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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

时间:2019-06-25 00:33:13 来源:免费论文网

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 本文关键词:中国农民,组织,合作,研究,发展

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 本文简介:摘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地区实行改革开放的标志性事件,是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一次重要创新。进入新世纪后,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伟大创新。也是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但作为农

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 本文内容:

  摘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地区实行改革开放的标志性事件,是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一次重要创新。进入新世纪后,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伟大创新。也是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但作为农村经营制度创新的新兴事物,农民合作组织目前在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因此,农民合作组织必须进一步全面提升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关键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营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04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8-0460(2009)03-0048-06


  引言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地区先后经历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而言,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标志性事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在特定经济社会条件下的历史选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改变农村落后面貌的同时,也奠定了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后续改革的基础,极大地改善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因此,被邓小平同志誉为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第一次飞跃”。但是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农村制度创新的终结。我国农业的发展,既需要坚持行之有效的基本制度安排,也需要根据变化了的环境,在保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稳定的前提下,不断创造出新的制度供给。


  围绕进一步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这一命题,在实践中有很多创新,在理论上也形成了一些不同的思路。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中期,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许多学者都注意到家庭承包制使全国农业陷入极小规模的经营,大大破坏了原有的机械化耕种和水利排灌的基础,农户经营决策上出现盲目性、应变能力差、短期行为等缺点(姚梅,1987;杜润生,1995),必须加强“统”这一层次的功能。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成为新的焦点。(黄祖辉,1999;牛若峰,1998)但是,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不可改变,农户小规模土地经营格局不会有太大的改观。扩大家庭经营规模、发展各种种田大户和专业大户、各种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生产,仍然是在“分”的层次上调整。90年代初以来,新型合作组织的发展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张晓山,1999;徐旭初,2005;曹泽华,2006)农业生产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同时通过发展多种类型的合作社,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这是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也是今后我国农村微观组织制度建设的方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统一服务功能的层次,又能激发分这一层次上的活力,是实现在统分结合两个层次上创新的最好组织形态。


  一、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背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各地涌现了包干到户和包产到户等多种形式的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对此,党中央给予高度重视。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组)、包干到户(组)等形式。1983年,中共中央下发一号文件,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91年11月,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1993年,我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写进宪法,将其确立为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提出,寄望于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能成为双层经营中“统”的那层组织载体,解决那些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并且办起来不合算的事。


  然而,农村改革的实践证明,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未能担负起“统”的职责,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仍处在“分”得过散而“统”得不够的状态,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以单个农业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过近30年的发展,就其本质而言还是一种分散的、低层次的经营方式,存在严重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首先,农户对市场缺乏了解,生产上存在盲目性和波动性。其次,农民生产经营利益严重流失。有研究表明,农民从生产的农产品当中所应得的利益,在加工和流动两个环节大致流失了43%。再次,随着国家社会经济与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公众普遍对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提出更高要求,而这种传统的、小规模的家庭生产经营模式将给农产品质量监控带来诸多困难,其产品也不易与国外市场对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农产品是争端最大的领域,将有越来越多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绿色贸易壁垒等问题的调查。而我国由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远远适应不了这方面的需求。此外,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发展的新阶段,这对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社会化、产业化和现代化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现代农业是高度科技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农业生产方式,强调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协作能力的增强,一般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市场反应和抗击风险的能力,提高农副产品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显然,目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营制度与实现现代农业的要求也是极其不相适应的。一家一户的小生产,获取市场信息和科学技术的能力差,吸纳社会及金融资金能力弱,农民之间缺乏共同的利益诉求,阻碍了规模经济的发展和农业效益的提高。1985年后,农民人均收入增长进入到常规阶段,城乡收入差距逐渐加大,1990年为2.02:1,2000年为2.79:1,2007年达3.33:1,绝对收入差距为9646元,是改革开放以来差距最大的一年。


  综上所述,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我们应该从两个方面去看:一方面,它是并将长期是最适应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经营制度,一定要长期坚持;另一方面,它又明显制约了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两面性,使农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一直处于一个低层次相互适应的水平上,要打破这种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钳制”局面,就必须在坚持农村家庭经营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农业发展中的各种生产要素的联合,发展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程度,创新经营体制,实现农业生产社会化。


