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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68条

时间:2017-02-23 06:20:5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民法通则的法条解释(最新)

民 法 通 则 法 条 解 析 概 述

本法的侧重点包括:

1民法基本原则;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3监护制度;

4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5法人的一般规定;

6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7代理制度;

8物权的一般规定;

9物权体系、内容及效力;

10债的一般规定;

11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

12特殊侵权种类;

13人格权种类;

14时效制度;

15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从上列的一长串清单中,《民通》及《民通意见》在我国民商事立法中的基础性地位可见一斑。民法理论博大精深,体系宏大,各项制度之间关联密切,每个法条往往会涉及重大的基本理论问题。对此,我们在分解评述一些重点法条时,将尽量同时介绍重要的民法基本理论,以有助于读者从全局和根本上把握每个法条的精深法理所在。

就《民通》与《民通意见》的关系而言,从司法考试角度讲,其后者较前者更为重要。《民通》多原则性、概括性规定,而《民通意见》更重可操作性、具体性。近年来司法考试所考查的知识点比较细节化,对《民通意见》的具体规定考查的力度更大。因此,考生对《民通意见》的具体规定务必精益求精,细之又细。为

此,我们将重点分解评述《民通意见》的法条,请读者明察。

最后要交待的是,由于以上所提到的一系列民商事立法的出台,使得分别颁行于1986年、1988年的《民通》及《民通意见》的个别条文已明显过时而不再适用。而许多考生往往并不能辨别出这些条文,只知不同立法规定之间存在诸多冲突而顿生无所适从之感,大大影响了复习的进度和质量。为此,我们将重点解决这一问题,一一指出《民通》及《民通意见》的过时条文。而对于《民通》仅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合同法》、《担保法》作出了详细、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我们将其放在《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应条文中详细分解评述,在《民通》的相应条文的“意思分解”中将指出应参考的《合同法》、《担保法》条文,或干脆不再列出相应《民通》条文。例如,《民通》第6章第2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111~115条)的规定非常简单,其内容全部被《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107~122条)所涵盖,所以我们就不再列出《民通》的这些条文,读者只复习《合同法》相应条文的“意思分解”即可。这样一来,《民通》的复习负担就大大减轻了。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重点法条】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条;《继承法》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2、45条。

【意思分解】

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合同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据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对胎儿给予了特殊保护(《继承法》第28条)。

若僵硬坚持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则“遗腹子”在其父亲死亡时将得不到任何遗产,这显然对该胎儿不公平。故《继承法》第28条规定了对胎儿的应留份额保护制度,以作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原则的一个例外。以例析之:甲、乙系夫妻,育有丙、丁两子,甲父母已亡,乙怀有身孕,甲出差不慎身亡。此时甲的遗产如何处理?

依《继承法》第28条及第10条,甲之遗产原则上应分为4份,即乙、丙、丁各一份,预留一份给胎儿。但问题在于,应留份制度是以推定胎儿活体出生为前提的。在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导致不同的权利分配形态:

(1)胎儿为活体,则该应留份属于该婴儿,由其母亲乙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份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即以甲为被继承人,以乙、丙、丁为继承人,再分配这一原预留份。

(3)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预留份已转化为该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乙一人(法条依据见《继承法意见》第45条)。

3注意出生时间的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

(1)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

(2)无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3)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但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何确定死亡之时间?这是一个重要考点。

依《继承法意见》第2条,此时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2、6条;《合同法》第47条。

【意思分解】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与民事行为的效力联系密切,为民法学基础,亦为司法考试重点。特别注意: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第11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2条)。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依个人年龄、心智发展及健康状况,分为三等,即:

(1)完全行为能力

其必须符合的两个条件:①年龄在18周岁以上;②精神正常,但有一例外,即:《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及《民通意见》第2条中关于16~18周岁的特别规定。正是基于此,《劳动法》第15条将童工的下限规定为16周岁而非18周岁。

(2)限制行为能力

有两种情形:①年龄10~18(16)周岁的;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3)无行为能力

也有两种情形:①年龄10周岁以下;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3注意区分第13条“不能辨认”与“不能完全辨认”的区别。

4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的同义词(第14条)。

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

(1)依《民通意见》第6条及第129条,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无行为能力而无效。如,一个1周岁孩童受其叔父赠与的行为。

(2)依民法原理,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如一个9周岁儿童花3元钱买一冰糕之合同行为。

(3)除以上两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分为四种情况: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如一个16周岁中学生花50元钱买一本《汉英辞典》之合同行为。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参见《合同法》第47条)。

