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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全文

时间:2016-09-03 11:19:2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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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 ( 共 10 小题,总分: 40 分)

1. 对最小代价原则的要求说明正确的是

A.前提是保障人的财产优先权

B.要把对生命健康权的损害控制到最低的限度

C.坚持常态措施用尽原则

D.可以忽略对正常的生产、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影响控制

2. 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包括

A.常态与非常态管理

B.应急管理

C.危机管理

D.以上都是

3. 关于“权利保障”和“权利保护”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A.保护财产权是说个人没财产的时候国家负责分给个人财产

B.政治权利、人权是要保障的

C.财产权利是要保护。

D.保护财产权是“保护好个人的财产权利”,是保护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

4. 关于风险评估体系下面正确的是

A.风险评估是一个技术概念,但它的手段不是一种技术性的手段

B.风险评估体系的主要目的是对可能发生的较大的突发事件要进行一种综合性的评估。

C.只有农产品质量的风险评估才是靠技术指标

D.突发事件应对的风险评估只包括对突发事件发生的人文和社会环境、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5. 有一种观念认为“突发事件发生以后就不要讲规矩、不要讲道道了,什么东西好使就来什么”,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在紧急情况下比如灾难来临时,用常态要求处理行不通时,就不能讲规矩了

B.如果认为应对突发事件就可以只凭经验,突发事件还是是应对不好的

C.这种观点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D.这种观点根本没有道理

6.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下面正确的是

A.第一次确立了一个系统的预警制度

B.“预警机制”是这部法律里唯一的亮点

C.明确规定国家要建立“物资的传输制度”

D.第一次把我国的救援队伍体系建立起来,一部分救援队伍具有法律地位

7. 对有效控制危机原则,下面正确的是

A.某些应急管理制度的设计应当将有效控制危机作为基本的出发点

B.有效控制危机原则是这部法里从原则到具体制度设计的一个基本思路

C.为了体现有效控制危机的原则,这部法律在立法思路上坚持“最小代价的原则”

D.有效控制危机就得要有手段、有措施,系统的手段和详细的措施要依据实际情况判断

8. 关于对公民权利依法予以限制和保护相统一,下面不正确的是

A.应急处置措施在实行中可以不计对公民权益的损害

B.预警措施都是实施性解决性的措施

C.确立了比例原则

D.用公民个人财产时可以考虑给予补偿

9. 下面不正确的是

A.“信息报告员制度”对提高突发事件预防的能力非常重要

B.“乙脑预防”案例说明了日常的检测对于突发事件预防是非常重要的

C.县级人民政府通过登记本地区的危险品、水域分布等来建立监测网络

D.监测网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一个体系, 总是常态过程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 )起开始施行。 A.40848 B.40817 C.40785

D.40544

二、多选 ( 共 6 小题,总分: 20 分)

1. 《突发事件应对法》总体思路包括几个方面

A.对公民权利依法予以限制

B.坚持有效控制危机和最小代价原则

C.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在优先的位置

D.建立分类领导、综合协调、统一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2.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一系列有关预防和应急准备的制度,包括

A.建立突发事件监测网络,预警机制和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

B.建立应急救援的物资、设备、设施的储备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

C.不需要普及社会大众学习安全知识

D.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3. 人的三大最基本的权利包括

A.财产权

B.自由权

C.生命权

D.人权

4. 能否有效地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

A.成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任务

B.直接考验了政府的应急管理能力

C.成为检验执政能力如何的一个标志

D.成为检验一个社会是否成熟的标志

5. 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不足有

A.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充分、不得力

B.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明确

C.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

D.统一协调、灵敏应对突发事件的体制没有形成

6. 三个转变的最根本点在于突发事件应对要实现

A.牢牢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主动权

B.以增强驱利避害、化险为夷、转危为安的能力

C.以减少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任意和无预期

D.由个别的调整向规范的调整转变

三、判断 ( 共 12 小题,总分: 40 分)