  二、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其成功经验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保持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以农民自愿为基础,按照共同的经济利益联合起来的组织。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对家庭联产承包、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最大的完善和创新:一方面,能不断增强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完善服务功能,更好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推动农业生产经营的社会化和产业化,实现“统”的层次上的创新;另一方面,又能通过劳动者的联合、各种生产要素的联合,加快推动土地流转,积聚生产要素,从而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专业化,创新和完善“分”的层次。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家庭经营向多方发展。产权相对独立的农户经济重现活力,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商品经济获得较大发展,以市场机制为主配置资源的基本经济制度得到确立,一些地区初步具备了按照合作制原则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环境条件。在此基础上,为解决农民家庭小生产和社会大市场之间的突出矛盾,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朝现代农业方向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专业合作社这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形式的市场地位,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组建、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加入成员236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10%左右,并显示出蓬勃的发展势头。(肖红叶、毕美家,2007)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遍布种植、畜牧、水产等众多行业,基本上形成了“依托一个优势产业,兴办一个合作组织,发展一方经济,致富一帮农民”的兴盛景象。


  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可以得出以下几条基本经验:


  第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由农户自愿选择合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改变土地承包使用权,不改变家庭财产所有权,也不改变生产经营自主权。因此,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方式上,应根据社员的需要,有选择地开展服务作业,为社员提供特定的专项服务;在产品销售上,社员享有产品定价的自主权,同时根据章程享有合作经济组织的盈余分配权;在社会地位上,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业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在人事、财务、经营业务等方面不存在隶属和依赖关系。


  第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立足优势,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引导农民组织起来。从全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看,绝大多数是利用当地的资源、市场、技术等优势,依托当地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建立并发展起来的。四川射洪县棉花协会的产生离不开该县是四川省主要棉花产地这一原因(张晓山等,2001),浙江新昌兔业合作社的兴起与该县40多年养兔生产历史直接有关。(郭红东等,2001)江西省余江县生猪饲养历史悠久,是当地农民增收的传统项目,生猪产业合作社就在这个基础上成立了。(郭金丰、庄小琴,2007)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可以促进区域主导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加速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使农民获得产业优势,又可以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等模式,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实现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及销售等环节一体化,使农民分享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利润,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在产前、产中、产后开展联合。现代农业强调的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由于社员基本上从事同一产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彼此相同,需要的专业技术、生产资料也相同,产品的市场走向基本一致,从而容易产生需求的合力,形成服务的规模效益,有效降低社员的产、销成本。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直接联系与本产业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直接联系厂商、专业市场,直接接受政府产业指导,能够有效减少中间环节的盘剥或部门间的扯皮,提高服务效率,使社员分享到更多的利润。如黑龙江省海林市万寿菊生产协会成立前,当地的万寿菊加工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花时扣杂扣水过高(平均扣32%,最高达50%);协会成立后,与企业积极协商对话,争取到了扣杂扣水最高不超过10%的承诺。山西省闻喜县丰乐中药材专业合作社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通过中药材种植、加工、营销等系列环节联合运作,解决了农民种植技术难、市场运作难、加工没经验、产品销售难的后顾之忧,合作社社员获得相当可观的收入。


  第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寻求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引导,优化外部发展环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兴事物,如果离开政府的认同和支持,难以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近年来,各地政府相关部门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加大了对建立和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帮扶力度,主要做法有:坚持‘‘农民自愿”、“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向产业化方向发展”、“逐步实现规范化运作”等正确的指导原则;从资金、信贷、税收等方面明确给予扶持,优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外部发展环境;搞好服务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帮助解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各种实际问题,这些举措都极大地促进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第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充分尊重和激发农民的积极性,不断拓展合作的发展空间。我国农民走合作化道路的目的,不仅是满足生产经营服务领域的需求,更重要的是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动农业产业化,引导农民通过合作化走上共同富裕之路。因此,要不断激发和鼓励农民在合作化道路上的积极性和开拓性,通过各种生产要素的广泛联合、强弱联合和贫富联合,实现以富带穷、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农村地区的共同富裕。


  三、加快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思路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作为农村经营制度创新的新兴事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在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受宏观环境和自身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其功能和优势还没有充分发挥,仍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如对农户的覆盖率较低,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规模偏小,实力薄弱,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组织发育还处于较低层次,对农户的辐射带动力较弱;运行机制不健全,发展运行不规范等。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浪潮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充分发展,必须进一步强化自身建设与管理,完善服务功能,健全组织运行机制,全面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积极开展各项经营和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市场环境和其他强大的竞争对手,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也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树立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不断提高对社员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要充分发挥植根于农民,了解农民需求的优势,围绕社员家庭经营和生活需要,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完善各项经营和服务,生产优质、安全的农副产品,发展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不断延伸产业链,提高农副产品附加值,使合作经济组织及社员获得更多利润。(孙亚范,2006)


  二是拓宽资金获取渠道,为经营活动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撑。资金不足是我国大多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困难、发展不稳定的主要原因。作为独立经营的自主自助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本文来自《中国合作经济》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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