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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3-24 06:13:0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质监办字[2005]71号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

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道路、水运)工程质监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建设质监站、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天津港港务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质监总站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

主题词:印发 公路 水运 办法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港口管理局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专业,设试验检测工程师(以下简称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以下简称检测员)2个等级;公路检测工程师分为道路专业、桥梁隧道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3类,检测员分为道桥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2类;水运检测工程师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检测员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

第三条 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上岗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质监总站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监管部门,负责:

(一)确定考试大纲,建设和管理考试题库;

(二)指导监督各省的考试工作;

(三)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组织对检测工程师的考卷评判;

(四)核发检测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五)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第五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站)为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考试计划,报质监总站核备;

(二)发布考试通知,组织报考、审查报考者资格;

(三)组织考试,负责监考,承担相应考务工作;

(四)组织对检测员的考卷评判;

(五)核发检测员考试合格证书;

(六)建立并维护考试合格检测人员的管理数据库。

第二章 考试科目与方式

第六条 公路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路桥基础、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交通工程。

路桥基础内容包括:土工试验、材料试验、几何线形和交通工程(不含机电)。

路基路面内容包括: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无机结合稳定材料、路基路面现场检测。

桥梁隧道内容包括:结构混凝土、桩基、地基基础、桥梁隧道结构及构件检测。

交通工程内容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

(一)路桥基础+路基路面考试合格者为道路专业检测工程师。

(二)路桥基础+桥梁隧道考试合格者为桥梁隧道专业检测工程师。

(三)交通工程考试合格者为交通工程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七条 公路检测员考试科目为:材料试验、工程检测和交通工程。 材料试验内容包括:土工试验、建筑材料及其混合料。

工程检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不含机电)、几何尺寸等。

交通工程内容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

(一)材料试验+工程检测考试合格者为道桥专业检测员。

(二)交通工程考试合格者为交通工程专业检测员。

第八条 水运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专业和结构专业。 公共基础内容包括:数理统计、计量、质量体系、法规。

材料专业内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结构专业内容包括:地基基础、桩基、结构检测。

(一)公共基础+材料专业考试合格者为材料专业检测工程师。

(二)公共基础+结构专业考试合格者为结构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九条 水运检测员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专业和结构专业。 公共基础内容包括:数理统计、计量、质量体系、法规。

材料专业内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结构专业内容包括:地基基础、桩基、结构检测。

(一)公共基础+材料专业考试合格者为材料专业检测员。

(二)公共基础+结构专业考试合格者为结构专业检测员。

第十条 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

基础知识考试方式原则上实行计算机考试,使用质监总站建立的专用程序,从统一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试卷。

考试组织单位应按考生数量配备计算机(每人一台),并在考前进行测试,保证计算机在考试过程中正常运行。

对确实不具备机考条件的地区,可向质监总站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可使用纸质(A、B)试卷,人工阅卷。

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笔试或现场操作的形式,具体考试形式由省站确定,并向质监总站报备。笔试考题和现场操作项目在质监总站确定的操作考试题库中选定。

每个考生可报考多个专业,单科考试成绩可保留2年内有效。

第三章 报名及考试

第十一条 申请考试的试验检测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作经历,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可申请试验检测员考试;

(四)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含高级技师)以上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可申请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申请考试者同时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申请表;

(二)本人学历、职称、身份证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三)近期小二寸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者对个人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表须经其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考试者或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所属省站进行审查。省站对原件审核后予以退回。考试资格审查实行审查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 各省站根据当地报名情况拟定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向质监总站报备,核准后,由省站统一组织集中考试。

各省站须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科学地组织考试;监考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五条 开考前监考人员要逐人核查考生身份,并明示考场纪律。发现作弊、替考、违反考试纪律等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在监考记录单上如实记录。

考试作弊、替考、扰乱考场秩序、提供假资料者取消考试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各考点主考应如实填写考试信息,由省站签章认可后及时报质监总站。各省站应对考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检测人员证书

