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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信息不对称与风险控制分析

时间:2018-04-19 08:56:0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电子商务信息不对称与风险控制分析 本文关键词:不对称,商务信息,风险控制,分析,电子

电子商务信息不对称与风险控制分析 本文简介: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信息的获取与处理技术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以其价格优势及便利性不仅给电商平台带来了巨大利润,并且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网购平台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网络信息不对称问题及越发严重的风险问题,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信息不对称将成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瓶颈

电子商务信息不对称与风险控制分析 本文内容: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信息的获取与处理技术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以其价格优势及便利性不仅给电商平台带来了巨大利润,并且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网购平台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网络信息不对称问题及越发严重的风险问题,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信息不对称将成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瓶颈根据某研究所公布的数据,74.8%的人认为网络交易法规有待完善。201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受理消费者投诉约72.7万件。其中,生活社会类、销售服务、信息通讯服务、互联网服务和邮政业服务居于投诉量前五位,以网络购物为主体的远程购物投诉量在服务投诉中遥遥领先。《2017年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显示,2017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受理的全国网络消费用户涉及投诉案件量同比增长35.56%,其中零售电商投诉占比76.24%,成为消费投诉的重灾区,比上年同期增长13.45%。综上所述,加大对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研究力度,特别是对在电子商务信用风险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研究,对探索制定适合我国机制和特点的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防范措施、解决电子商务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改善网购环境,使电子商务真正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电子商务信息不对称及风险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网购还没有完善的配套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也尚未多元化,尤其针对网络环境中的纠纷,尚无成文法律的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我国独有的网络打假“四大难”,即举证难、起诉难、诉讼难、获赔难。同时由于违法成本低,对于绝大多数的无品牌授权、通过自营渠道销售商品的电商,国内并没有相关法律约束。一旦发现销售侵权商品、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只能依据《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力度非常有限。对于平台上第三方售假商家,其处罚结果也只是关闭,对于商家并无经济制裁。

(二)用户忍让导致柠檬问题

据某权威调查报告显示,40.3%的网购用户在买到假货后选择“忍让”,在所有处理方式中排名第一位。对假货进行投诉且成功获得退款的情况排名第二,占比约32.2%。而同样进行了投诉却没有成功获得补偿的用户,占比为16%。假货仍在市场上盛行,好货却未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从而导致“柠檬”问题。柠檬问题又称柠檬原理,是经济学家阿克洛夫于1970年提出的,“柠檬”一词在美国俚语中表示次品,柠檬原理的核心要义在于交易双方对质量信息的获得是不对称的,卖方可以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性对买方进行欺骗,并导致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发生扭曲,质量好的产品被挤出市场。在我国现阶段,一方面由于网购环境的信息不对称,卖方在获取相同信息条件下,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会购买价格较低的商品。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法律不健全,消费者权益得不到维护,在对网购市场不信任的前提下,买方也会选择价格较低的商品降低自身损失,从而导致劣胜优汰,高质量的商品反而因为没有销售前景而退出市场,由此引发的柠檬问题使得风险越发严重。

(三)电商平台对第三方入驻的商家监管不力

据分析,绝大多数网购平台卷入假货风波的背后原因都是对入驻商家的资质缺乏严格审核和监管。究其原因,一是平台监管标准模糊,许多购物网站规定了虚假交易的表现和处罚细则,但规则中并未涉及具体的监管准则。二是入驻前资质审查不严格。大部分电商平台对商品的检测重点都放在商家资质而不是商品本身,对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授权证书的审查较严格,而对实际商品的检查则较松懈。三是入驻后定期抽检不严格。卖家入驻后,卖家的操作过程变得更加独立,平台不会过多干预,例行抽查的概率也并不高。除此之外,由于可能涉及平台与入驻商家的利益关系,不排除电商网站会通过一定的机制或做法,降低入驻商家因资质不实而应承担的风险,甚至对部分商家予以包庇。电商仅凭自营模式盈利压力较大,而与第三方合作是重要收入来源。为了争夺市场份额,这种“监管不力”也可能成为一种手段。

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应对策略及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从外部加强对互联网购物的监管

