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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信息网招标公告

时间:2017-02-21 07:36:1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甘肃省本省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投标备案表正式市_20160803023022

甘肃省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投标备案表

编号:甘建投字[2016]第1772号

投标工程项目名称:高台县城镇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建设项目

注:1.企业中标后,请及时在“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填报中标工程信息;

2.该备案表为本省企业完成投标办理后自动打印生成,招投标管理部门盖章后有效,可复印使用。

篇二: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 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

(二)有不与任何**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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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四)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五)其他相关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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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银行**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 本条例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招标方式和范围,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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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项目管理程序获得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经过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文件;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举行有关招标会议;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举行开标会议;

(七)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八)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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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 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限制招标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由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部门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相应资质和能力;

(三)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者濒临破产,是否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时期,是否因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影响履约;

(四)最近3年内的履约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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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进行招标的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均须按本办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以及农村公路建设等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国家、甘肃省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及省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对其采用的招标方式作出认定;

(三)负责甘肃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作出处理;

(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县(区)、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规定,对负责审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

(二)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作出处理;

(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现场开标、评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省级交易平台。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履行以上招标项目进场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等职责,并按规定的程序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项目法人(项目出资人)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做好招投标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所属市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可以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有监督职能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交易现场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甘肃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委托授权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

第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

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代建单位依法能够自行承担监理任务;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及甘肃省指定的信息网络或报刊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

或者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格和能力、信用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公路改建、扩建等一般工程的施工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于技术复杂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按照甘肃省工程招标相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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