第十七条 检测工程师考试结束后,由省站将考试信息报送质监总站,质监总站核准后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证书》。

检测工程师证书编号原则为:

公路:(公路)检师+五位数本系列总序号+D(道路)或Q(桥隧)或J(交通工程) +年号(后2位)

水运:(水运)检师+五位数本系列总序号+C(材料)或J(结构)+年号(后2位)

第十八条 检测员考试结束后,由各省站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员证书》。

检测员证书编号原则为:

公路:(公路)检员+年号(后2位)+D(道桥)或J(交通工程) +(所在地简称)+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数总序号

水运:(水运)检员+年号(后2位)+C(材料)或J(结构)+(所在地简称)+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数总序号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证书由质监总站统一格式。

第二十条 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由各省站纳入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 第二十一条 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和时间由质监总站制定。

检测人员证书到期,发证部门应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业绩信誉记录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相应的质监机构在证书上加盖印章,核查不合格的,视情况限期整改,或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2号)第五十条执行。检测人员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试验检测业务。

篇二:交通质监站质量监督职责

交通质监站质量监督工作职责

1、 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2、 监督检查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3、 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4、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5、 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 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7、 对全市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8、 对完成项目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安全监督工作职责

1、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

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2、 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

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发责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3、 监督监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 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

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5、 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

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6、 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

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7、 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

用;

8、 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篇三: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岗位职责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岗位职责

一、站长岗位职责

1、全面领导和负责站内的工作,履行站长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行政技术质量经济等工作中的一切责任。

2、参与审核本站人事配置事项和财务支出。

3、协助局主要领导完成本局重点工程工作。

4、掌握全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动态,及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措施。

5、做好全站的管理工作。

6、定期总结工作,充分调动全站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全面做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签发站内颁发的文件、查处通知、停工令、质量鉴定意见和各种证书。

8、负责本站各项工作计划的实施和工作总结及站内各项建设工作。

9、组织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

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岗位职责

1、熟悉受监工程图纸资料,参与图纸会审和交底。编写受监工程监督计划,经领导审核批准后在开工前将副本送交有关单位,并按此计划进行监督工作。

2、深入施工现场,坚持重点部位跟踪监督,全面了解受监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违规和出现的质量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和处理。

4、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有临时处置权(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向监督站领导报告,必要时经领导同意可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停工并查清原因,待处理合格后可通知复工。

5、认真填写质量监督记录,负责审查监理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

6、参与受监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和交工验收工作。

7、按时完成监督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检测人员岗位职责

1、在站长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检测规程,承担所从事的检测试验工作,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重大仲裁试验检测应进行旁站签订,必要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场。

2、熟悉所从事的检测工作,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本专业检测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3、严格按照检测规范开展各项检测工作,按规定做好检测原始记录,对重大项目的检测或有疑问的检测数据要认真复验核对,并严格按照规定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对计算结果要认真复核,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可靠真实。

4、爱护仪器设备,经常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前应检查校正,检测后应检测仪器是否正常,并及时清理,填写仪器充备操

作使用记录,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对已检测数据的有效性进行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5、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或超期检定的仪器设备,有权拒绝行政领导对检测数据的干预,有权越级反映弄虚作假或违反检测规定的行为。

四、技术资料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负责本站所有监督检测原始记录报告的存档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存档管理与保存。

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复制散发监督检测报告,不得泄露原始数据,不得做损害用户的事。

3、严格档案入库制度,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对种类资料的分类应科学合理,便于查找。

4、密切注意国内外有关监督检测工作的发展动向,积极收集有关监督检测工作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细则、方法及其他技术资料。

5、负责监督检测报告的发送登记管理。

6、对过期资料的销毁应严格执行报批手续,并造册登记。

7、经常检查档案资料的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坏。

8、资料的借阅应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归还时必须检查资料的完整性。

9、努力为监督检测人员做好技术资料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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