1. 某政府机关有员工147人,其中有危机感的约有118人。而这些人中,真正知道如何应对突事件的人数大概只有8个左右。

正确

错误

2. 三大权利是指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正确

错误

3. 北京博士生被车撞死的事件说明了公众危机意识不高,其中司机的互救能力太弱是主要原因。

正确

错误

4. 目前政府一系列的预防应急制度、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救援制度,包括事后恢复和重建制度都已健全

正确

错误

5. 《突发事件应对法》总共七十多个条款中有四分之一是规定预防和应急准备的

正确

错误

6. 把握规律实现了三个转变,就绝对能够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正确

错误

7. 有效控制危机不可能没有成本,没有代价,所以最小代价原则并不现实,当突发事件发生时,还是要不计代价来应对。

正确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和总体思路

汪永清

(文本根据教师授课录音整理)

《突发事件应对法》,10月1日就开始实行了,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行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划入法制化的轨道,也标志着我国的依法行政进入更广阔的领域。也就是说我们讲依法行政。不仅是常态下的我们的行为要做到依法,在紧急情况下我们也要依法办事,那么这对于全社会提高应急的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在当前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这部法律是我们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责任。

我讲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讲一下《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的背景,总的来讲,《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在党和国家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大的背景下出台的。它的出台深刻的反映了时代的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这些话我都不展开讲。我想对这个判断,我们在内部也有很多讨论,一个是这样一个历史进程当中,就是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这样一个历史进程当中,一种人民和时代的要求。同时,也顺应了党和政府工作的这样一种与时俱进的特点。我后面会谈到我们传统意义上讲,党和政府的工作,一般只讲常态下的工作。在我们的工作当中,或者我们的建设制度当中,没有这种分类的,也适应了新时期政府工作特点的新变化。集中反映了我们对应对突发事件规律性的认识,具体来讲这部法律的出台,有这么四个背景。

第一个背景就是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已经成为制国理政的一项重要任务。

同志们都知道,现代社会是一个高风险的社会,我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每年约有20万左右死亡,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找不到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几千亿元。2003年的非典,2004年的禽流感,其影响更加深远,应该说这个损失也难以统计。

我们在工作当中发现现代社会的突发事件有这么三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损失大。突发事件的发生不仅仅造成财产的损失,还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不仅造成眼前的损失,还造成长远的损失。

第二个是影响广。这种影响不仅仅限于经济的,也还有政治的,这个政治影响就非常的宽泛。世界上因这种突发事件发生应对不当导致政权垮台的这种事例也是不鲜见的。

第三是社会关注程度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生命的珍爱,对财产的关注,对行为的预期,对秩序(06:34)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高,这应该看做社会的一种进步。

因此,对政府如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减少损失的发生,危害的扩大,人们有很高的期待。尤其,这几年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的这种社会敏感度,比任何时候都要高。这个我们经常出国,很少能看到国内的新闻。但是。一旦我们国内有一点点这种突发事件的发生,在国外满大街各种媒体都是。我们抛弃其他的这样一种因素,更多的是对这样一种突发事件对人类造成的危害的关注比原来要高的多。因此,能否有效地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直接考验了政府的应急管理能力,也成为检验一个社会是否成熟的标志,成为检验执政的能力如何的一个标志。

这个我们在起草这部法律的过程当中,研究了很多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一些经验、比较好的案例。我们有一个感觉,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它所造成的危害,跟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跟一个民族的文化心理结构,跟这个社会成员的文化素质是密切相关的。就在现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国家,在突发事件的应对过程当中,它有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实际背后都有血的代价。我想在我们国家,这样一个历史发展阶段,

要想把突发事件完全都纳入到我们的事业,都不让它去发生,或者发生以后我们做到零伤亡,我想这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能做的就是把能控制的事件,我们给它控制好,能减少的损失尽我们所能把它减少到最低的限度。因此,我用了一个题目,叫“应对好各类突发事件是我们制国理政的重要任务”,我想这个判断一点都不过分,这是第一个背景。

