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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时间:2017-03-08 07:24:5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病情证明书管理规定

病情证明书管理规定

一、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二、病情证明书保管人为各临床科室科主任,当科主任离院外出学习或外出开会等,应指定专人代管。

三、医师在日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加强法律意识的修养,在开具病情证明书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病人、对医院、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详实地填写并签名。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医院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对造成不良后果者将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证明书应分科出具,非本科疾病,该科医师无权出具疾病证明。跨科开具的疾病证明应视为无效。

五、住院病人及门诊病人现均到医务处登记盖章。

六、病假证明应严格掌握,医师只有建议权。门(急)诊病假证明一般每次在一至四天,慢性病或较严重的外伤确需休息者,每次最长不超过二周。出院病假证明一般在一个月以内。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七、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篇二:疾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疾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1、疾病诊断证明书由本院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出具。

2、在我院门诊、住院就诊病人,医师要根据病情,实事求是的出具证明。

3、病情诊断必要的客观检查、化验、X线或其他特殊的检查结果要完整。

4、除严重创伤、肝炎等慢性疾病可适当放宽病假时间外,一般病假不能超过一周。

各专科医师只能为本科病种的病人出具证明书,且医师仅限对本人亲自诊治的病人出具证明书,出具证明书时必须签全名,字迹清楚,逐项填写内容、日期,并与门诊或住院病历记录相符。

5、门诊病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由门诊部盖章,住院病人证明书由医务科盖章。

篇三: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十、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医疗证明书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的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医疗证明包括疾病证明(患者门诊诊断书、患者出院诊断书、病情介绍)和死亡证明。

(一)开具证明者的资质:出院诊断书和死亡证明必须是本院执业医师;门诊诊断书必须是本院执业医师并为中级职称以上者。

(二)医师必须以科学、严谨、求实、端正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其内容必须与病历、诊疗手册记载一致。

(三)诊断证明书各项内容须填写清晰、完整,签章不清、未加盖医务部公章(或门诊办公室公章)的诊断书无效。

(四)开具的诊断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患者或其亲属,一份附于病历内。门诊患者诊断书保存在门诊办公室。

(五)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诊断书仅限于与诊疗相关的意见,不得出具其他内容。如因诊断书开具不当引起纠纷,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凡涉及公、检、法办案和交通管理部门执法需要诊断证明者,须出具相关部门介绍信和其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并将其介绍信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存于病历内。

(七)诊断书病名一律使用现代医学病名,以现代医学检查的数据为佐证,诊断病名完整,主要处理意见,如休息方式及期限应记入病案,以备查考。

(八)慢性疾病原则上每次开具诊断书建议休息时间不超过1个月,—般疾病每次开具诊断书建议休息时间不超过1周,急症建议休息时间不超过3天。住院病人出院开具诊断书建议休息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如需继续休息,病人应到门诊就诊后,由门诊医生根据病情开具门诊诊断书。

(九)对服毒自杀、斗殴及交通肇事等伤害情况,可根据实际病情出具诊断书、

(十)开具职业疾病诊断书,由职业病医院检查确定。

(十一)肝炎病人诊断书必须由肝脾胃病科出具。

(十二)患者如不慎将诊断书丢失,应在出具诊断书后1个月内,凭单位介绍信, 经门诊办公室同意,并在核实原诊断书存根后,复印诊断书存根并加盖门诊办公室公

章。

(十三)医生在出具诊断书时,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禁开人情诊断书,如因诊断书开具不当引起纠纷,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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