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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失业保险金申领率的建议

时间:2017-11-16 16:46:19 来源:免费论文网

职工失业保险金申领率的建议 本文关键词:申领,职工,失业保险金,建议

职工失业保险金申领率的建议 本文简介:摘要: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失业保险条例》,近20年来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覆盖上从国有企事业单位到个体工商户的各层次劳动关系的职工,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职工能够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同时失业保险制度对于稳定就业和预防失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实际实施现状情况看,职工在失业后享受到

职工失业保险金申领率的建议 本文内容:

摘要: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失业保险条例》,近20年来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覆盖上从国有企事业单位到个体工商户的各层次劳动关系的职工,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职工能够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同时失业保险制度对于稳定就业和预防失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实际实施现状情况看,职工在失业后享受到失业保险福利待遇的比例尚低,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较低,保险金发放的期限较长,一些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能得到满足。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参保人员对于职工保险的参保意愿削弱以及对社会保险认可度降低的负面影响。要发挥好失业保险金对就业促进的作用,需要对提高职工失业保险金申领率进行优化。

关键词:失业保险金;申领率;对策

当社会分工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必然会出现失业现象。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生活来源,并在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金作为失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对再就业有着重要的影响。失业保险金的有效申领对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存在意义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中,失业保险金发放比例低,周期长以及一些客观的原因导致职工失业保险金申领率较低。笔者对我国现状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率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提高职工失业保险金申领率的良策。

一、职工失业保险金申领现状分析

通过对200家用人单位2016年缴费满一年以上的3625位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具体情况和原因的走访调查(见表1):根据上面的统计图表,离职和公司辞退为现行职工失业的主要表现原因,根据失业保险政策,绝大数人员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二、对职工失业保险金申领率低的原因探讨

(一)失业职工对失业保险金申领意识差

一般情况下,失业职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对失业保险政策缺乏了解,有些失业职工甚至不知道失业时可以去社保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一部分失业职工遇到用工单位阻碍时,不能够坚持依法维权,保护自身利益。再加上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现状,职工就业的流动性较大,当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往往急于进入下一份工作,基本上没有多余的时间和经历去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二)用人单位忽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面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往往不太主动或不愿意,解除劳动合同往往采取不主动提出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也印证了调查中属于离职或辞职的比例占绝对优势的主要现实。

(三)社保机构缺乏宣传

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对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政策缺乏实质性的宣传,也是导致失业职工对于失业保险金政策不够了解的原因之一。对于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手续繁复,也是导致职工和用人单位有畏难情况的原因之一。

(四)失业保险金领取政策严苛

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政策设置比较严苛,享受待遇的条件限制较多。如规定因本人原因中断的就业职工不能合法享受失业保险金领取的待遇,从而导致了很大一部分失业职工被拒之于申领大门之外。另外,失业保险金的设置标准较低,法律规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当地职工最低标准工资的60%-70%。国际上一般是以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来计算月失业保险金占失业前本人月平均工资的比例。因为国内目前各地采用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都是固定值,与个人的缴费工资无关,因而采用人均年失业保险金支出占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比重来衡量失业前后的收入高低。其中,人均失业保险金支出等于失业保险金支出总额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的比值。因此,这样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很难保障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也对失业职工申领失业保险金积极性是一种打击。

三、提高失业保险金申领率的建议和对策

我国早在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绝非只是对失业人员进行“生活救济”,更重要的积极意义在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它既应该能够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能力,又应该能够避免福利惰性。然而现行的政策对于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政策刚性比较大,要合理提高失业保险金申领率,需要释放增强制度政策的弹性。因而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社会福利意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提高失业职工对失业保险金申领的积极性。

(一)合理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国外较成熟的研究成果标明,过高的可能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造成恶劣的劳动力市场扭曲以及社会总产出的下降;过低的失业保险金则无法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存需求,即可能扰乱有效调节收入的分配差距、无法稳定失业者的日常消费水平,甚至有可能损害到经济运行的效率。而今我国失业保险金结余庞大,表明失业保险金申领的门槛偏高,失业职工领取的标准偏低。结合现状的调查,失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因中属于本人意愿的比例占大部分,建议取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申领条件以提高失业保险金申领率是符合现实条件的。对国家现行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职工最低月工资的60%-70%”的规定宜进行适当的调整。国内目前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如北京、广东、四川、陕西、甘肃、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南等。其中比例最低为甘肃省,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7%,比例最高的北京市,最高时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武汉市失业保险金为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因而根据现状失业保险金结余情况,失业保险金标准可以调整为当地的职工最低月工资范围为60%-100%,具体根据各地方基金收支的情况进行浮动。这样有利于提高申领失业保险基金的积极性,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也有了更好的保障。

(二)用人单位需依法维护好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护好失业职工的合法权力和利益,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主动向失业职工告之失业保险享有的权力,履行失业经济补偿金以及为失业职工提供失业证明和相关材料的义务,真真切切的维护好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保险机构加强服务及其策略

各地社保机构需要全力支持失业职工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并加大对失业职工的政策宣传,形成失业保险金的良好氛围。与此同时,简化办事流程和办理程序,并改善社会服务态度,最终达到失业职工积极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目的。针对我国失业人员的特征,应当采取不同的引导和鼓励措施。比如,对接受职业培训职工,可继续发放一定金额的生活费和交通补贴费;对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可以维持发放失业保险金一段时间,使其有足够的精力积累职业经验,能够寻找更稳定的工作;对于因个人不履行自身工作职责而造成失业的,则适当缩短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或降低待遇标准;而对于已就业且收入能够达到一定标准的,则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四、总语

综上所述,当前形势下,我国失业人员中多数人受教育程度不高,企业的主动履行合同法的意识参差不齐,在失业保险制度的执行尚需完善和提高,面对这些现实现状存在的特点,结合各地方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优化对策和措施。因地制宜的制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强化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社保机构的宣传服务力度和服务策略,以合理提高职工失业保险金领取率。故本文旨在通过一系列合理的建议和策略来保障失业金制度的有效实行,从而能够发挥出失业保险金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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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其岳.提高职工失业保险金申领率的建议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3,(11):129.

作者:张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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