第二个背景就是应对突发事件需要从依靠经验向依靠法制的转变。

这种转变不是任何人强加的,是多少血的教训和我们成功的经验所要求的。无论是中国应对突发事件还是国外应对突发事情的事件都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要想把突发事件预防好、控制好、损失降到最低的限度,单靠个人的这样一种经验和管理者个人的能力不足以达到目的。我们通常讲现代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有它自身的规律。最近建民同志有几次这样的讲话,那么对突发事件的规律都有很多的概括,他也有一个提法,就是《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们对突发事件应对规律的一种认识。因此,我们在这里学习、贯彻这部法律,必须思考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是什么?那么,我讲应对突发事件需要依靠经验向依靠法制的转变。这其中就有我们如何去认识、把握和运用突发事件应对的规律,这种规律由自发而变成一种自觉,由自发变成自觉的过程,就是我们完善制度,应用规则来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这种规律概括起来可以概括成这三句话,每一句话八个字,这个不一定准确,提出来供同志们参考,

第一就是居安思危,有备无患,这是我们应对突发事件规律的第一个认识。

第二个认识就是快速判断、果断处理。

第三个就是整合资源、协同应对。

适用这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要求我们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当中,实现三个转变:

第一个转变就是要由单一常态管理向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相结合的转变。由单一常态管理向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相结合的转变。在管理理念上真正做到居安思危,在工作布局上做到有备无患。我开始讲我们的管理工作,历来只是有一个按部就班的这样一种工作形态,工作习惯,工作要求,实际上在我们这样一种常态下的管理工作当中,就应该孕育着一种为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做好准备的这样一个任务,这就是我们讲的常态和非常态要相结合。我们想要学好这部法律或要认识应对工作的规律。最要紧的就是我们在常态工作当中如何把非常态的要求纳入其中,在工作布局上要做到有备无患,这是第一个转变,

第二个转变就是由自发应对向自觉应对的转变。

由自发应对向自觉应对的转变。在应对思维上要做到有勇与有谋相结合,在应对方式上做到个别经验与规律性认识相结合。这一点应该说这也是一种规律性的认识,也是我们在思考、研究、设计《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个过程当中。我们所得出的一个基本判断。而且背后都有很多的例子,所谓有勇与有谋的结合,这个“谋”既包括我们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当中”,我们要显得有谋,更主要的是强调我们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就要规划好,谋划好,免得突发事件一发生,我们措手不及。我们原来在实践当中比较多的是强调“勇敢、无畏、牺牲”,这在今后的突发事件当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阶段,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度,这一点也是我们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一个重要经验。但是光有“勇”不行,我们还得有“谋”。所以中央在应对突发事件当中讲应对突发事件第一位的是要依靠科学,这里的科学包括我们应对技术上的科学、手段上的科学,也包括我们各种应对方式的科学。这一点在我们这个法,可以说是我们法的一个基本的思路,一个基本的要求。所谓在应对方式上要做到个别经验与规律性的认识相结合,这也是一个由“自发”到“自觉”的过程。我们干什么事都是先有经验,总结经验上升到制度,上升到原则和规范,然后成为一种自觉来指导我们的实践,规范我们的实践,引领我们的实践。以前我们在突发事件的应对过程当中,比较多的都是强调“经验”。当然突发事件千差万别,个别的经验非常重要,但是在现代社会,如果只是靠经验来应对突发事件,我们是很难达到应对突发事件的目的的,甚至我们付出很高昂的代价,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发展,我们都控制不住,这是第二个转变。

