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经济法的证据法规范分析

时间:2018-03-24 09:12:5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经济法的证据法规范分析 本文关键词:经济法,规范,分析,证据法

经济法的证据法规范分析 本文简介:摘要:我国的经济法是实体法,但因其可以作为裁量的大前提,所以必然包含着一些证据法规范。就我国的经济法来看,其包含的证据法规范有:关于证明对象的规定、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有关书证的规定、立法拟制和推定的规定等。关键词:证据法规范;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证明

经济法的证据法规范分析 本文内容:

摘要:我国的经济法是实体法,但因其可以作为裁量的大前提,所以必然包含着一些证据法规范。就我国的经济法来看,其包含的证据法规范有:关于证明对象的规定、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有关书证的规定、立法拟制和推定的规定等。

关键词:证据法规范;证明对象;证明责任

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手段(各种证据)、证明方法(如推定和司法认知)、证明过程和证明标准等方面[1]。英美法系的国家大多采用独立的证据法典的立法模式,而我国证据法规范则散见于各实体法中。在我国经济法中也有许多关于证据法的规范。

1关于证明对象的规定

诉讼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的过程中需要被证明的事实。理论界虽然对于证明对象的界定有不同的说法,但是实体法事实作为证明对象则是没有异议的。“证明对象以实体法律的规定为主要依据。通常诉讼主体的事实主张都是依据实体法律的规定提出的,所以实体法律规定的具体案件事实的构成要件往往就是证明对象的核心内容。”[2]196由此可见,作为裁判依据的实体法包含着有关证明对象的规定也是必然的。我国的经济法作为实体法之一,也不例外,其中也包含着大量有关证明对象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如果能够证明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等七种情况的可以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的禁止横向垄断协议和第14条的禁止纵向垄断协议。也就是说,经营者想要免除相关机关因其垄断而对其作出的惩罚,就必须证明正当理由的相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经营者需要对这些事实进行证明:1)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处罚时,经营者要向反垄断机构证明;2)在经营者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罚违法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也应当就相关免责事由证明。《反垄断法》第18条关于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有关规定以及第28条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规定中都包含了证明对象。在经济法中还有很多类似的规定,立法者往往在法条中明确列出相关当事人要证明的事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或者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又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73条规定,客户要求银行因违反客户业务规则承担相应的利息和其他民事责任所要证明的相关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3条规定的相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监管工作人员渎职追究法律责任要证明的相关事实等。在经济法中有一些关于证明对象的规定较为隐蔽,不仅需要对法律条文拆解,还需要与后面相关的条文联系起来才能确定证明对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从条文来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肯定是要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事实进行初步证明的,那么哪些是违法行为呢?条文中并没有具体规定,但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具体违法行为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9条规定的查封、扣押不当的法律责任,第80条规定的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法勾结的法律责任,第81条规定的受贿的法律责任,第82条规定的渎职的法律责任,第83条规定的违法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的法律责任,第84条规定的违法作出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法律责任,第85条规定的未依法回避的法律责任及第87条规定的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等。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只有对这些违法事实进行初步的证明,其主张才有可能得到支持。为什么实体法中会有相关的证据法规范呢?这与法律适用的演绎三段论模式有关。在法律适用演绎模式下,实体法规范作为演绎的大前提,必然要在立法时考虑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对其进行抽象化,使其具有普适性,即法条规定什么样的行为会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则是小前提,在小前提证明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事实是同一种类时,才能得出定论。所以证明对象是以实体法中规定的事实要素为依据确立的。如《商业银行法》第65条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2)接管理由;3)接管组织;4)接管期限。根据条文不难看出,作出接管决定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否则该决定无效,商业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决定。

2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

证明责任分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也就是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否则将会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证明责任的制度一般包括证明的一般性规定、证明责任倒置、证明责任的转移及证明责任的免除。有关证明责任的规定也是由实体法所决定的。1)证明责任转移的有关规定。证明责任转移是指对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标准,足以影响法官的判断,为了公平,法律或者法官允许本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反证的制度。如《反垄断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经营者如果能够证明属于规定的七种情形时可以免受处罚,也就是说,根据原告的举证已经能够证明相关经营者达成了法律禁止的垄断协议,在这样的情况下,经营者证明其达成的垄断协议是属于垄断协议豁免的七种情况。又如《产品质量法》第55条规定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其不知道其销售的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并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2)证明责任倒置的有关规定。证明责任倒置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由侵权者承担证明责任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应当就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有关证据被单位掌握,则单位应当提交该证据,否则将会承担不利后果。该劳动者主张的证据本应由劳动者提供,但是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法律规定若该证据被用人单位掌握,则由用人单位提供。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法律将本应是消费者的证明责任直接分配给了经营者。3)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定。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定就是“谁主张,谁证明”的制度。如上文所提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应当就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药品和食品主张违约赔偿时,要证明其购买药品和食品的事实以及药品和食品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若消费者主张侵权责任时,要证明其损害结果与药品和食品存在因果关系。对于证明责任免除的情形是一个一般性的规定,即不管是经济法还是其他的法律,免除的情形都是一样的。