追根溯源,造成购物网站等电子商务平台监管不力的根源在于国家对电子商务行业的法律规范缺失。虽然2013年我国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并在2015年基本完成了电子商务法的草案,但时至今日仍未出台。在网络日益发展的今天,个体电商的实名认证和个人信息确认虽愈加完善,但却没有切实用在日常的监管之中。因此,在电子商务行业的立法之中,法律应该明确每一个电商法人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和具体义务,如果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侵犯,应该依法通过网络实名系统对个人进行惩处,例如罚款,调低银行的信用等级,严重者应付一定的刑事责任。同时因为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很多情况不像零售业这种实体经济容易进行维权和监管,因此国家应在立法中照顾到此行业的特殊性,发挥消费者,政府机关,和民间团体的作用,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消费者进行维权,打击假货现象,电子商务市场才能逐步从粗放式上为科学的发展,市场体系才能更加健康,更加具有活力。

(二)从内部角度加强监管,提高电子商务运营准入门槛

在整个互联网网上购买体系中,内部主要的参与者是电商、消费者和网购平台,所以需要从这三个主体入手。众所周知,当今网购平台的电商入门门槛极低。在某购物网站开设店铺,仅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同时缴纳1000元的保证金。这样的入门门槛导致了网购平台上的店铺极为杂乱,商品的质量也参差不齐。因此,重新设计店铺申请流程以提高准入门槛是控制商品质量的第一个举措。申请人在通过实名认证以后,需要对店铺经营方向以及所售品牌描述清楚,同时向平台申请销售这一类型商品的认证资格,平台根据商品类型规定保证金。如果店铺想要销售多种类型商品,需要申请每一类型商品的销售资格,同时保证金需叠加缴纳。平台应根据不同类型商品的价值大小以及依托于云计算和大数据显示的不同类型商品的假货存在比率来规定每一类型商品的保证金数额,通过精确计算从而确定一个合适的金额来打击假货并平衡市场。这样才能提高电商的准入门槛,增加售出假货的成本,有效的减少假货售出数量。

(三)改善网购平台质量检测体系,通过构建消费者信用评级提高消费者参与度

购物网站目前的日常监管体系是由网站进行抽查检验,然后送审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质检。但这个体系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比如抽检的频次太低,存在较大误差,因利益关系难以真正的检测出商品质量等。因此,抽检体系需要进行一定的改革。首先,购物网站应将抽查检验外包给第三方专业机构,由机构通过科学的大数据分析决定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除第三方机构进行主要的抽检外,购物网站应与消费者达成合作。每次抽检时随机选择消费者,由消费者决定抽检对象及商品。其次,电子商务平台也可以通过构建消费者信用评价体系来有效的实现消费者监管。平台以用户的信用积分为基础,评出有资格成为某类商品的黄金买家的用户,并以黄金买家对网络商家的商品的评价为重要评估因素,对商家商品进行抽检,同时衡量商家的信用积分。

(四)在传统商品模式以外,开发F2C新模式

目前,绝大多数的网络第三方平台都是O2O,即线上购买与线下体验的商品模式。其实,探索开发F2C(Factorytocustomer)的全新模式也许可以改变现在的市场环境。传统的商品流通路径是:工厂-总代理商-次级代理商-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电商已经比线下零售业减去了很多成本,但是仍然有部分利益流失在外使消费者无法拿到最低的价格,工厂也无法实现最好的盈利。同时在个体代理商泛滥的当今,电商平台也很难监管每一个商家商品的质量。相反,通过F2C模式,即各个工厂直接在电商平台开店进行直接销售,对于电商平台来说,更容易确认商品来源的同时也更容易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管,更容易进行惩处。对于每一个工厂来说,不论工厂大小,只要商品质量合格,就可以借助电商平台面对大量的消费者进行销售,同时不用接受代理商的压价,也不用担心被其他假货所牵累。对于生产假货的工厂而言,他们本身无法直接进行电商市场,只能通过个体代理进入,将面临竞争的劣势。毋庸质疑,通过这种F2C模式,消费者不但可以拿到出厂价格,也不必担心假冒伪劣产品,整个电子商务市场都将变得更加有序健康。

参考文献

[1]于和伟.不要让假货成为网络购物的代名词[J].中国防伪报道,2016(5):108-112.

[2]陈晨.浙江省消费者网购质量满意度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2):18-21.

[3]王立菲.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监管标准规范化的大数据模式探索.江苏商论,2015.

作者:赵文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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