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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两地分居假期

时间:2017-03-01 06:18:0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2012年夫妻两地分居_个人申请模板

申 请 报 告

上海音乐学院人事部:

本人XX,上海户籍,于2005年7月硕士毕业,8月16日加入上海音乐学院,员工编号为XXXXXX。2005年1月与妻子XXX结婚,现育有一子XXX,3周岁,已入上海户籍。2007年底,以本人和妻子名义在闵行区购得商品房一套。 自2005年1月与妻子XXX结婚后,我本人居住于上海,妻子一直在湖南省衡阳XX县居住,两地分居已近XX年。长期分居两地,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不便。首先,随着儿子渐渐长大,越来越懂事,教育问题就凸现出来了,无论她与母亲还是父亲一起生活,都难以获得全面、健康的教育。第二,由于我们夫妻长期分居两地,不便于及时沟通交流,难免会产生些误会,久而久之,不利于夫妻感情的维系。第三,尽管妻子近期已来上海工作,由于没有上海户籍,办事也极其不方便,如需要去港澳台或者国外出差时,办理港澳台通行证和护照签证等时,需星夜兼程,长途奔袭多次回老家办理,费时费力,也加重了家庭经济负担。

幸运的是,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于1999年9月1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其中第一条第2款提到:“2、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现欲依据此条款申请将妻子户籍转入上海,请公司领导和人事部帮忙办理将本人妻子户口转入上海事宜。

衷心感谢百忙之中抽时间帮忙办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申请日期:2012年11月11日

篇二:军人福利费的发放标准

军人福利费的发放标准

龚福

军人福利费是国家给予军人在规定的工资、津贴、补助、补贴以外的生活照顾性费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福利费的主要内容有:生活困难救济费,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保育教育补助费,离休干部荣誉金、交通费、特需费,以及经特殊批准的专项福利开支等。

●救济费

救济费是按人头和标准计领的福利费,主要用于广大干部、战士、在编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补助和救济,也可用于军队献血者或对伤病员出院后的保健补助。

●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

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是对符合家属随军条件而家属不随军的现役干部给予的优待,发放条件:一是对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系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二是对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三是对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按标准每月随工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军人或丈夫是非军人的,不得享受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

●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

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是为解决军队各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子女学校除向家长收费外经费不足问题的补助费用。

●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是发给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的未能人幼儿园或未随军的6周岁以下子女的补助。但对违反计划生育而超生的子女不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对现有1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表示终身只要1个孩子时,给予的奖励;每月随工资发给一定数额的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发给,发到子女14岁时为止;如有超生则扣款或冲减。

福利费计领标准为。

①军官、文职干部每人每月5元;

②士官、在编职工每人每月3元;

③义务兵、供绘制学员每人每月l元。

(2)总部对备大单位按人员标准计领福利费总额的33%给予补助。军、师(含旅)级单位所需的福利费补助,由各大单位在计领的补助费内拨给。

①福利费由各大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供应实力和标准随生活费决算计领。

②福利费按标准计领后,实行包干管理,备单位要严格按照军委、总部的有关规定开支;结余转下年度原科目使用。

●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十部,经批准享受的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70元。

其他符合家属随军条件,其配偶经批准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l50元。

●军队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

(l)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

(2)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是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40元;

(3)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20元;

(4)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含团以上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其标准每月20元。

●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规定为:

(1)享受夫妻分居和生活补助费的干部必须符合探亲假的条件;

(2)干部妻子(丈夫)到部队探亲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所超月份不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3)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随干部工资发放,列入"福利费'科目内专项报销;

(4)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实行按年度发放的办法。各单位干部部门每年12月底核定当年各月享受此项补助费的人员实力,送交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审核后,随1月份工资将上年度应享受的补助费一次发给本人;

(5)退役人员当年(不含余月份)的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由干部部门核定批准后,在部队由财务部门随发最后一个月工资时一次发放;

(6)军内调动人员,由调入单位按上述规定发放,调出单位一律不得提前发放。

●军队干部子女保教费标准、条件、规定

保教费标准每人每月10元。具体规定为.

(1)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符合领取保教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

(2)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子女保教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的当月止。

(3)夫妻均为军官,其子女不在其中任何一方所在幼儿园、且符合领取保教费条件的,由女方所在单位发给。

●干部随军配偶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1)干部配偶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工作后,下岗或失掉工作,原单位停发工资和补助补贴,本人又无其他收入的;

(2)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3]43号文件规定,干部配偶停薪留职或保留公职,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不了工作、无收入的;

(3)下部配偶随军到部队后,办理了招工手续,实际无工作、无收入的;

(4)符合随军条件未办理随军手续,在部队驻地有常住户口,无工作、无收入的。

●干部随军配偶不发或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l)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发给干部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干部随军配偶有收入,其数额不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

②干部随军配偶下岗或失掉工作,原单位继续发给部分工资或者补助补贴的。

③干部配偶办理了随军手续,未来队居住,无工作、无收入的。

(2)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应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含从事个体、临时、季节工、合同工)有收入的,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停发。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停发。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定期补助费的当月起停发。

篇三: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

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9-10 11:05:03

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由于军人职业的要求,军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家,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其家属的肩上,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小孩,俩人的担子一入挑,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人安心部队工作,积极为部队做贡献,立下了汉马功劳。可以说军人家属在国防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军人家属在二线保障: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为国防建设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她们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的优抚和照顾。

军人家属待遇与每一个军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它的范畴十分广泛,涉及到军人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加之我军经费开支的紧张状况,使这方面的待遇标准较低。我军现阶段的家属待遇与当前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协调的,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人家属待遇将会逐步地提高。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

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经批准将家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理。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均指未参加工作的),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费自理)。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的费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

海南、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级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

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2)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3)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1)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3)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

(4)临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医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l)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指户口在本市、县的,下同)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3)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

(4)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

(5)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

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

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1)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军半费医疗、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队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包括临时来队),一律交全费。

医疗补助费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 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

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补助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军官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时,凭军官所在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医疗包干手续。

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

军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应于当月主动申报,从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费。各级干部、财务、卫生部门也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编职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人家属住房待遇

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丧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

(1)军队干部家属在军人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是:

①丧葬费

军人丧葬费是指给军人家属用于处理军人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支的经济补助。军人丧葬费主要是用于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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