,一些地方巧立名目避开司法审查,径直组织行政强拆或是借助黑社会势力进行暴力拆迁,从而导致近年来“血拆”仍然有增无减。

2015年,虽然媒体对于拆迁问题的报道有所减少,但自媒体对此的揭露较之前则在增加。种种现象表明,《征收条例》在许多地方已被架空,公民的房屋土地权利的保护更加艰难。即使是《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实施后,违法拆迁的势头仍然没有得到控制。 作为从事拆迁法律的研究者与专业律师,我们关心这个制度的走向是因为它与大多数国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与中国社会的文明与法治进程密切相关。我们希望,我们尽可能的客观报告与分析能给社会以参考,继而有益于中国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目 录

一、2015年拆迁活动的特

点.............................................................................

........................................... 1

(一)拆迁行政案件“立案难”基本解决,但审判公正有待努力。................. 1

(二)拆迁矛盾化解乏力,“血拆”手段更加血腥。.............................. 5

(三)土地财政日趋疲软,补偿标准继续缩水................................... 9

(四)农村建设继续进行,旧村拆迁尚须规范。................................ 13

(五)棚户区改造发生分化,真假“美猴王”困扰社会。........................ 20 2

二、2016,我们的建议与期

待.............................................................................

.................................... 22

(一) 正确认识土地财政的危害性。......................................... 22

(二) 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刻不容缓。......................................... 24

(三) 解决土地财政要法治先行。........................................... 25

(四) 县域经济发展要善于运用法律纠正错误。............................... 28 三、2015年十大拆迁典型案

件.............................................................................

................................... 29

(一) 湖北汉川十五岁“学生军”参与强拆,被致重伤......................... 29

(二) 山东平邑“9?14”强拆恶性事件...................................... 30

(三) 范木根二审宣判,获刑八年........................................... 31

(四) 北京拆迁员闯民宅挨刀,被法院判非法侵入住宅罪....................... 32

(五) 陕西西安一被拆迁户寻仇六年,当街砍死拆迁负责人..................... 33

(六) 山东平度“3?21”纵火案宣判,一人死刑二人无期...................... 34

(七) 湖南长沙被“棚改”的公务员小区..................................... 34

(八) 河北燕郊“11?9”砍人案............................................ 35

(九) 广西北海3名村民自焚抗拆迁,2名官员亦被烧伤........................ 36

(十) 河南郑州拆迁仍是乱局............................................... 37

2015:中国拆迁年度报告(正文)

2015年是我国拆迁制度的最大热点事件是5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曾经给我们带来了无数困扰的拆迁行政案件立案难得到初步解决。但是行政诉讼环境的变化,并没有推动拆迁领域发生根本变化。在过去的2015年,这个法律没有发挥应有规范行政机关依法拆迁的作用,依法治国的要求与违法拆迁活动猖獗并存的现实得不到解决。为此,防止“血拆”仍然是我们在撰写和发表这个报告时的巨大的精神压力与着力点。如何让每个房屋被征收(拆迁)人感受公平正义,感受到人文关怀将是我们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认真思考的话题。

一、2015年拆迁活动的特点

2015年初,学习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准备,曾经给社会带来对于扼制违法拆迁行为的巨大希望。然而,这一年我们国家的拆迁活动继续并有所发展了2014年的特点即:依法治国的口号与违法拆迁的现实激烈碰撞,关注民生的理想与野蛮执法乱象并存,历史遗留矛盾与新生矛盾交织。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3

(一)拆迁行政案件“立案难”基本解决,但审判公正有待努力。

2015年初,各地政府、法院开展了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实施,为行政审判工作发展创造了历史性机遇。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及时制定出台司法解释,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应对新法实施以及立案登记制改革对行政诉讼带来的影响,对依法应该受理的行政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努力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立案难”问题,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敞开大门。2015年1—9月,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40万件,同比上升47.6%,仅5月份一个月就受理2.6万件,同比上升221%。在这些上升的案件数量中超过一半以上是过去在“服务大局”口号被堵在法院门外的房屋征收拆迁引起的案件。应当说,过去确实难以立案的房屋拆迁案件自“立案登记制”实行后已经不太难,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许多可能激化的拆迁矛盾。

