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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宅基地确权

时间:2017-03-09 07:15:1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实施细则2013.08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试 行)

2013年8月

前 言

为满足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保证成果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地和各生产单位,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并报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附录是本细则的规范性附录。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实施细则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本实施细则设计人:盛国民、王西同、张晓豫。

本实施细则审定人:王成文、田群杰、高岚、张玉敏、贾行雨、张营海、李欣、王唯。 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人:邓炯、马惠、路晓明、邵亚杰、李东敏、任春太、杨书毅、曲跃伟、尹广立、邓彩、邵卫东、马海涛、付治河、孟瑶、王芳、王杨、李莉、李文彬、胡蝶、琚玲莉、王洪润、张冰冰、肖予钦、李振伟、薛振萍、杨涛。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目 录

1.总则 ??????????????????????????????????? 1

2.准备工作 ????????????????????????????????? 4

3.土地权属调查 ??????????????????????????????? 5

4.地籍测量 ????????????????????????????????? 8

5.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 14

6.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 ????????????????????????? 15

7.土地登记发证 ???????????????????????????????15

8.成果整理 ?????????????????????????????????16

9.检查验收????????????????????????????????? 17

10.提交成果?????????????????????????????????18 附录A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20 附录B地籍调查表 ??????????????????????????????21 附录C指界通知书 ??????????????????????????????34 附录D指界委托书 ??????????????????????????????35 附录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6 附录F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37 附录G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38 附录H界址点标志类型 ????????????????????????????39 附录I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核实结论 ??????????????????????41 附录J宗地图 ????????????????????????????????42 附录K地籍图图式 ??????????????????????????????44 附录L面积计算方法 ???????????????????????????? 47 附录M土地登记申请书 ????????????????????????????48 附录N土地登记委托书 ????????????????????????????50 附录O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 ?????????????????????????51 附录P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申请表 ?????????????????????52 附录Q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结果表 ?????????????????????53 附录R土地登记审批表 ????????????????????????????54 附录S土地登记簿 ??????????????????????????????59 附录T土地归户卡 ??????????????????????????????63 附录U土地证书签收簿 ????????????????????????????64 附录V宗地基本情况表等汇总表 ????????????????????????65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的有关要求,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1 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中地籍总调查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中土地总登记的规定,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完成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确认集体土地使用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完善已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提升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管理水平。

1.2调查方法

权属调查方法为以实地使用状况为准,由集体土地使用者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地籍测量方法为实测法(解析法),地籍图成图方法为全野外数字测量法。

1.3 原则

1.3.1 依法依规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合规。

1.3.2 便民高效原则

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做到“便民、利民、护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1.3.3 实事求是原则

以实地、实际状况开展地籍调查,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进行登记,确保登记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

1.3.4 急需优先原则

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妥善安排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3.5 全面覆盖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全省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1.3.6 承前启后原则

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登记成果开展工作。对已有的资料,经实地核实无误、资料完整有效的可继续使用,以加快工作进度、节约工作成本,保证成果的连续性,提高成果质量。

1.3.7 统筹规划原则

在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要统筹安排新型城镇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等相关工作,做好衔接。实施过程中要严密组织、科学计划、加强协调,

加强对工期、程序、成果、质量等方面的控制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1.3.8 注重创新原则

要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建立数据库,实现管理信息化。

1.3.9 服务社会原则

着眼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政府科学决策的需要;着眼满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规划和计划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着眼满足社会对土地权利保护的需要。

1.3.10 确保稳定原则

加强土地权属调解处理队伍建设,及时调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对土地权属问题的出现要有预见性,切实保证全省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1.4 依据

1.4.1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1.4.1.4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1.4.1.5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1.4.1.6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1.4.1.7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

1.4.1.8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1.4.1.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1.4.1.10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1.4.1.11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1.4.1.12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

1.4.1.13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

1.4.1.14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豫土集发〔2012〕1号)

1.4.2 技术依据

1.4.2.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1.4.2.2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1.4.2.3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1.4.2.4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1.4.2.5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1.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GB/T 2260—2002)

1.4.2.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 13989—2012)

1.4.2.8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

1.4.2.9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9)

1.4.2.10《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1.4.2.1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1.4.2.1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 000 1∶2 000地形图图式 》(GB/T 20257.1―2007)

1.5 步骤

1.5.1 准备工作

主要进行组织准备、资料准备、方案制定、宣传培训、通告发布、经费筹措、队伍组织、

2

篇二: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意见

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意见

2015年我省被国家确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省。为做好整省推进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基础环节,是强化承包农户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有效手段,是激发农村生产要素内在活力、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前提,是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任务扎实做好。

二、总体要求

2015年全省完成4000万亩左右的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16年全省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17年完成扫尾工作。具体安排为:2015年济源、新乡、鹤壁、焦作、漯河、三门峡、商丘、信阳市和10个省直管县(市)以及通许县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其他省辖市要统筹安排2015年工作进度,2016年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要以现有土地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和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打乱重分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个别村(组)部分群众要求调整地块的,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对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地块,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二)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在经济发达地方、城市近郊区,因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地界早已打乱等原因不能确权确地到户的,要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三)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操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疑难问题。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做到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村(组)集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材料要经农户签字认可。对外出农户,要及时通知到户到人。鼓励各地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户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五)坚持分级负责。各级尤其是县、乡两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省级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市级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县、乡两级主要承担组织实施