(4)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不要混淆】

16-18周岁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与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相同点是其行为效力基本相同,但有一点不同,即“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是无效的。但“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应由本人承担,不再由其监护人承担,这一点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同。

篇二:2017年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

2017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附参考

答案

法律要素,这主要是针对立法所制定的法律而言的,是对一部法律内容的抽象,便于我们分析理解法律。法律一般由规则、原则和概念组成。凯程法硕高端辅导班为同学们整理了以下模拟试题:

1.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 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 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本题主要是考察对《民通意见》第1条的理解问题,《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该条只是规定了以什么时间为出生时间的标准问题,而没有规定在什么时间都有的情况下,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这就涉及各种标准的效力问题。本题中,因未申报户口,应以出生证的证明效力最高。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2.甲从某商场购回一个玻璃钢燃气灶,使用几天后,燃气灶突然炸裂,甲被碎片刺瞎左眼。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甲对商场主张违约责任是基于甲与商场之间存在绝对权

B.甲对商场主张违约责任是基于甲与商场之间存在相对权

C. 甲对商场主张侵权责任是基于商场侵害了甲的相对权

D. 甲对商场主张侵权责任是基于商场侵害了甲的绝对权

本题涉及违约和侵权的竞合问题。甲与商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商场交付的燃气灶存在质量问题,甲可对商场主张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的基础在于甲对该商场享有相对权。同时,商场交付的燃气灶因存在缺陷导致甲的左眼受伤,甲可依据产品责任对商场主张侵权责任,该侵权责任的基础在于商场侵害了甲的绝对权。如果商场提供的燃气灶仅存在质量问题,而未导致甲的受害,则甲只能向商场主张违约责任,不能向商场主张侵权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 BD。

3.刘某从甲家具公司购买发票上称为橡木的沙发一组,一年半后,经友人告知,该沙发其实为橡胶木,一字之差,价钱相差甚远。经鉴定,果然如此。刘某遂要求甲家具公司退货赔款。对此,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本案中,甲家具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

B.本案中,刘某与甲家具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C.本案中,刘某请求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已过,刘某只能主张违约责任

D.本案中,刘某有权主张甲家具公司退一赔一

本题涉及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相关问题。依《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为欺诈行为。故本题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故本题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依《合同法》

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故本题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故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4.甲为一童星,片酬丰厚。甲父有一弟,家住边远山村,生活较困难。甲父经同意,将其片酬2万元赠与其弟,该行为(

)。

A.有

B.无效

C. 可撤销

D.效力未定

本题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问题。甲父无权处分甲的财产,虽经甲同意,但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同意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因此,甲父的行为为无效行为。故本题选项为B。

5.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3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3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4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由于业务蒸蒸日上,4人都得到巨额利润,丁于是准备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的同时,再同他人合作开展另一个运输公司,遭到甲、乙、丙的反对。 甲提出要退伙,乙、丙、丁勉强同意,但只同意退甲30万元了事,甲同意,并拿走30万元。半年后,甲妻见运输业务盈利客观,遂向乙、丙、丁提出不再退伙,并把30万元留给丁,3人表示等和甲谈后再说。3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车祸,亏损严重。甲、乙、丙、丁对如何分担债务发生争执。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合法?

2.丁在合伙企业之外另建新的运输企业是否合法?

3.甲的第一次退伙是否有效?

4.甲妻的行为是否可以恢复甲的合伙人地位?

5.甲对车祸损失应否承受责任?

6.假如合伙协议中表明规定,丁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的合同,而丁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本题涉及合伙中的问题。第一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可作为出资,故丁以其管理才能作为出资是合法的。第二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经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丁在合伙企业之外另建运输企业是不合法的。第三问,甲的退伙得到了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并拿回了30万元

的出资,是合法的,应认定有效。第四问,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的加入,应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乙、丙、丁并未表示同意,故甲妻的行为不能恢复甲的合伙人地位。第五问,车祸发生时甲并未加入合伙,故甲对该损失不负责任。第六问,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38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不知情的第三人,故该合同应为有效。

法律规则的含义和种类及其结构要能掌握。法律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原理和准则,一般规定在总则部分。凯程2017年法律硕士辅导是考生走向成功的必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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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民法中的四种责任方式

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幼儿园的小孩儿收到损害,幼儿园是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你把别人打残疾了。

公平责任:两个行人正常走路,无缘无故撞在一起,一人受伤,两人均无过错,但两人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 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 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②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 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 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3、公平责任原则

1) 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① 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② 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③ 在法条中的体现(民通和民通意见):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险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无不当);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86条);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⑦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⑧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二、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35条);

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⑧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86条);


民通意见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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