半年多过去了,我们发现主要矛盾已经从“立案难”转变为“公正审判难”。法院系统内以帮助行政机关胜诉为已任的人不是一个两个。从首席大法官说的“行政机关败诉5.9万件,败诉率为9.1%”和上海法院公开的“行政机关零败诉率”都不能证明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提高了,反而充分地证明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2015年,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拆迁案件中,几乎所有的原告败诉的案件都存在重大争议。超期未判是常见现象;有些案件一审枉法裁判,通过二审才能得到纠正;有的行政机关明显违法的案件,地方两级法院联手虽然立案但找程序上的借口驳回起诉而拒不进行实体上的审判,迫使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我们分析其中的主要原因是:

1.案件大量增加,而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人手不足。据介绍,目前,全国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共8878人,高级、中级和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数量平均分别仅为10.8人、4.4人、

2.3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一人庭”“二人庭”现象十分普遍。具有10年以上行政审判工作经验的法官仅占全部行政审判法官的22.3%。从其他庭调整不仅有业务素质问题还遇上司法改革“员额制”的限制,这个问题将会存在一段时间。例如我们所律师代理的长沙市岳麓区靳江村722户村民诉区政府拆迁补偿标准案于2015年1月25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至今未见判决。经我们了解,主要原因是该院积压行政案件太多所致。当然该案难判也是主要原因。该拆迁项目中,政府以建世界上最大的“医院”公益事业为由,压低补偿标准强制拆迁。拆迁后建造的是商业楼盘,说好的“医院”不见踪影,法院若是公正司法,只有判政府败诉。

2.法院长期以来配合政府拆迁的理念没有认真反思和纠正,许多法院负责人、行政审判人员仍然习惯于甘当行政机关配角,没有适应新的《行政诉讼法》要求的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角色转换。一段时间,法院系统甚至认为“由于打行政官司成本低,一些当事人不能理性维权,随意提起诉讼,有的甚至变换不同地方重复起诉,耗费了大量的行政审判资源。在少数地区和特定案件上,个别当事人长期缠访闹访,扰乱法庭秩序,严重影响行政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完全混淆了行政审判工作中的主次要矛盾。例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在多半案件中未得到落实。最典型的是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审理的路北区系列违法拆迁案中法院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表现。

4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全国人大通过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11月,河北省政府和省高院联合发文推动落实,但唐山市对此无动于衷。据长城网唐山12月4日电,“12月4日下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了公众开放日活动。省市人大部分代表、国有大企业代表近40人参加了本次开放日活动。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们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陪同下,参观了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大审判庭、诉讼文化长廊、数字化法庭、廉政教育展厅,通过大屏幕观展了法律文书、旁听了庭审。法院领导还向代表们赠送了普法宣传图册。在随后的座谈会上,代表们对法院的工作予以高度评价”。然而那一天的同一时刻,正是法院通知我们所律师代理的唐山市15市民诉唐山市政府和国土局非法收回他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1次开庭的时间。律师和近百名原告与旁听群众被拒之大门口,忍受着零下20度的寒风摧残。该案被诉的市政府与国土局负责人却未出庭,引起了争论。该案无悬念地裁定驳回了起诉。上诉到河北省高院,撤销裁定,发回重审。

2015年11月25日重审第一次开庭。虽然中院庭前发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唐山市政府和国土局的负责人仍然没有出庭,仍然是由国土局四个工作人员代理两家被诉行政机关。这显然违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们提出了异议。各位原告建议法院安排在市长、局长有空时再开,审判长采纳。休庭又两个多月过去了,没有再开庭的消息。

3.虽然新的《行政诉讼法》提出了排除地方政府干预司法的要求,但是在地方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情况下,但仍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案件审判。甚至有的地方仍视法院为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求法院承担司法职权之外的行政执法和经济工作,拆迁指挥部里给法院安排个位置也不是孤例。人民法院真正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客观上还有很大的阻力。

