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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士官制度改革

时间:2017-03-07 07:35:1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2015年军队改革最新消息:军官职业化对军人福利待遇的影响

2015年军队改革最新消息:军官职业化对军人福利待遇的影响

专家解读军官职业化对军人福利待遇的影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推进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健全完善与军队职能任务需求和国家政策制度创新相适应的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以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为牵引,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军队干部制度体系。健全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完善兵役制度、士官制度、退役军人安置制度改革配套政策。

国防大学军队建设研究所教授于巧华大校指出,军官职业化是军队发展的重要趋势,其核心是专业化、事业化。从军队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明确军官的职业分类、工作设计、岗位标准、资质认证、考核评估等,提升军官的专业化素质,是提升军队作战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

深度解读

军官职业化的目的是让军官能够长期服役,因此要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吸引军官长期服役。改革军转改革军官工资福利制度和退役保障制度是其重要一环。不断建立并完善与军官职业化相符合的工资福利制度,形成科学的增资和保障机制,创造军官成长的优良环境,并吸引社会优秀人才从事军官职业。这是实现军官职业化的必要手段。

实现军官职业化要不断推进军人工资福利待遇法制化。当前我国军队工资福利存在,工资福利效能低下、激励作用不明显、调整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实现官职业化,要不断建立健全军人工资福利待遇法规,保障军官权益。要不断优化军人工资结构,使军人工资结构与军人的生活需求构成、军人的劳动贡献、军人工资的功能构成相一致。要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合理增加福利项目及合理的晋升幅度等来完善军人工资福利待遇。福利待遇的增长和合理的晋升资源能够极大调动和增强军人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对提高军人工作效率有重要作用。

实现军官职业化要促使军人工资福利待遇不断深化改革,实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军人工资福利待遇制度改革是服从和服务于军队建设大局的基本要素。军官职业化能够不断的优化军队内部结构,实现岗位分类管理,突出职业化特点。军官职业化过程中,要保证广大官兵得到基本保障和更多实惠,避免“不患寡而患不均” 问题的出现。也要重点向基层和特殊专业岗位的人员倾斜,实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从而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军人工资福利待遇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体系,要在打基础,抓根本、保持久、管长远上下功夫,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同时,改革军队干部转业制度,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才配置规律相适应的军队干部转业与安置模式,解决部队军官后顾之忧。

提醒广大军队转业干部,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军队的一

项重要任务,军官职业化改革目前正处于研究论证之中。军官职业化不是一个能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时间,国家将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结合军人的职业特点,合理确定军官的工资待遇水平。以部分单位试点,或许会是军官职业化的最佳途径。

篇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 (2013-01-03 20:26:38)转载▼

标签: 士官管理规定 杂谈 分类: 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配备使用

3.第三章 选 取

4.第四章 培 训

5.第五章 教 育

6.第六章 日常管理

7.第七章 考 核

8.第八章 待 遇

9.第九章 退出现役

10.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11.第十一章 附 则

简介

经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11年6月下旬发布施行。这是认真贯彻胡主席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一系列重要论述的实际举措,是严格按照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加强士官管理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推动士官队伍建设科学发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背景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78年士官制度创建以来,相继建立了士官选、训、用、管、退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形成了相对成熟、系统配套的法规制度体系。现行《士官管理规定》是四总部为适应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需要,依据原《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于2001年1月20日发布施行的。规定施行以来,对于加强解放军士官队伍建设、提高士官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的不断发展,士官队伍建设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凸显出来,迫切需要通过政策制度创新和完善寻求解决的办法对策。

意义

新修订的《士官管理规定》,着眼巩固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成果,在科学总结解放军士官队伍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士官队伍的定位分类、选拔配备、管理教育、考核评定和待遇保障等制度进行了系统充实完善。这些新的规定,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适应了士官队伍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体现了对士官队伍建设的新认识、新探索,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标志着解放军士官队伍的法规制度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士官管理规定》是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总章程,是做好士官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依据。全军部队要把贯彻规定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党委领导要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清依法建设士官队伍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指导、照章办事的意识。各级机关要带头学规定、知规定、用规定,坚持先学一步,为部队做出表率。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规定的教育培训,讲清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解答官兵在学习贯彻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清理与规定相悖的“土政策”“土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不断推动士官队伍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宫。

第三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宫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冶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首长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

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六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宫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人士官队伍。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坚持逐期遴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可以配备本期以下各期士官。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专业技术士官与非专业技术士官之间,专业技术士官各专业岗位之间,不得互相占用或者挪用编制员额。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条 机关和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一条 士官一般不安排代理军官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代理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通常代理副连职以下行政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须经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改行。确需调整专业的,应经具有选取批准权的单位审批。

