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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时间:2016-09-04 23:57:0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2014版

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 时间:2014-01-27 14:59:25 [小 中 大 (双击滚屏)] 点击数:16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处罚力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和处罚标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中心城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外的各区(市)县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具备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的。

第四条(基本原则)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应当符合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遵循从严、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 违法建设的处罚标准

第六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对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项目,处理规则如下:

(一)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实体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际计容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确定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处理规则。

1.2008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小于等于5%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5%的,按照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2.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大于3%的,按照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3.2010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3%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小于等于300㎡的,不予罚款;

(2)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300㎡小于等于6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

(3)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600㎡小于等于9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7%处以罚款;

(4)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大于900㎡的,按照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4. 2010年9月1日(含9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已经销售的,按

照销售收入处以罚款;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处以罚款。

(二)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实体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地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为住宅、商业、办公、酒店,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2010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按照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2. 2010年9月1日(含9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已经销售的,按照销售收入处以罚款;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处以罚款。

(三)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实体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地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且无整改条件,减少的建筑面积为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建筑面积的,在保证停车位数量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减少部分的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四)地下室外轮廓尺寸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地下室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为住宅、非住宅(商业、办公、酒店、其他用房),已经销售的,按照销售收入处以罚款;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处以罚款。超出部分属配套设施用房的,按照超出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2.地下室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且无整改条件,按照减少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减少的建筑面积为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建筑面积的,须保证停车位数量满足规划要求。

(五)实际建筑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但实际建筑高度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的建筑项目,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实际建筑高度超出(或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小于等于15厘米的,不予罚款;

2.实际建筑高度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大于15厘米,当实际建筑高度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不足标准层高1/2的,按标准层的1/2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当实际建筑高度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介于标准层高1/2至1的,按标准层建筑面积的

篇二: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明确公安机关参与查违职责

2014年07月29日

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2013年9月27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所辖城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按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认定和处理;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依法追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查处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负责违法建设的具体查处工作。

第六条 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房

屋征收、征用以及依法查处时不予补偿。

第二章 协调联动

第七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解决下列事项:

(一)研究部署违法建设查处措施;

(二)指导协调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活动;

(三)督促协调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四)协调处理违法建设案件管辖异议,解决违法建设查处疑难问题;

(五)研究处理上级机关督促查处的违法建设事项;

(六)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的其他事项。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制作统一的执法文书样式,并规范执法程序。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当督促当地查处机关立即查处,并将情况定期通报监察机关。

第八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通报查处机关,并按照下列规定协助做好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

(一)提供违法建设查处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所需信息和资料;按照查处机关的要求到场配合查处。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法建(构)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时,应当查验申请项目的规划手续,对无合法手续的不得批准核拨扶持资金。

(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已经办理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变更。

(五)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进入违法建设现场执行公务的行为负责及时制止,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刑事伤害以及查处机关移送的其他涉嫌犯罪的违法建设案件或者线索,依法立案。

(六)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作出有关行政许可前,应当查验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手续。对无合法手续的,不予核发有关证照。

(七)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履行违法建设查处及协助查处职责的情况负责进行监察,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城市管理监督机构巡查时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或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通报查处机关。

村(居)民委员会、农林场(园艺场)场(队)部、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单位在其辖区内或者管理区域内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或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报告查处机关。

第三章 监管与处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接驳。 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单位)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应当查验房产权属证明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验规划核实证明。对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对无房产权属证明、规划核实证明或者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承建建设项目应当查验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对无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承建。

第十三条 查处机关、城市建成区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当分解日常巡查责任,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第十四条 查处机关巡查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的,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报告的,应当立即核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不停止施工的,查封施工现场,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对已建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在确认违法建(构)筑物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并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其采取改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罚。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定,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定,但建设内容符合用地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一)侵占城乡规划法明确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的;

(三)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设施正常运行,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的;

(四)擅自改变或者突破强制性规划控制指标的;

(五)在具有革命历史纪念意义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篇三:违法建设查处规定

违法建设查处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0日【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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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办理处室:法规监检处 分局办理科室:监检科

审批性质:行政处罚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适用条件: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管线工程、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工程未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或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违法建设情形

批复期限:70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请点击打开)。

2.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的,应提交违法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检讨书(应当有三方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方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以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授权建设单位办理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事宜的委托书;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确无责任或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已不存在,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并书面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3.由城市规划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立案上报的,应当提交立案调查记录。

4.个人私房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5.已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及其附图、附件的复印件,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划拨批准文件,属违法用地的,应当提交违法用地已经定性处理的资料。

6.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及总平面图复印件。

7.已批准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当提交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8.已取得《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及所批准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的复印件(适用于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情形)。

9.已取得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有关文件复印件(适用于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情形)。

10.违法建筑物实测地形图或《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复印件。

11.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违法建设总平面图、现场施工图或工程竣工图一式两份及违法建设部分的现场照片,其中道路交通工程中的桥梁、涵洞工程应当提交竣工立面图外,其余不需要提交竣工立面图,管线工程均不需要提交竣工立面图。 12.涉及白云山

风景保护区规划控制、航线净空控制、文物保护等专业管理问题的,应当提交相应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13.租赁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

14.有加层违法建设的,应当提交有相应当设计、勘测资质的单位对加层部分出具的结构安全技术鉴定书。

15.1992年8月1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该项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和《广州市配套设施建设费缴费证明书》及《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

16.1997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工程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违法建设当事人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市政配套费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违法建设所在的建筑工程高、中、低档价格各一份)。

17.如违法建设单位曾更名,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表格下载:违法建设查处业务立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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