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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保系统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时间:2016-08-30 11:37:4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全国地方环保系统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全国地方环保系统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加强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环境信息化工作发展,根据环境信息化工作的实际需要,现提出地方各级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本标准分为三个级别,同时每个级别又划分成甲、乙、丙三个等级。省级环境信息机构至少应达到一级标准,地市级环境信息机构至少应达到二级标准,县级环境信息机构至少应达到三级标准;同时,东部地区的环境信息机构至少应达到所对应级别甲等建设标准,中部地区的环境信息机构至少应达到所对应级别乙等建设标准,西部地区的环境信息机构至少应达到所对应级别丙等建设标准;另外,副省级城市环境信息机构至少应达到一级丙等建设标准。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提高等级,达到上一级别/等级建设标准。

一、人员与构成

地方各级环境信息机构人才队伍以大学本科以上,环境管理、信息技术相关专业人员为主,人员数量及技术构成要求如下:

二、经费

环境信息机构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员经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核定;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专项业务经费按照专项工作的实际需要,单独予以核定,并根据信息技术和业务的发展需要逐年有所增加,主要包括信息化能力建设经费、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与运维经费、应用系统的升级改造经费等。

其中,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与运维经费、应用系统的升级改造经费基本保障额度应为:

三、设备配置标准及业务用房

环境信息工作所需设备是指构成环境信息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所需的基本设备,以计算机和网络设备为主,主要包括系统硬件、基本系统软件、基础应用软件及其它相关设备。为符合国家信息化发展要求,满足环境信息工作实际需要,并考虑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发展,环境信息工作所需设备(包括软件)应适时更新换代。

1.业务用房(使用面积):

2.系统硬件:

3.基本系统软件:

4.基础应用软件:

5.其他:

篇二: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长期稳定地发展,根据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现提出全国环保系统省、市、县三个级别的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本标准为基本要求,地方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高于本标准的,应执行地方标准。 一、人员编制与构成标准

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和人员构成包括行政与事业两部分。

25人以上的环保宣教事业单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5人,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10人,初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10人。 二、经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00〕438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64号)规定,环境宣传教育机构经费以定额补助和定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纳入同级财政经费。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预算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对其开展专项活动所需经费,按照具体工作内容,给予定项补助,并逐年有所增加。专项经费基本保障标准为:

三、设备配置标准及业务用房标准

宣传教育工作所需设备主要是办公、交通、采编、教育、资料及音像等设备。为符合电视播放的要求并考虑日常损耗,一些电子类设备需要更新换代。县级市和县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应以配备电脑和摄像器材为主,强化信息网络沟通,实现快速联系。摄像机和编辑机应与省级以上电视台的播放标准相匹配。

四、建立环境教育馆

环境教育馆应是以政府为主建立的面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可以集中反映本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环境问题,围绕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人与自然和谐、本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等主题,提供信息、资料、培训、交流、活动、会议、展览等服务。建立环境教育馆对开展环境教育,特别是提高青少年环境科学知识水平,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并能体现出政府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重视和行动。建议有条件的省市考虑建立环境教育馆。

篇三: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信息分类: 发展规划

发布日期: 2009-08-03

15:43:24

信息索取号:

D25280-0301-2008-000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环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长期稳定地发展,根据环境宣传教育工 作的实际需要,现提出全国环保系统省、市、县三个级别的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本标准为基本要求,地方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高于本标 准的,应执行地方标准。

一、人员编制与构成标准

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和人员构成包括行政与事业两部分。 25人以上的环保宣教事业单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5人,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10人,初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10人。

二、经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00〕438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 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64号)规定,环境宣传教育机构经费以定额补助和定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纳入 同级财政经费。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预算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对其开展专项活动所需经费,按照具体工作内容,给予定项补助,并逐年有所增加。 专项经费基本保障标准为:

三、设备配置标准及业务用房标准

宣传教育工作所需设备主要是办公、交通、采编、教育、资料及音像等设备。为符合电视播放的要求并考虑日常损耗,一些电子类设备需要更新 换代。县级市和县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应以配备电脑和摄像器材为主,强化信息网络沟通,实现快速联系。摄像机和编辑机应与省级以上电视台的播放标准相匹配。

四、建立环境教育馆

环境教育馆应是以政府为主建立的面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可以集中反映本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环境问题,围绕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人与自 然和谐、本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等主题,提供信息、资料、培训、交流、

活动、会议、展览等服务。建立环境教育馆对开展环境教育,特别是提高青少年环境科学知识 水平,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并能体现出政府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重视和行动。建议有条件的省市考虑建立环境教育馆。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6] 37号)转发你们,同时,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尚未建立环境宣传教育相关机构的一律建立机构,并明确职责。

二、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编制构成行政和事业单位两部分可合并使用。

三、环境宣传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量实行定向补助,并逐年增加。具体可参照中部地区年度专项经费申请标准,申请同级财政安排。

四、环境宣传教育办公用房由地、州、市环保局在环保污染防治基础工程建设中自行解决,各县自行调剂解决。

五、有条件的地、州、市和县(市)环保局定期或不定期向公众提供展览等服务。 附件: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

[2006]37号)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宣教机构 建设标准 通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宣教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2006年6月19日印发


全国环保系统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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