第三个转变就是由个别理性向集体理性的转变。以实现应对行动上的广泛参与与步调一致的统一,集

中指挥与广集民智的统一。这一点也是突发事件规律对我们提出的要求。所谓个别理性向集体理性的转变,通常的来讲,从理论上来说,所谓集体的理性就是一种规则,一种规范。个别的理性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但这种理性有的时候,我后面还会提到,在紧急的情况下人是很难真正做到理性的,这不是一个人的水平高低,这是人的这种特质所决定的,所以有的同志老讲你这个人有没有遇到大事就冷静,紧急情况下我不慌不忙,就说你有大将风度。但这些要求都是理性的需求,对多数的是做不到的,但是突发事件又要求我们每一个参加这样过程当中的每一个成员,既要高度重视不要怠慢它,但是又不能手忙脚乱没有理性,这样呢我们会越应对越乱,我们在实践当中这类的事情非常的多,我用了一个词叫“从个别理性向集体理性的转变”,也就是说我们这些年应对突发事件的实践表明我们有一批在应对突发事件当中,靠理性应对这样的一支队伍,但这种理性我们把它定义为个别的理性。我有这个水平,我有这种历练,我就有这种理性,这种自觉,你没有这种历练,没有这种水平,就没有这种自觉,我们应对工作就势必受到影响。那么怎么办?就应该把这种个别的理性转变为一种集体的理性,把个别的经验变成一种规律、一种规则,这样我们在行动上才能做到广泛参与又协调一致,这是我们这个应对突发事件跟日常工作所不同的。日常的很多工作我们要强调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要他们的配合,无论你是做什么管理工作,都有这样一个要求,但这种要求跟突发事件应对这个要求相比较,那根本可以说就微不足道。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不管是哪一类突发事件,如果不能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来广泛参与,这个突发事件是不可能应对成功的。但是如果千千万万不同利益追求,不同想法和主意的人参加到这个过程当中,没有一个步调一致的这样一个指挥和行动,那么应对也不会成功,所以这一对矛盾做为政府来讲就应该有一种方法和机制,把这个广泛参与和步调一致结合起来,这种机制我们这部法律当中规定了很多。目的就是想把这两者更好地结合。这是第三个转变。

这三个转变我是想说明应对突发事件这三句话的规律,这个规律决定了我们国家到这样一个历史阶段应对突发事件,应当有一部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应该把这些规律经验,把个别的理性上升到一种规则。

这三个转变的最根本点或者说最关键的地方在于我们的应对要实现由个别的调整向规范的调整转变,以减少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任意和无预期,以增强驱利避害,化险为夷,转危为安的能力,牢牢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主动权,也就是说我们把握了这个规律,实现了这样三个转变,我们就能够提高我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主动权,这是第二个背景,这个背景就是从依靠经验应对向依靠规则,依靠法律应对的转变。

第三个背景,就是现行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急待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这是我们出台法律的另一个背景。

2003年这场非典给我们的教训非常深刻,从这个事情发生和发展,以及我们为此付出的代价来看,这决对是一件坏事。但是从我们民族的长远来看,这也未必不是一件好事。非典和随后的禽流感的应对,我们发现我们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应急管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有很多的缺陷和不足。所以在2003年应对非典结束以后,国务院领导就开始研究如何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问题。经过这些年的共同努力,那么这个体制、机制和制度都得到了很好的完善,那么我们在制定这部法律的过程当中,首先,必须要明确我们现行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究竟有些什么不足,我把它概括成这么几个方面,第一就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明确,统一协调,灵敏应对突发事件的体制没有形成。所谓责任不明确,这是一句非常原则的话,但是内涵非常丰富。第一位的就是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当中,政府应当负什么责任,社会又应当负什么责任,发生突发事件的那个单位应当负什么责任?是不清楚的,再往下说就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哪些是中央政府承担的责任?哪些是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不清楚,什么责任应该由政府来承担,什么责任应该由政府的部门来承担也是不清楚的。这样就会出现一种一旦出了问题大家不是忙着在如何齐心协力,去应对好这个事件,而是上来就产生相互埋怨、相互指责、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

