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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调解书

时间:2017-03-30 05:59:5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

【颁布日期】2003.09.10【实施日期】2003.12.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 号】法释(200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

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

方当事人、证人。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九条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第十条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篇二: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2003.12.19)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03]21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3.12.19 【实施日期】2003.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唯一标志】51646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3]21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制定、下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现将该《样式》发给你们,望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样式》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03年12月19日

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目录

1.口头起诉登记表

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3.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呈批表

4.转换程序通知书(一)(人民法院决定用)

5.转换程序通知书(二)(当事人申请用)

6.传票

7.送达回证

8.调解协议

9.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

10.民事调解书(一)(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的)

11.民事调解书(二)(当事人要求确认和解协议的)

12.民事调解书(三)(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前置程序主持调解的)

13.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

14.民事判决书(二)(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

15.民事判决书(三)(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的)

16.民事判决书(四)(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

样式之一_________人民法院

口头起诉登记表

┌───────────────────┬──────────────────┐ │原告: │被告:│ ├───────────────────┼──────────────────┤ │住所: │住所:│ │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电话: │电话:│ ├───────────────────┴──────────────────┤ │ │ ├──────────────────────────────────────┤ │诉讼请求:│ │ │ │ │ ├──────────────────────────────────────┤ │事实和证据: │ │ │ │ │ ├──────────────────────────────────────┤ │ 上述内容经法院工作人员________向原告当面宣读后,原告表示该内容与其口述内│ │容无异。 │ │ │ │原告签名或捺印 │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 法院工作人员 签名 │ │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注: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记录自然人口头起诉时使用。

2.“原告”、“被告”栏内,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和工作单位。住所和送达地址相同的,可以在送达地址空白处注明同上。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送达地址和电话。

3.原告、被告是两个以上或案件有第三人时可以在预留空格内填写。

4.人民法院应当将口头起诉登记表的内容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诉被告,被告要求复制或摘录的,应予准许。

5.本表可以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也可以用电脑打印方式填写。

样式之二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 │案由 │ │ 案号 │ ( ) 字第 号 │ ├───┼───────────┴───┴───────────────────┤ │人民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院对当│第十条的规定: │ │事人填│ 一、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 │写送达│、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 │地址确│ 二、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来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认书的│,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 │告知事│方式处理:│ │项 │ (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 │当事人│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提供的│送达地址:│ │自己的│邮政编码:│ │送达地│收件人: │ │址 │电话(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 │当事人│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 │对自己│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送达地│ │ │址的确│ 当事人:签名或捺印│ │认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 ├───┼───────────────────────────────────┤ │备 考│ │ ├───┼───────────────────────────────────┤ │法院工│ │ │作人员│ 签名:___________ │ └───┴───────────────────────────────────┘

注:

1.本样式供所有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使用。

2.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第一栏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3.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4.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5.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应当在备考栏内注明。

样式之三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审批表

┌─────┬──────────────────────────────┐

│案号│( ) 字第 号 │

├─────┼──────────────────────────────┤

│案由││

├─────┼──────────────────────────────┤

│ ││

│ ├──────────────────────────────┤

│当事人 ││

│ ├──────────────────────────────┤

│ ││

├─────┼──────────────────────────────┤

│立案日期 ││

├─────┼──────────────────────────────┤

│申请转入普││

│通程序的理││

│由 │ 承办人:___________ │

│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

│ ││

│ 审批意见 │审批人:__________│

│ │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

└─────┴──────────────────────────────┘

注: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需要转入普通程序时使用。

2.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填写本表后报批。

样式之四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转换程序通知书(一)

( ) 字第 号

_____________:

你(你单位)与___________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___________,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___________担任审判长,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理。

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注: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时使用。

2.本通知书应当发双方当事人。

样式之五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转换程序通知书(二)

( ) 字第 号

__________:

你(你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为由对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提出异议,经审查该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___________担任审判长,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注: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时使用。

2.本通知书应当发双方当事人。

篇三:人民法院调解书样板

山东省XX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X)鲁13XX民初41XX号

原告:邵XXX,女,196X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XXXXX二单元101室。

被告:张XXX,男,196X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XXXXXXXXXX二单元101室。

本院于201X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士芳与被告张元强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查明,199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与1991年9月15日在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1993年1月16日生育儿子张XX。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邵士芳与被告张元强离婚。

二、婚后共同财产二套,第一套房产位于XXXXXXX号楼二单元101室和车库,归原告邵XX所有;第二套房产位于

XXXXXX号楼三单元101室和车库,归被告张XX所有。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婚后债务归被告张元强偿还,婚后债权归被告张元强所有。

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X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由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XX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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