上述三个主要原因中,理念问题最为突出。如何在现行环境下,改善法院公正司法的条件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树立起法院、法官讲法信法的意志。

(二)拆迁矛盾化解乏力,“血拆”手段更加血腥。 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本来是化解拆迁矛盾和规范拆迁行为,进而推动依法治国的极好的机遇,但许多官员和学者没有将此作为机遇,而是感到了恐慌,千方百计地思考如何规避。亦有法律学者为此出谋划策,撰文公开惊呼:“《行政诉讼法》修改对当前困难重重的征收拆迁工作雪上加霜,对地方政府是一巨大挑战”。他们为此开出的药方是:“需要地方政府加大对建设、规划、房产、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安、信访履行职责要求,加强与法院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形成依法征收正气,遏制征收补偿漫天要价歪风邪气,减少‘钉子户’,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规避征收司法强制执行周期长的短板,需要地方政府运用行政权提高征收拆迁效率的方法包括:一是,根据《城乡规划法》。无论是现行的《城乡规划法》还是之前的《城市规划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没有取得规划审批的建筑都属于违法建筑。对于逾期没能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严格审查被征收房屋的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对于没有规划审批的房屋,可认定为违法建筑,由规划执法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逾期不拆除的,经催告后,依法申请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政府责成公安、规划、土地、公证、综合执法等部门强制拆除。同时,基于信赖利益保护的考虑,对这些被拆迁人给予一定补偿安置。二是,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对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的,应当立即拆除,并对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以上两种方法,绕开了司法强制征收法律程序,最大的优势就是大大缩短了征收拆迁周期,提高了征收拆迁效率。但不同项目之间存在诸多差异, 5

篇三:个人拆迁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本人一年来尽职尽责,积极工作,苦干实干,认真学习建设局和房管所文件,注重学习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政策理论及业务水平,耐心细致,勇于负责,圆满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自今年3月份抽调到县建设局房产科工作以来,我先后参与了县皮防站、结核病和精神病医院共 户的摸底复核和签订搬迁协议工作。4-12月,先后完成了汤家庄、石桥街、果品公司片区、经贸局(1-2期)片区共户的签订搬迁协议工作。

在拆迁工作中,我具体负责协议签订工作,认真细致,热情报务,没出现任何纰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文书内容,事关拆迁当事人的基本利益,也是记录拆迁补偿安置信息,体现拆迁工作质量,规范拆迁工作行为的重要标志。我在协议签订过程中,从条款项目的登记、字迹、数字、时间、签名的填写,协议序号的编排和具体补偿内容的核算统计等都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做到所签的《协议》字迹端正、内容清楚、项目齐全、计算正确、序列规整。避免了出现协议涂改,损坏,错写、漏写补偿项目,签名错误,填写统计错误、编报错误等,给协议的归档、查阅、管理和拆迁户的各项手续办理带来很大方便。通过严

格规范拆迁协议签订标准,有效地促进了《协议》签订质量的提高,既方便了拆迁档案管理,提高了服务水平,也减少了不必要工作矛盾的发生,保障了拆迁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在拆迁过程中,我多次深入到拆迁一线,深入到拆迁户家中,做深入细致的动迁工作,有时要跑十几趟,耐心讲解拆迁政策,积极与被拆迁户沟通,得到了理解与支持。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从拆迁户的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入手,寻找“关系网”,利用晚上、中午、双休日等时间进行走访,动员签订协议书。在处理拆迁矛盾、解决拆迁纠纷和群众反映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上,始终坚持特事特办,急事快办,难事巧办,笑脸相迎,客气接待。对政策有明文规定的及时答复;对重大复杂的疑难问题及时汇报,明确以后及时回复,真正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着落。在工作中坚决维护拆迁政策的统一性,严格按照政策和规定办事,杜绝“人情标准”、“暗箱操作”,确保了拆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拆迁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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