说心里话,如果在突发事件的现场,我们还发生这样一些情况,我在这个国外考察的现场的时候我曾经问过他们,他们说在应对突发事故现场有几个大忌,其中第一大忌就是我们应对突发事件的不同层次的人员,思想没有在如何控制突发事件上,而是想如何这是你的事还是我的事,这是你的责任还是我的责任

上,这必将酿成大患。

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有一个我前头讲了,他要有一个整和力量统一指挥和协调的问题,这种体制要求反应非常灵敏,指挥灵敏,反应敏捷的这样一种体制意识形态。

我们现在应该说,建国这几十年来,我们在一些重大的一些领域,突发事件发生比较频繁的领域,我们是有一套成功的做法,比如说防汛抗旱,比如说防震救灾,我们都有一套体制和机制,但是现在的这个突发事件,发洪水就不仅仅限于洪水,他还会有卫生问题,还会引起很多次生灾害,那么发地震更是这样,所以光是领域的这样一种体制不足以达到“统一协调、高效应对、反应灵敏”这样一个要求,应该说在我们应对突发事件的实践过程当中,因体制存在的这样一些问题,因责任不明确所导致的问题,严重的影响了我们应对突发事件的效率和效果。

我想我们在深入学习贯彻这部法律的过程当中,都要试图找到我们现在这样一种责任不清,体制不那么协调的一些问题的症结所在,这样更好的改进我们的工作,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一些政府和政府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这是一面,还有一面,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充分、不得力。

先讲一下这个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我一开始我就讲了,这不是哪个水平高低的问题。这个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生活在常态下,也没有人多少去历练过、经历过那种大灾大难,而且大家从心里就不希望发生这样一些事情。因此都靠这样一种直接的经验来提高我们的能力和意识是很难的。但是,我是想这样一种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跟我们这种民族的文化特性恐怕是有关的,我后边我会再讲,跟我们的教育体制,教育的要求也是有关的。我想我们在坐的,都是我们国家,不说是精英吧,但也都是经过良好训练的这样的一批人,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扪心自问,我们是在读书的时候受过这样一种危机教育,还是我们工作以后受过系统的危机教育,刚我们张主任说这个所谓应急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第一次走进中央党校,所以,你们这个是很有幸的,我一来我就问,怎么不在行政学院办?要到党校来办这个班?其实办这个班,我们除了说这个班本身我们会讲一些知识一些要求外,恐怕一个更重要的一个意义,就是一个标志性的意义,我们的整个的教育内容,应该要加上这一课,国外叫“危机教育”,我们叫“应急管理教育”,我在后面我也会提到。那么,我们自己就这么走过来的,那么我们在工作岗位上,这个日常的大量的都是经常性的工作,就是发生了突发事件也会有一些专门干这个活的人来做,那么绝大多数工作人员都是做常态的工作,所以为什么我前头讲,我们要常态和非常态结合,其实在现代社会,你有的事很难把他分清楚,这就需要我们从制度上到意识上都要有这样一种危机的考虑和设计。曾经做过一个调查,讲的这个什么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危机意识,这个国外曾经有一个调查,政府工作人员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当中是最有危机感的,这是第一句话。有危机感的大约占政府工作人员的80%。我曾经就问过他,为什么会有,他说他们有一种责任,这个时候的政府工作人员就不再是一个普通的公民和自然人。第二个话说出来就比较那个了,就是说80%的人当中发生了事情以后,有93%的人不知道各种突发事件怎么应对,都回答“有人叫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我服从就是了”,如果这样一种无意识,如果只有一种,当然服从也很重要了,问题是我们这些人员不仅是要服从的,我们还要引领,甚至要指挥社会的成员来应对突发事件。因此,我们要有一种意识和能力,这两个一个80%一个93%,第一个数字说起来很自豪,这个我们在中国没有做过这种调查,国外是三年五年他就做一种这样的调查,以训练,这个调查本身就是给工作人员一种压力,老要问自己,这个楼发生火灾,我自己知道怎么办吗。先别说我去指挥别人怎么办?我这里突然发生洪水、地震,发生别的什么灾害,我知道怎么办吗?就逼着我们的工作人员真正做到居安思危,这是一面。

