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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服务

时间:2017-02-18 05:36:3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义工服务章程

义工服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鼓励和规范了慈善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的服务工作活动,推动义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内的义工、义工服务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人员。 本章程所称的义工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义工。

第四条 义工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 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六条 本会义工服务活动接受共青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义工服务组织

第七条 本会义工服务组织委员会:

(一)建立义工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义工和义工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

(三)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四)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

(五)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六)对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八条 本会义工服务相关人员开展义工服务活动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义工服务组织章程的规定,不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九条 本会义工服务组织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义工。招募时,以适当的方式公告义工服务计划。

义工服务组织应当依照义工服务计划开展义工服务活动。义工服务计划应当包括义工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事项。

第十条 团体义工以集体形式开展义工服务活动的,应当将义工服务计划及义工服务活动情况向其加入的义工联备案。

第十一条 义工服务组织的经费包括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专款专用。

义工服务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义工的监督。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义工

第十二条 本会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义工服务章程

(二)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义工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义工服务组织建立义工登记制度。从事义工服务的人员应当向义工服务组织申请登记。自愿从事义务服务的人员持申请书、身份证和职业证明及复印件向本会义工组织提出申请,提供自己的姓名、年龄、特长、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及可参加活动的内容、时间等基本情况;对符合义工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填写《贵州省青年创业协会义务工作者(团体)登记表》,并建立档案。

本会组织在确认申请人具备义工条件后,将通知申请人,并颁发本会义工证书、标志和义工序列号。

本会义工服务组织可以根据义工服务活动的需要,招募临时义工,但需在本会义工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义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服务组织;

(二)参加义工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

(三)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请求义工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对义工服务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第十五条 义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义工服务组织的章程;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四)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五)不得以义工或者义工服务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本会义工应当在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下开展义工服务,完成服务工作。

未经本会义工服务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义工服务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本会义工服务组织保障义工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

义工服务组织可以根据义工服务的需要,为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义工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十八条 义工在从事义工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的义工服务标志。 义工服务证件、标志的使用及管理办法由本会统一规定。

第四章 义工服务

第十九条 需要义工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义工服务组织提出服务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义工服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义工服务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

(三)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会义工服务组织在受理服务申请后,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经确认后提供力所能及的义工服务;不能提供义工服务的,应当答复申请人。

提供义工服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义工参加。但服务项目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义工服务组织可以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服务过程中,义工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应当履行服务协议;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按照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保障义工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服务。

服务对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参加服务的义工提供必要的专门培训和相应的物质保障。

第五章 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四条 义工服务组织建立义工考核和表彰制度。

第二十五条 义工服务组织对符合表彰规定的义工颁发义工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有义工服务经历者。具体鼓励办法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招工、招生单位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义工服务的公益性宣传。对于服务表现突出的义工或者义工服务组织,在征得其同意后,新闻媒体可以进行宣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义工根据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义工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义工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会义工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工服务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条 冒用本会义工服务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本会义工服务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义工服务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二:社区义工服务心得体会

义工服务心得体会

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我们作为21世纪大学生,有着较高的文化素质,应当积极参加劳动。八荣八耻中明确提出:以辛勤劳动为荣,以服务人民为荣。参加了社区的义工服务,就很好地体现了为同学服务的精神,因此我和朋友都报名参加了2014冬季义工服务。

作为一名义工,我严格遵守义工服务的要求,坚持履行义工服务的义务,积极组织并参加多项义工活动,以实际行动来做一名合格的义工。义工这个群体让我体验到了什么是真正的热情,什么是真正的奉献。在管理员的组织分配下,我们都能有条不紊地做好相关义工服务工作。在义工服务过程中,我们互相合作,互相搭配,争取达到较高的工作效率。看着同学们热情服务、忙碌的样子,我也尽我所能做好每一件事。张瑞敏曾说过一句话:“把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义工服务虽然很简单平凡,但能把这些小事做好就能体现出团结协作、积极向上的精神。

义工服务,不仅启发了我们在任何集体活动中都要保持良好的心态,与搭档团结协作以获取最大收益,还帮助我们了解实践的必要、劳动的价值,同时使我们明白只有多奉献才能寻找到使我们对受到的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义工服务是不求回报的活动,也是激发我们对公共事业投以热情的活动。参加义工服务所获得的满足感,有助于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对我们的宠爱,使我们对劳动奉献的概念了解肤浅。社区组织的义工服务,使我们体会到了团队的力量、协作的优势,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实践的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让我们每个人对劳动及奉献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奉献的满足,让我们重视实践,重视自己的劳动成果,同时懂得回报社会。这不仅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而且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通过义工服务,我们不得不深思,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我们这些在校的大学生们该如何缓冲校园与社会之间的沟渠?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时代,我们又该如何快速的适应社会?我想仅仅掌握理论知识,有独立的思维是不够的,社会的洗礼同样重要。所以我们应该主动为他人服务,主动参加各种义工服务,使自己的实践能力不断提高。对于现在的我们,应该做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不辜负社会对在校大学生的期望。

从义工的服务工作中,通过谦虚,我学会了许多人生的经验。通过活动,我的到很多的快乐与心灵的满足,这一切都是我宝贵的财富,是书本学习不到。在许多的志愿服务的活动中,我体会到工作的成效取决于个人的积极性。积极地投入、热情地参与、耐心地引导、不厌其烦地解释说明,即使棘手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我们互学习,互努力,共付出,共奉献,原本没有的经验,也装的瞒瞒的。所以我们义工志愿服务的人既是奉献者,也是受益者。工作锻炼我的思维,更磨练我的意志。使我更有能力,真心去实人生的价值,从而回报于社会。

篇三:义工服务协议书

义工服务协议书

甲方:全南义工联合会

乙方:

为鼓励和规范义工服务活动,保证双方合法权益,推动义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甲乙双发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 根据服务计划组织义工开展服务活动;

2. 对乙方提交的义工服务计划或方案进行审核及评估;

3. 对乙方在服务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观察和评核;

4. 中止可能伤害到服务对象的活动;

5. 协调并对整个服务活动的进程作出解释.

(二)、甲方的义务;

1.建立、健全义工服务活动规章制度;

2.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培训;

3.保障义工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组织;

2.参加义工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

3.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须的资源和必要的保障;

4.获得从事义工服务的相关训练和培训;

5.请求义工服务负责人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6.对义工服务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及义工组织的章程;

2.保障服务的时长及质素;

3.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服务对象的捐赠;

4.同义工负责人协调服务计划和方案;

5.尊重服务对象,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6.不得以义工或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7.未经甲方的同意,所有义工资料和活动记录不得外泄。

三、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一年内有效;

2.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甲 方:全南义工联合会 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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