第三章 选 取

第十四条 选取士官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确保选取质量。

第十五条 选取士官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 选取为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应当经过团级以上单位相应训练机构或者院校培训;经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培训的技术兵优先选取。 (二)选取为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选取。 (三)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胜任班长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优先选取。 (四)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应当在本期各年度考核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第十七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基层党支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根据本单位士宫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上报。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预选对象。 (三)机关考核。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预选对象进行考核和体格检查,择优提出拟选取名单。 (四)组织审批。党委根据司令机关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五)符合选取条件的,填写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士官参加短期轮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按上述时间由送训单位办理。入院校学习二年以上的士宫学员选取为士官或者高一期士官的,毕业时由不敷出培训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选取士官的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一)选取第一期、第二期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二)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宫的选取,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三)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审批高级士官,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总部机关和直(附)属单位高级士宫的选取,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局、总政治部直工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审批。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五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宫中选拔,培训时间二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士宫分级培训体制。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由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军级以下单位专业训练机构承训;非专业技术士宫培训对

象,由教导机构承训:

第二十二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设置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当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队和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中高级士官因工作需要或者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应当接受继续培训。士官的继续培训,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规划,有关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地方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士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士官的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五章 教 育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十六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第二十七条 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士官教育一般与义务兵一起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问题的教育,可单独组织。必要时,应当对中高级士官进行集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晋级晋衔、求知成才、婚恋家庭、人际关系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二十九条 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在士宫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士宫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军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作表率。

第三十一条 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定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

第三十三条 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连队(基层单位)住宿。家在部队驻地附近的已婚士官,节假日期间不担任值班或者其他勤务时,经营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可回家住宿。在偏远艰苦地区的仓库、雷达站、通信线路维护站等单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师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其家属可以来队居住;单位需要招聘工人时,优先招聘士官家属。

第三十四条 士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对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士官,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等情况有计划地安排,一级士官由营级单位领导批准,二级以上士官由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士官因特殊情况,经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次安排,往返路费按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报销一次。

第三十五条 士官档案,按照总参谋部《士兵档案管理规》,由批准选取单位的司令机关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七章 考 核

第三十六条 士官的考核,分为选取前考核和年度考核,依据士官条件和所任(拟任)职务、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专业技术、作风纪律和骨干作用等方面。考核结果,应当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实施奖惩或者选取土宫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七条 选取士官必须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选取。士官选取前的考核工作,由司令机关会同

政治、后勤、装备机关组织实施。司令机关主要负责军事素质、管理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考核;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政治思想等方面的考核;后勤机关主要负责体格检查等方面的工作;装备机关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专业技术等方面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士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总结进行,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全面考核士官的现实表现,作出考核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同本人见面。

第八章 待 遇

第三十九条 士官实行工资制度。士官的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四十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一)士官按照军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和生活补贴。(三)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职务津贴。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宫,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四)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五)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子女保育、教育补助。(六)士官的生活补助、伙食灶差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生活待遇和地区津贴、专业岗位津贴、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和公费医疗。

第四十二条 士官退出现役,分别按照复员、转业、退休费标准计发退役费。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其复员费、转业费按以下比例计发: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为50%;未服满本期第二年的为60%;未服满本期第三年的为70%;第三、四期士宫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为80%。

第四十三条 高级士官家属随军后的相关待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享受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符合随军条件配偶未随军的士官; (二)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第四期士官; (三)在海军和总装备部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核武器等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第三期以上士官; (四)在空勤岗位(包括通信、射击、空中机务等)和在核潜艇、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没的士官。

第四十五条 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当年未来队探亲的,士官本人翌年可以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第四十六条 士官牺牲、病故或者伤残后,按照规定计发抚恤费。

第九章 退出现役

第四十七条 士官退出现役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宫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 士官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退役;不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一般不安排提前退役。经院校培训二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士官,服现役未满第三期的,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

第四十九条 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拟制,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总参谋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十条 士官退出现役,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司令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五十一条 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置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置的按照地方安置部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退役士官应当加强管理。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役士官待报到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和规定。退役士官到安置地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单位负责处理。

第五十三条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置的发至离队当月止,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七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的,按照义务兵退伍费用发放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晋升一个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本衔级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提前晋升衔级工资档次的,中级以下士官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

第五十六条 师级以下作战部队的士官,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选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后改任现役军官。

第五十七条 对受行政记过、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离部队连续十五天以上或者年度考核不称

职的士官,从翌年一月起停止自然增加工资档次一年。

第五十八条 对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的士官,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可以实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五十九条 士官违反纪律,其行为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处分条件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取消其士官资格,按义务兵对待:(一)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二)留用察看期满仍表现不好的;(三)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四)已确定转业无故逾期三十天不报到的;(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六)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三十天以上的;(七)其他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 士官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其服刑、劳动教间不计算军龄,并停发工资,按有关规定供应生活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 "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期、本数。