但是另一面呢我们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充分不得力,这个在我们起草这部法律过程当中,我们听到的最多的意见是这个意见。有一位市长,在我的办公室说,说现在你们什么都要我依法,他说在紧急状态下,说心里话就没有一个法,叫我去怎么样去解决我所要面对的问题。在重庆开县发生了这么大的灾难的时候,我们有的同志有的领导回来说了这样一个事情,我们有些基层的干部,为了要村民撤离,有的都下跪了,说大爷大娘你赶紧走吧,要不走这里有多大多大的危害,有些人就是不走。那么,我们的

法上说,你这个时候不能够强行啊,要尊重人家的意愿。如果说我们在应急的过程当中,只靠我们的工作人员苦口婆心的做工作,而没有一些应急的措施和手段,势必一些可以避免的损失我们就难以避免,尤其是一些可以避免的人员伤亡,我们有很多血的教训。李月德同志明天来讲具体内容的时候会讲一些措施,假如我来讲这个措施,我会讲的很有情绪,我就现在很多写在里头的很多措施都是顶着很大的压力把他写进去的。都是要用一种,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培养了一批人只会指手划脚,不会解决实际问题的这些所谓的专家。到现在也还在说,我们这个法有些措施规定是不合适的,你这又不是紧急状态,怎么能规定这些措施呢?其中就包括撤离人员在危险境界撤离这样一些措施,不好规定,到现在还有人在这里批评,当然法律定下来了,批评是他的事,我们就按法律办事。但是也有一些我们该规定的措施没有规定的那么清楚,那么明确,那么管用。

所以我现在我们这个同志们可以看看这部法,我们把他的措施分若干个等次。

第一,分两大块,预警措施是一大块,然后呢应急处置又是一大块。我们为什么要做这个区分?就是想不同的情况给大家规定一些不同的手段,而且就是在“预警”这样一个阶段,我们也规定了很多不同的条件所采取的不同的措施。同志们可以看看这部法,因为在坐的很多是法制办主任,我们没有一部法律规定的措施会这么细,我们有的措施十几项啊,一种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十几项措施,没有一个法律这么规定的。目的就是想解决我们这些年来,我们只要改进工作,就能够提高我们应对效果的这样一些情况,能够得到扭转,而不是相反。应该说出台这部法律,这是一个重要的理由,这是我们应急处置措施不充分不得力,这是我们的一个重要的理由,这部法律为什么后来在这个人大审议过程当中,拖了那么长时间出不了台,有不少的争议,其中最大的一个争议就是这里:要不要规定这么多的具体措施?这是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就是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这是我们一系列的预防应急制度,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救援制度,包括事后恢复和重建制度都不够健全。有这样一些制度不够健全导致了一些能够预防的事件,我们没有很好的预防,一些可以减少的损失,没有能够有效的控制危害的扩大,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尤其令人心痛的就是我们在很多情况下可以减少人员的伤亡的,我们并没有达到这个目的,这个今天是在内部讲,我们在研究起草这部法的过程当中,因为首先都是研究很多的案例,开始我们也不懂,就是也不知道这个背后是个什么事情,反正总是表面造成多少损失,死了多少人,如果同志们要是感兴趣的话,可以随便调些案例分析,

咱们今天在内部讲,我们有很多可以减少的伤亡,我们没有做到,这就是大家可以看到的一个很简单的表面现象,为什么一些国家突发事件也很多,但是最后报道来报到去没有太多人员伤亡的,你看美国这个加州的大火,烧了多长时间,烧了多少房子,它最后才造成几个人伤亡,我请同志们留意以后的国外一些突发事件的报道,它很大的事情,但是到最后也没有几个人死的,这背后有很多值得总结的地方。

