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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工作

时间:2017-03-16 07:31:2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食源性疾病制度

蚌埠四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临床医生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登记、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权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一、分管院长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防保科、首诊医师具体负责监测工作,防保科负责全院临床医师的全员培训工作。

二、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填写有关项目和登记卡,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住址写到具体门牌号,要留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姓名,不得有缺项、漏项。

三、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除采取抢救措施外,24小时内向防保科电话报告,接到报告后及时向疾控中心报告。

四、发现传染病暴发,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诊医生应立即报告联系防保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专家小组会诊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封存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做好登记、抢救记录等资料保存。防保科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上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且附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

五、防保科每月对院内的门诊登记日志进行一次检查核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六、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不按要求上报,瞒报、缓报、谎报者,一经查实将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食品安全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临床各科室:

为了响应蚌埠市卫生计生委的号召,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以及病原学检验,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及暴发线索,以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能力。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并印发如下,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蚌埠四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关于成立蚌埠四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床各科室:

我院为蚌埠市新增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为了进一步做好食源性疾病的监测与报告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蚌埠四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要求落实。

附件:蚌埠四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方案

2016年5月6日

蚌埠四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方案

为了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对食源性疾病数据的收集、报告和管理,落实预防为主、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处置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领导小组

组 长:孙玉贵

成 员:宋 伟 潘菱芳 张书妹 徐玉林 赵德好 张建国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我院食源性疾病病例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组织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保科,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二、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专家救治小组

组 长:徐玉林

成 员:王黎明周道峰魏艳缪云鹏 于志国 徐士文 水庆云 沈慧东 吴守英 李 康唐 峰 杜翠华 刘金凤

二、监测细则

(一)定义:食源性疾病病例:主诉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的就诊病例,包括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及毒蘑菇等所有病例。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就诊病例或事件。

(二)重点监测科室:消化内科、儿科、感染性疾病科、急诊科等科室。

(三)监测对象:本院接诊的全部就诊患者,重点为年龄≤14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年龄≥65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特别关注内科、急诊科和儿科的就诊者。

(四)监测内容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临床医生负责对符合食源性疾病病例定义的病人进行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卡,防保科负责登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监测信息。

2、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

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后,填写《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预保科的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及时上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信息报送

1、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医院应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直接报送监测信息。

2、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信息。

(1)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后,医院应组织专家会诊,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附2)。

( 2)医院的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及时上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且附上该患者全部病例的复印件。

三、监测流程

(一)符合监测的对象在本院就诊,首诊医师发现符合本方案定义的可能与食品相关的

食源性疾病病例。

(二)临床医生填写纸质《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上报防保科,报告卡填写时字迹应清晰规范,内容完整准确,尤其要准确记录患者姓名、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能确保找到该患者的详细信息,以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或以后随访时有据可循。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的记录应当详细和完整。

篇二:食源性疾病信息采集工作流程

附件3:

矿区中医医院

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工作流程

篇三:2015年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2015年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一、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

(一)报告内容。所有调查处置完毕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

(二)报告主体。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全部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报告对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置完毕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以上,或死亡人数为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

(四)报告流程。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个案或事件,均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完成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完毕后一周内,由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录“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完成事件的报告。

3.省级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进行审核。

4.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每日登陆“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查看各地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

中毒)的发生情况,并且完成季度、年度全国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分析报告并提交卫生部。

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

(一)监测内容。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异常病例,以及由两例或两例以上异常病例构成的异常健康事件。

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二)监测范围。各省(区、市)在2012年监测点医院的基础上,再新增20家县级以上医院作为监测点医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测点医院数量不变,各省(区、市)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增加更多的监测点医院。新增监测点医院应当符合《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中关于“监测点医院选择标准”的要求。

(三)监测对象。监测点医院接诊的符合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定义的全部就诊患者,重点为婴幼儿和儿童,妊娠和哺乳期妇女,应当特别关注内科(如消化内科、肾内科和神经

内科等)和儿科的就诊者。

(四)报告流程。

1.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后,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2.监测点医院的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及时上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且附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

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纸质报告卡并审核后,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包括临床、流行病学和食品卫生学等领域的相关专家(必要时可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专家支援)进行会诊确认,专家组的决定为最终结果。

4.经专家组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由监测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疑似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填报电子报告卡并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将信息反馈监测点医院。

5.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要对监测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新发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及其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信息通过网络上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6.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分别向卫生部和省级卫生厅局进行报告,并且根据表8的规定确认是否应当启动流行病学调查,若需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应当通知监测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网络上报;地市级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可视食源性疾病病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自行决定是否启动流行病学调查。

(五)其他。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的工作目的、工作目标、工作机制、病例定义、监测原则和任务分工与《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中的规定一致。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启动标准

流行病学调查启动标准

同一县(区)内发生类似病例3-5例

同一地(市)内发生类似病例10例以上或者所辖区

域内有两个或以上区(县)各发生1例或更多的类

似病例

同一省内发生类似病例20例以上或者所辖区域内

有两个或以上地(市)各发生1例或更多的类似病

全国发生类似病例30例以上或者两个以上省各发

生1例或更多的类似病例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主体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一)监测内容。

1.哨点医院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作为监测哨点,全年对符合

监测病例定义的门诊和住院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收集门诊和住院腹泻病人的症状与体征记录、临检结果、粪便或肛拭标本。

2.实验室监测。承担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分离可疑食源性致病菌菌株和检测病毒。各省级和有能力的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对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进行复核、分子分型和耐药检测。

3.流行病学调查。哨点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符合《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规定的病例或事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确定食源性疾病暴发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病例对照研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指定有条件的省级疾病预防疾控中心开展非伤寒沙门氏菌和副溶血性弧菌散发病例配对病例对照研究。

5.阪崎肠杆菌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专项监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指定有条件的省份开展专项监测。

6.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或有代表性的问题,应当开展专题研究和调查。

7.哨点医院以及承担监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满足《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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