第六十二条 各大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士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战时士官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总装备部司令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印发的《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2]

篇三:2015全军工资上调文件

2015全军工资上调文件

2015年部队涨工资吗—2015全军工资上调文件(>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据媒体报道,中国即将进行十八大后的首次部队涨工资,平均幅度从25%到40%不等,但会取消一些津贴项目;并同时加推新的工资制度改革,包括退役后可以自主择业等。此次军队工资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涨多少

据悉,这次加薪幅度和前几次相若,没有薪酬的士兵增加津贴25%以上,士官则平均加薪40%,军官的加薪幅度分别从20%到30%不等,视乎级别而定,级别和基数越低,加薪幅度越高,例如正营级的军官会加薪约1600元,正师级则加2000元左右。同一级别,但不同兵的加薪系数还略有不同。不过,在加薪的同时,有一些津贴项可能会取消或下调,例如节日补贴和一些日用品的购置补贴等。这和去年相传的版本相差无几。

军官的加薪数额相差不大,每一级仅仅相差100元左右。

二、转业改革

其中一个影响比较大的新规定是,服役满15年的退伍军人,可以选择由组织联络地方统一转业,或是自行选择公务员系统中的单位就职,同时可以领取原来基本工资的50%到80%,这将大大增加了,退伍军人的就业自由度,也减轻了军队的行政负担。

可以预测,今后一段时期的军队转业将呈现多元化的特点。

三、签约制度

新加入的军官或大学毕业入伍的军官需要签约,年期从5年到8年不等,消息人士指出,以往新任军官并没有统一的合约制度,而是根据不同的单位不同的合作方式,比较混乱,今次推行的新制度,令新军官入伍制度化,管理起来更规范和统一。

服役年限5-8年其实一直在不成文地执行,只不过这次是明确下来了。

四、最终方案未定

尚未有最终的定案,加是肯定要加的,但有些细节还没有定,个别具体的数据也可能还会再调整。公布的时间,追加多少个月,都没有最后定下来。

对于加薪一事,有现役军人直呼,提高部队的收入水平其实也提高了军人职业荣誉感,是体现社会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相信也能够提升一定的士气,让军人有好的待遇也可以安心为国家和民族安全更好服务。

【专家预测】全军和武警部队工资再次进行调整,具体方案:

团以上干部在原有基础上普调1500元,

团以下军官在原有基础上普调1000元,

基层营连职军官(主官包括排职)岗位补助分别为600元、500元、300元,基层副职不享受补助;

士官在原有基础上普调400元,

义务兵(士兵学员,生长干部学员)在原有基础上普调200元;

藏区部队军官团以上普调2000元,

团以下普调1500元,

海拔在3500米以上的地区,不分职务一律在新标准上再补助500元;

执行新标准后,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八一、十一”五个节日,每次发放节日补助1000元;

驻京津沪渝部队军官在新标准上增发500元,士官增发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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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将是什么级别 曝光上将工资

2010年3月份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中国正式向全世界新闻媒体宣布,中国将在2010年8月1日建军节那天给全军将士上调工资。届时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

海军、空军、武警部队工资将幅度上调,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和武警部队军官工资将有较大幅度调整。

列兵、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也有较大幅度调整。

一、以陆军为例

陆军、海军、空军、二炮部队军官收入接近于武警,士兵津贴则增到480元,士官工资一律在原基础增加

40%。根据解放军有关条例,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十级,将官设上将、中将、少将、校官设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设上尉、中尉、少尉。

大军区级以下的职务等级,分为大军区、军、师、团、营、连、排级。专业技术军官最高军衔为中将,等级

分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和士官两种。现役士兵的最低军衔为列兵,最高军衔为一级军士长。

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为列兵,第二年晋上等兵。下士为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为中士、三级士官为上士、四级士官为四级军士长、五级士官为三级军士长、六级士官为二级军士长、七级士官为一级军士长。

军人工资主要有军官工资、文职干部工资、士官工资3个标准系列。其中军官实行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四结构工资制。文职干部实行职务、级别、基础、军龄四结构工资制。而士官实行军衔等级、基础、军龄三结构工资制。士兵则是津贴制。

按照2010年8月1日新军衔工资标准,陆军排职少尉2024元左右,职务工资1026元左右,基础工资806元左右,其他补助不变。

校官的军衔工资是尉官的1。1至1。25倍,同等军官,海军是陆军的1。07倍,空军是陆军的1。15倍,二炮是陆军的1。2倍。士兵津贴由原来每月380元左右增至480元左右;士官工资一律加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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