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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政诉讼法下的诉前调解问题

时间:2018-04-19 08:55:46 来源:免费论文网

谈行政诉讼法下的诉前调解问题 本文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调解

谈行政诉讼法下的诉前调解问题 本文简介:摘要: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同时也增补了一项原则有限调解原则,为在行政诉讼中探索和研究诉前调解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并且属于调解范围的,是否适用诉前调解应由当事人进行选择。提出了应当扩大诉前调解范围,进一步提高调解的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建立调解书出具

谈行政诉讼法下的诉前调解问题 本文内容:

摘要: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同时也增补了一项原则有限调解原则,为在行政诉讼中探索和研究诉前调解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并且属于调解范围的,是否适用诉前调解应由当事人进行选择。提出了应当扩大诉前调解范围,进一步提高调解的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建立调解书出具之前的司法评估机制。

关键词:行政争议;行政诉讼;诉前调解;司法评估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第60条对调解的范围进行了规定。①使得构建和完善行政诉讼诉前调解机制成为必然。为在行政诉讼中探索和研究诉前调解机制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撑。行政争议具有关注程度高、涉及面广、化解难度大等特点。实行立案登记制后,随着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展开,案件数量大幅攀升,开展诉前调解,有助于缓解法官压力。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此院探索构建了诉前调解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本文试从实务的角度,对新《行政诉讼法》背景下的诉前调解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希望能够对行政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有所帮助。

一、诉前调解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一)理论基础

先是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②,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③,这两个文件出台的意义就是要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司法实务中探索和研究诉前调解机制,就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前述的文件精神。

(二)实践基础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虽然确立了有限调解原则,但是对诉前调解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对于调解的具体问题,可适用民事诉讼调解的有关规定。

二、诉前调解的程序构建

根据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诉前调解制度的探索情况,对诉前调解程序的设想如下: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可调解的三类案件,④同样适用于诉前调解阶段。所以,只要当事人同意调解,对诉调案件类型范围可做进一步研究,扩大其适用范围;程序的启动需遵行自愿原则;对于调解员的选任,应邀请律师、专家学者等担任,应该与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合作,注重调解员队伍的建设;结案方式与法律效力方面,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的,司法实务中有多种结案方式。⑤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未调解成功的,调解员应做好“三固定”,⑥和“两告知”⑦工作,将案卷及时移交立案部门,还要严格诉调调解期限、限制调解员在其它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参与等。

三、诉前调解的发展前景

关于诉前调解,我想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明确其法律地位并适当其案件范围

应首先将其法律地位通过立法确定下来,或以法律的形式,抑或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并将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加以细化。我认为,适合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不应该限于法定的三类案件,作为一种非诉讼机制,如果当事人都同意调解,没有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就应该纳入诉前调解范围。因此,应该将履职案件、行政协议案件等案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

(二)提升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和政治素养

由于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被诉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同时,行政争议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诉前调解的难度很大,多数案件又具有较强的敏感性。基于此,应大大提升诉前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政治素养。

(三)建立调解书出具前的司法评估机制

第一,行政调解书出具后,意味着该处理结果是得到法院认可的,如果处理结果很轻,对以后相似案件的行政裁量和司法裁量,都将产生重要影响;第二,涉及到群体性行政纠纷的,行政调解书会有示范效应,必然对其他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第三,行政诉讼调解过程中也怕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

作者:侯文丽 单位: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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