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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因病滞留部队

时间:2017-03-01 06:07:3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滞留部队处理办法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滞留部队处理办法

【关键词】军转网 军转论坛 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为了让广大待转业的军转干部更好地了解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及相关规定,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为广大军转干部搜集整理了《军转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其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转业复员工作秩序,维护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批准转业或者复员,未按照规定时间移交安置或者离队报到军转干部相关问题的处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军转干部滞留部队问题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区别对待、教惩结合、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军转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

(一)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二)不配合军转安置部门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三)已接到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但拒不按照规定办理离队手续的;

(四)办理离队手续后,无故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导致档案被退回的;

(五)本人提出身体患病或者伤残,但拒不参加医学鉴定,或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且能够适应地方工作,仍不离队报到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第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军转干部,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其离队报到,经反复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停发其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其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二)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予处分;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军转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对不配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一),并派专人通过省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对军转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处理权限和时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军转干部滞留部队情形的认定意见,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填

写《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二),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二)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军转干部,停发津贴补贴、转业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均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转业改作复员需报总政治部备案;处理决定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干部本人,财务部门依据处理决定发放相应费用;

(三)对军转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及处理时限,一般在影响进入移交安置程序或者超过报到期限的45日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七条 对滞留部队的军转干部,应当继续向地方移交安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作退休安置或者留队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滞留部队的军转干部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学鉴定,经医学鉴定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的,可以改作退休安置;需要留队治疗的,必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就干批准,医疗期满后符合转业复员条件的继续移交安置;

(二)滞留部队的军转干部因工作特别需要改作留队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审批。

滞留部队的军转干部改作退休或者留队工作的,按照任免权限撤销其转业或者复员命令;从批准退休或者下达任职命令当月起,按照现行工资标准套改计发退休生活费或者工资;其滞留部队期间的工资差额不予补发。

第八条 各级应当认真履行干部转业复员工作职责,对违反规定或者工作失职,造成军转部滞留部队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组织领导不力,滞留人数超过转业复员干部计划数5%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1年3月15

篇二:军转政策:军队转业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及建议

军转政策:军队转业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及建议

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老转分享的《有关转业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及个人建议》,供广大军队转业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考试信息、整理发布军转安置政策、搜集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等,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有关转业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及个人建议

好多同志咨询滞留部队人员是怎么处理,经查阅有关资料,整理后大概意思如下:

一、组织原因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

因组织原因或地方安置不当尚未离队的转业干部,经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第二年重新列入移交安置计划,并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

二、个人原因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

1、对接到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报道的转业复员干部,经反复教育无效,经有任免权限的单位党委批准,按报到通知规定的最后期限的下一个月起停发部分工资,取消各种补贴,改按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军衔、军龄、基础工资)的80%发放,直到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工资、补贴一律不予补发。

2、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要依据纪律条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个别无理取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从严给予降职、降级、降衔、撤职等处分,下一年度继续安排转业。

3、确定转业复员的干部在部队办理完离队手续,即算已经离队,发生各种问题和无特殊情况超过报到期限地方不予接收的均由本人负责。

三、军转干部滞留的建议

一、能走坚决走,千万别滞留。转业的一年是军人一生中最熬煎的一年,这一年里你可能经历了这一生中的几乎全部,压力大,跑了你前半生全部的路,拜访了你前半生一样多的人,做了你不想做的事,说了不想说的话,心理和身心非常疲惫,如果滞留就意外你还要熬煎一年。

二、对于今年滞留,确定明年有更好的去向的,可三思而后行。有的今年没有选到中意的单位,想通过滞留确信明年有更好的去处,经考虑后再决定;对于今年滞留明年能自主的影响不大,可做此打算。

三、滞留不但影响个人及家里的正常生活,也会影响原单位和单位领导的工作,所以原单位会比较反感,所以可能在一些情况下对自己不利,以下是滞留部队人员是的处理,经查阅有关资料,整理后大概意思如下:

1、组织原因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

因组织原因或地方安置不当尚未离队的转业干部,经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第二年重新列入移交安置计划,并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

2、个人原因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

(1)对接到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报道的转业复员干部,经反复教育无效,经有任免权限的单位党委批准,按报到通知规定的最后期限的下一个月起停发部分工资,取消各种补贴,改按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军衔、军龄、基础工资)的80%发放,直到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工资、补贴一律不予补发。

(2)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要依据纪律条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个别无理取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从严给予降职、降级、降衔、撤职等处分,下一年度继续安排转业。

(3)确定转业复员的干部在部队办理完离队手续,即算已经离队,发生各种问题和无特殊情况超过报到期限地方不予接收的均由本人负责。

(军转:有关转业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及个人建议,来源:军转网,中公军转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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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2013年军转:军转安置滞留人员处理规定

2013年军转:军转安置滞留人员处理规定

【关键词】军转网 军转论坛 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政联[2011]1号

2011.03.15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转业复员工作秩序,维护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批准转业或者复员,未按照规定时间移交安置或者离队报到干部相关问题的处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问题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区别对待、教惩结合、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转业复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

(一)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二)不配合军转安置部门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三)已接到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但拒不按照规定办理离队手续的;

(四)办理离队手续后,无故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导致档案被退回的;

(五)本人提出身体患病或者伤残,但拒不参加医学鉴定或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伤残干部退休条件且能过适应地方工作,仍不离队报到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第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其离队报到;

经反复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停发其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其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二)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予处分;

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转业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对不符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一),并派专人通过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处理权限和时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情形的认定意见,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填写《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二),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二)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停发津贴补贴、转业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均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转业改作复员需报总政治部备案;

处理决定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干部本人,财务部门依据处理决定发放相关费用;

(三)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及处理时限,一般在影响进入移交安置程序或者超过报到期限的45日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七条

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应当继续向地方移交安置;

有特殊情况需要改作退休安置或者留队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学鉴定,经医学鉴定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的,可以改作退休安置;需要留队治疗的,必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医疗期满后符合转业复员条件的继续移交安置;

(二)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因工作特别需要改作留队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提出意见,逐级上报总政治部审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改作退休或者留队的,按照任免权限撤销其转业或者复员命令;从批准退休或者下达任职命令当月起,按照现行工资标准

套改计发退休生活费或者工资;其滞留部队期间的工资差额不予补发。

第八条

各级应当认真履行干部转业复员工作职责,对违反规定或者工作失职,造成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组织不力,滞留人数超过转业复员干部计划5%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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