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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体育局工作规则

时间:2016-04-20 14:09:4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省体育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并结合省体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体育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推动我省向体育强省迈进。

  第三条 省体育局的工作准则是: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工作的决策部署,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不断增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进我省体育事业的发展;坚持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组织纪律,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坚持群众路线,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省体育局各项工作落实。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职能体系,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体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并可代表省体育局进行外事活动。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局长汇报。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局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七条 省监察厅驻省体育局的监察专员履行监察职责,并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决定协助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局长出访、较长时间出差、休假和学习期间,经局长同意,依照排序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九条 局机关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全面工作,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工作。调研员、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处长(主任)委托负责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省体育局直属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承担责任,并接受省体育局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完善重大决策的程序和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重要活动和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算以及体育工作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涉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重大事项,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第十二条 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按照省体育局的部署,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进一步完善督办制度,确保上级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局党组决定、局长办公会决议和局领导批示等贯彻落实。局办公室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对需要督办的事项,明确主办部门(单位)、协办部门(单位)、办理要求和时限,适时跟踪督查催办。主办部门(单位)要按照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督办事项,并按要求向局办公室反馈结果。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单位)做好有关工作。逾期不能办结的,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局办公室及时汇总督办情况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依法行政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根据体育事业、体育产业改革和发展需要,适时向省人大、省政府提出立法建议,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超越部门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起草,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五条 推进政务公开。把公开透明作为局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广电子政务,提高工作透明度。省体育局制定的政策和体育工作统计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省体育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通气会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制约。自觉接受省人大、省政协的监督。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或委托,及时向省人大、省政协报告或通报重要工作、重大活动情况,征询意见;认真及时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提高办理质量。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局领导及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研究、回应和解决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调查核实,及时由局新闻发言人发布准确情况。对确有问题的,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省体育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专题会议、局长碰头会、局行政例会制度及全省性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出席,办公室、监察室主任列席。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出席,研究决定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出席。党组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国家或我省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中央领导、省领导的重要指(批)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审定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等;讨论决定全省体育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干部任免、调动、奖惩以及在社会团体等任职事项;研究决定局系统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人员编制、人员配置等问题;研究直属单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方面的重大改革;研究局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局党组自身建设,组织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讨论需要党组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人事处负责。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参加,办公室、监察室主任列席。根据工作需要由主持人确定列席会议人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确定由省局拟定的政策、规章、规划;决定和部署省体育局的重要工作;通报有关全省体育工作的重要情况;讨论决定全局性重大问题,重大投资决策,全年预(决)算,经费补助和下拨;讨论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和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分管秘书长汇报工作的有关事项;讨论报请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的重要事项;讨论、审议省体育局规范性文件、重要文件及各市、县体育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研究确定省体育局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其他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局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局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条 局长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议题和参加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主要议题是研究处理属于局长、副局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工作事项;研究处理属于省体育局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工作事项;研究处理重大活动和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研究处理省领导和总局领导专项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处理省体育局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业务事项。局长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相关处室和单位承担,形成会议纪要送局办公室审核,由会议主持人签发,重要事项由主持人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再予签发。

  第二十一条 局长碰头会一般为每周一上午召开,由局长主持,局领导及学院党委书记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主要议题是通报上周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和本周主要工作安排;研究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事项。周工作安排表由办公室负责起草,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二条 局行政例会一般每2月召开一次,局领导和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局长主持。主要议题是各处室和各单位汇报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局领导布署下一阶段工作并提出要求。

  第二十三条 省局每年召开一次全省综合性工作会议。召开全省综合性会议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省政府批准。会议的主要任务:学习传达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总结并安排部署全省体育工作;表彰奖励先进。会议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二十四条 省局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处室应按照工作需要和财务管理要求,提出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局办公室、经济处审核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编入年度会议计划,并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做好会议的审批、报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局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坚持精简、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注重实效。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全省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五章 公文办理和审批

  第二十六条 省局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省体育局发文办理工作制度》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局办公室负责退回主办处室(单位)重新办理。局办公室负责办理省局公文的收发、核稿、传阅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报送省局审批的公文,除省局领导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省局领导个人。各部门(单位)报送省局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的,主办部门(单位)应主动协商,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局审批。部门(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意见,并经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省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国家体育总局批转省局办理的公文,呈局长阅批,并根据局长的批示呈送其他局领导(党组成员)。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传阅文件,及省委和省政府相关部门印发的重要传阅文件,按照局长、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党组成员)顺序呈阅;其他传阅文件按省局领导分工报分管领导(党组成员)阅批。

  第二十九条 以省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其中,报送上级部门的报告、请示,局管干部人事任免、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局性、综合性的重要文件,由局长签发;其他公文,按照分工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条 以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分管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其他处室不对外发文。

  第三十一条 与外单位会签公文或联合行文,由本局拟稿的,主办部门应就文稿主要内容事先与有关单位协商一致,由局领导审签后送联合行文单位会签;由外单位拟稿的,主办部门核稿后,附上具体意见,交局办公室报局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审批公文时,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完整的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或签署姓名,即示为“同意”。对一般性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对有明确时限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应预留足够的时间,严守时限。对下级单位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会签会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办结。“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个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公文,应说明情况。

  第六章 领导出席活动规定

  第三十四条 省局领导按要求出席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会议、活动,出席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单位)举行的有省领导、总局领导出席的或有省局领导具体参与事项的会议、活动。确因重要工作、出访等原因,局主要领导不能出席的,由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出席,并向举办部门(单位)说明情况;分管领导不能出席的,应向局主要领导报告,由局主要领导授权办公室协调其他局领导出席。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举办的一般性会议、活动,省局领导原则上按要求出席,确因重要工作或离杭出差(出访)不能出席,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并向主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省局领导出席活动应坚持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则。原则上一次活动只安排一位局领导出席,重大活动可以协调安排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同时出席。各部门(单位)邀请省局领导出席重要比赛、会议和大型活动,一般要提前一周提出书面请示,由局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和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及相关中心正司以上领导来浙检查指导工作或出席由我省承办的全国性、国际性赛事及活动,原则上由局主要领导出席;副司级领导出席的赛事及活动,由局分管领导出席。省局主办的重大赛事及活动由主要领导出席,其他赛事及活动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出席。省局与省直部门(单位)共同举办的赛事及相关活动,根据共同主办单位出席领导规格对等出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邀请参加的活动,根据邀请要求参加。未经省局党组批准,省局领导不出席各市、县(市、区)举办的会议、赛事及活动(市一级综合性运动会可由分管领导出席),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不出席剪彩、奠基、庆典、挂牌、揭幕等仪式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论坛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局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局科教外事处负责提出安排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根据情况报有关局领导和局长审定。

  第七章 廉政和纪律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三十九条 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体。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执行《省体育局局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等,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四十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履行逐级、事先请示报告制度,来不及请示的重要事项,事后应及时报告。日常工作口头请示报告,重要工作书面请示报告。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各项规定,不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出差、休假,由局办公室负责事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并报送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名单。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党组成员出差、休假,由本人事先向局长报告。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正职(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出差、休假,由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副处干部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四十四条 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健全和完善保密法规制度,强化保密技术手段,认真查处失泄密案件,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全面提升保密工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局各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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