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17-02-18 05:27:5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001林权抵押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林业局2004年《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林权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在001行政区域内具有林权证的法人和公民和其他组织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根据抵押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001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章 抵押登记

第七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抵押登记工作,林权抵押登记办理后,应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

第八条 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非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非林地无权抵押,但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非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取得林权证的;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

(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 办理林权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十一条 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二条 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划拨手续。否则,抵押无效。

第十四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资料向林权抵押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

量等;

(七)具有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八)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

(四)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

(五)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

(六)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有关法规规定的年限。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林权抵押登记台账》,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 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林权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林权抵押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如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十九条 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买卖或进行林木采伐等;在抵押期间,林权登记部门不得为抵押物办理林权流转、林权变更手续,采伐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和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抵押人故意隐瞒、编造抵押事实的,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抵押人承当。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向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已抵押林权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林权已抵押登记的事

篇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动产抵押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借贷、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立抵押权。

第三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为准。

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住所地,属当地农村户口的,以农村户口簿载明的家庭住址为准;属城镇户口或异地农村户口的,以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材料为准。

第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自然人。包括农村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社员等。

第五条 生产设备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种机器、机床、仪器、工具、装置以及用于矿业生产的各种采掘机械设备和农业生产的各种农业机械。

原材料是指用于加工、制作工业产品而采购的原料。

半成品是指正在加工或尚未加工合格的工矿产品和农产品。 产品是指抵押人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工矿产品和农业产品。

第六条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七条 抵押人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权人为债权人或反担保中的第三人。

第八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人住所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第九条 专门从事信用担保的企业申请办理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登记。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再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一) 不属于登记管辖范围的;

(二) 提交的登记材料不完整或填写《动产抵押登记书》不符合要求的;

(三)企业对境外借款设定抵押担保不能提供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外的其它单位或自然人设立动产抵押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登记机关登记的其他动产。 第十一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不得对下列动产办理抵押登记:

(一)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以进口设备、原材料抵押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

(三)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四)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备注栏写明“本抵押为反担保抵押”,并要求抵押人提供第三人为债务人担保的主合同、委托合同、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最高额动产抵押登记,登记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备注栏写明“本抵押为最高额抵押”实行一次登记。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载明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限额、决算期。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四)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文件后,应当查验抵押合同当事人所提供材料是否齐全;《动产抵押登记书》填写是否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手续是否完备。经登记机关确认符合本条规定的,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注明盖章日期,并在《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机关存档页中签署经办人姓名。

动产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动产抵押权人进行动产抵押变更,必须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以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设立抵押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约定,是浮动抵押的,应当按照浮动抵押办理;不是浮动抵押的,应当按照固定抵押办理,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中填写具体抵押名称。

第十八条 抵押人以全部财产办理抵押的,应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中填写“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抵押”或“以现有的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设立抵押”。

办理浮动抵押的,应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备注栏中注明“浮动抵押”字样。

第十九条 动产抵押登记的文书格式由省工商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不得擅自改变文书格式及内容。当事人申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的备注栏写明“所报送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的保证条款。

第二十条 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名称统一为:《XX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其规格与原登记专用章相同。

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由各市工商局统一制作,工商所受委托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应当以阿拉伯数字编号。

严格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新的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启用的同时原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合同专用章作废。

第二十一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按照《关于规范合同登记业务字号的通知》(晋工商合函字〔2007〕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动产抵押登记簿》应详细记载登记时间、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范围、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变更登记时间、注销登记时间、登记编号、经办人和备注等抵押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应当使用工商综合业务系统动产抵押登记子系统开展登记工作。

篇三: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

1995-10-18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上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第三条 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企业的设备;

(二)企业的原辅材料;

(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

(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条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姓别、住所;

(二)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

(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担保的范围;

(八)登记机关;

(九)申请人;

(十)申请日期。

第六条 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应当根据登记事项设立《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第四条所列文件是否齐备;

(二)抵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

(三)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

(四)抵押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禁止抵押的动产;

(五)抵押期限是否在动产抵押物权属期限或者使用年限的。

第八条 登记机关收齐登记申请材料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编号、日期,加盖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


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173242.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