责任。各级要明确专人,履行专责,做到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

(六)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探索符合实际、科学简便、节俭实用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她承包地,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在经济和群众思想基础好的村(组),可直接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入户调查、公示、实际测量、打印证书等工作交由社会承担。

四、工作重点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环环相扣地做好工作。

(一)清查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对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情况等原始记载,重点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支持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相结合,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重点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工作,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图件、影像等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要求,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结果经村(组)公示、乡镇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注销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要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农户,要补签、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确权登记颁证方案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地块,原则上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已经建立登记簿的承包农户,要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各省辖市、县(市、区)按照统一式样印制。已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回销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尊重家庭意愿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可共同作为承包方代表和共有人进行登记。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要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承包方有意愿要求的,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土地股权证。在完善合

同、颁发经营权证书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农户要求公证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集中统一办理公证。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今后承包农户可以自愿申请、免费换取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的证书。

(六)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国家、省、市、县级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要求,以县为单位,在统一确权登记颁证软件的基础上,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信息化。要以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果和现有资源为基础,逐级汇总,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汇总和动态管理制度,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信息共享。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要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各类归档材料要符合长期保管的要求。

五、工作程序

(一)宣传动员。

1.成立机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法制、档案、宣传、民族、民政、司法、水利、林业等部门和农办、妇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村(组)成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制定方案。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3.开展动员。采取召开动员会,印发宣传标语等办法和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讲清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要认真研究,集中宣传解答。

4.培训骨干。省、市、县级要分级组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政策、规程和业务培训。省级主要负责培训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员;市、县级主要负责培训乡镇有关人员、村(组)干部和具体参与的群众。要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县乡干部,组成工作组和督导组到开展工作的乡镇、村(组)服务指导,使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以及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落实到基层。

(二)调查摸底。

1.查清承包底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和二轮延包以来建立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形成基础数据和矢量图表,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始资料,并将调查结果落实到户。

2.查清农户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

3.梳理矛盾纠纷。注意发现、梳理已存在和可能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充分发挥乡村调解和县级仲裁机构的作用,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三)测绘公示。

1.勘测定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为基本的地籍调查

勘测标准,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测绘人员,采用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相一致的坐标系统,测量清查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测绘编制农户承包地空间位置图。

2.公示确认。将地籍草图对应户籍信息进行公示确认,在此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经农户认可并确认无误后由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级政府。

(四)登记颁证。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资料,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编制并建立“一户一簿、一簿一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簿完善、责任明确。

2.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由县级政府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建立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要求,将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农户承包土地的准确信息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4.归类存档。按照农经发〔2014〕12号文件,将在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价值、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存。

(五)总结验收。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省、市、县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全面检查验收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农业厅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

(二)强化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农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农业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做好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免费提供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矛盾纠纷;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服务,促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推进;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民族矛盾的调处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有关行政界线资料,调处涉及行政区划界线的权属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水利、林业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工作;妇联负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要加强村(组)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政策,在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暂不与按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也不与其他需要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标准挂钩,待中央明确政策后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工作中既尊重历史,又正视现实状况,充分尊重农户

意愿,解决农民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原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

(四)落实保障经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国土资源部门要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保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进行,中央和省财政分别按照每亩10元和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包干使用。对整市、县(市、区)推进的地方,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时优先给予保障。各地要根据实际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管理。

(五)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制度。认真执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上报规定,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和情况调度,坚持定期调研和巡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完成后,依据农办经〔2015〕5号文件,由县级组织自查、市级组织核查、省级组织验收。

篇三: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有新政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有新政

摘自:诸暨日报 2014-8-18 | 打印 | 关闭 |

日前,《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出炉了,这个有多重要?就是敲定了宅基地的权属问题,明确了造着房子的这块地方究竟属不属于你,有多少是属于你的。从登记时间、拆翻建、异地建房、房屋结构、子女分户等方面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

4个时间节点规定都不同

意见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时间划分。

1987年1月1日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的,或加层后未超过三层的。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联村干部实地踏勘、签署意见,所在镇乡(街道)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98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属村民唯一住宅,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严重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在120平方米以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土地利用现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并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在《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监管工作的通知》(诸政发

〔2013〕20号)规定的监管时间之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属村民唯一住宅,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严重影响村镇规划实施、可确定宅基地的,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对120平方米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013年1月1日后的农村宅基地少批多建误差在3%以内按现行政策予以登记。

拆翻建、异地建房、有悬空外挑的看仔细

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宅基地,意见也有了相应的确权登记政策。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未经批准拆翻建,超过证载面积的,但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相邻权纠纷、2012年12月31日前移位建造的农民住宅,均按“无违建”创建政策处置到位后,分别由所在镇乡(街道)和规划、国土部门完善相关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非农户口人员,以合法继承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并

在土地证书上注明相关信息;农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等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申请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1999年1月1日前,城镇居民合法审批建造的农村房屋,准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一户一宅”限制,也准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住宅挑台、门台、室外楼梯等建筑物、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建筑物悬空外挑的,外挑部分不计占地面积;处罚后的门台、室外楼梯落地的计占地面积。

分户问题明确了

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分户(立户)认定的条件为农户只有一个子女,且在集体土地范围内只有一处合法住宅的,不得另行分户;农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2012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婚龄(男1991年1月1日前出生,女1993年1月1日前出生)的子女可以单独立户;子女均已成年的,父母应随成年子女,不可单独立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不予认定、《诸暨市“无违建”创建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办﹝2014﹞61号)下发前离婚分户的可以认定。


河南农村宅基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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