3关于立法拟制与推定的规定

立法拟制与推定,都是对证明责任的弱化,属于简便的证明方法。当然,“法律拟制的目的是使甲事实产生与乙事实相同的法律效果,甲事实的存在得到证明后,自然不允许对方当事人再提出证据来推翻乙事实。推定则不同,法律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推定事实,只有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事实才会被认定”[3]449。经济法中关于拟制和推定的规定并不多。1)立法拟制。立法拟制是立法者在立法时直接规定的某一事实结果,这种结果往往是不可被否定的[1]。在法律条文中常常以“视为……”或者“按……处理”的语句出现。在经济法中关于立法拟制明确规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满一年之日起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需要证明无固定期限劳动事实的存在,而只要证明用人单位在一年内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即可,在法律上就直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条件符合,这种结果就不可否定。又如《反垄断法》第24条规定的有关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处理,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补交有关资料的视为未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从这些立法拟制的情形来看,根据制定的主体,我国经济法中的拟制主要是立法上的推定,根据拟制的内容,我国经济法中的拟制主要是对当事人不利的拟制。2)立法推定。立法推定是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当前提事实存在时,就推导出结果事实的存在[4]。这种结果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时可以被推翻。法律条文关于推定的规定常常会直接以“……推定……”的语句出现。在经济法中有关立法推定的明确规定只有一条,即《反垄断法》第19条的规定,当经营者达到一定市场份额时,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是说,当经营者中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法律常常会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与立法拟制不同的是,当经营者符合法律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时,经营者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种立法推定的结果就可以被推翻。在经济法中,也有立法推定规定得较为隐蔽,在法律条文中没有出现“推定”二字。如《产品质量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时,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推定销售者是存在过错的。

4有关书证的规定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5]175。书证所记载的内容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一定的事实。经济法中有关书证的规定大致分为书证的形态、书证的功能和书证成立的必要条款。

4.1书证的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里的“书面形式”即为书证。在《劳动法》中书证的形态主要是劳动合同,还包括其他形态,如第31条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和合同解除通知书属于私文书。在其他法律中的形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7条规定的各种通知书和决定书等税务文书,第45条规定的各种完税凭证,这些税务文书和凭证属于公文书。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65条规定的有关记录和凭证,第67条规定的标签,第84条规定的检验报告及《商业银行法》第14条规定的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第15条规定的章程草案、资格证明、验资证明、股东名册以及资信证明等都是书证的形态。

4.2书证的功能

经济法中书证的功能在于证明劳动合同的成立及双方意思表示,也用于证明行政活动中相关人员及单位的合法性,还用于证明产品的相关信息。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被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进行税务的征收,纳税人不得拒绝。此时,委托代征证书证明受托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性。书证还是劳动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劳动法》第19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里“应当以书面形式”强调了书面形式对于合同的重要性。

4.3书证成立的必要条款

书证成立的必要条款是指书证能够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没有这些条款则书证不成立。在法律条文中常常用“应当”来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9项条款才能成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应包括的内容,以及《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的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等,诸如此类的规定在经济法中还有很多。

5关于物证的规定

物证是指物的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等证明事实真相的物品或者痕迹。我国经济法中主要规定了物证的功能。在笔者看来,在经济法中,物证的规定主要在《食品安全法》以及《产品质量法》中,主要的物证是涉案的食品及其它产品,它们的功能是用来证明生产者、销售者生产及销售的产品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如《食品安全法》第110条第4项的规定,有关单位有权查封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有关单位会根据查封扣押的产品属性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认定相关主体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6关于保全的规定

从形式上来说,证据保全是通过预先调查来固定、保管证据的法律活动;从实质上来说,证据保全是为了今后解决社会冲突的需要[6]。我国经济法中有关证据保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中。如《食品安全法》第110条第4项、第5项的规定,有关单位有权查封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有权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反垄断法》第39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产品质量法》第18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与民商事法律不同的是,由于我国经济法主要体现的是行政机关对市场秩序的管理与调控,有关的行政机关具有查封扣押的权力,故而可以直接对有关的证据进行保全,因此在经济法中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采取保全措施,而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纠纷双方都是普通的公民,对有关的证据保全只能申请法院实施。

7结束语

经济法作为实体法之一,是审判活动中的裁判依据,认真研究其所包含的证据法规范,不仅有利于法官依法作出裁决,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正确运用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认真分析研究实体法中的证据法规范对于司法实践是非常必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立民事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为“法规分类说”,进一步佐证了实体法与证据法的紧密关联,也提示学者应当更多地关注实体法中的证据法规范[4]。

参考文献:

[1]邱爱民.论我国专利法中的证据规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6(1):55-59,115.

[2]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3]陈光中.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4]邱爱民.论我国合同法中的证据法规范[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1):52-58.

[5]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6]陈清.关于证据保全概念的界定[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9(2):111-113.

作者:陈萍 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经济法的证据法规范分析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213004.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