我们有的一个客车,装三十多个人,就是一个普通的翻车,翻到一个普通的地方,从高速路上翻到农田里,我们会导致几十个人的死亡,为什么?车上的人弄完了后也不知道怎么出来,他怎么死的呢?是要等到这个车爆炸,他才造成被烧,车翻下来这个爆炸是有一个过程的,它必须是这个汽油泄漏又碰到火,或者有其他碰撞才会产生,这是一个很长的,也不是很长,就是有一个足以逃生的这么一个时间差,无论是我们的运输单位,我们的驾驶员,我们车上的工作人员,还是我们的乘客,都没有这个经验,不知道怎么逃生。我们现在这几年知道了,原来我03年到意大利考察,说心里话我就不知道,正好我们是考察这个突发事件应对,怎么坐什么车上面都有一把大斧头,就是那个红锤子,一把很大的红锤子,这是外国司机告诉我这就是发生突发事件以后敲玻璃用的,我们现在在飞机上都有怎么救生的一种宣传,我们现在这个别的公交系统是没有这个普及的,这个知识的传播的,现在强制标准要求生产这种封闭式的客车,都要求配这种锤子,这都已经成为一种标准了,但是往那个地方一挂,有多少人知道用啊,不知道的。我讲的这些呢就是,我们这样一套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最终反映出来的是我们能够预防的事件我们没有预防好,能够控制的损失我们没有把它控制住,这就是教训。

第四个问题就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不够健全,公众危机意识不高,自救与互救的能力不强。

篇三:《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全文内容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全文内容

2009-10-19 08:11:29

(2009年7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在省、市、县应急总指挥部下,分类设立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总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含中直、省直驻当地有关单位,下同)负责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专项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应当有当地同级军事机关、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参加。

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管理的有关工作。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隐患或者突发事件信息。

第五条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溯查制,并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的绩效考核范围。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自救、互救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应当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和各级干部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部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性评估、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可以直接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专业监测机构、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第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收集、识别、评估和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督查等制度。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查处理制度,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第十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实施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并定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有关部门调查危险源、危险区域时,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源、危险区域的风险隐患排查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城市规模、气候可行性、突发事件危害种类和特点等应急需要,统筹安排应急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不符合应急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各类广场、绿地、体育场、公园、公共人防工程等适宜场所,确定为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导引图,并向社会公布。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公共设施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巡检和公开报修制度,设立专业检护队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配备应急广播、照明、消防设备和其他应急避险器材,注明使用方法;

(三)设置相应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

(四)设置符合要求且明显的安全标志、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

(五)在可能出现危险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对可能出现的危险作出说明提示,告知预防和紧急自救方法;

(六)有关员工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练使用配备的应急设备、器材,了解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和方法。

第十八条 实行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定期安全检护制度。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公告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应急处置设备,开展内部和周边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一)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队伍;

(二)按照突发事件类别,依托系统、行业组建专业救援队伍;

(三)发动成年志愿者,组建临时救援队伍;

(四)协调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企业事业单位,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总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年度专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联动协同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普及活动。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置应急专项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审计、财政部门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制度,统筹各类应急物资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生产、调配、供应,并建立省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建立综合应急平台,形成连接各地区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体系。

第二十五条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监督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人民政府应急处置通信系统畅通。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应急专用频率的电波监测和干扰排查等技术保障。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为人民政府实施应急处置提供预警信息播发等相应保障,并依法实施监管。

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参与应急处置的车辆优先通行和线路顺畅,免收费用,必要时开辟专用通道。应急处置车辆应配置规范标志。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当地同级军事机关、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省)直驻本地有关单位和周边行政区域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定期会商制度,提高应急快速反应能力。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

第二十七条 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构成的信息收集与报送网络,通过多种途径收集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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