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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转业士官安置

时间:2017-02-15 14:22:0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转业士官写给安徽省省长的一封信(记者修改后版本)

写给安徽省省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王省长: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看我们含泪写给您的这封信,作为一名刚刚退伍转业的士官,我们给您写这封信实在是事出无奈,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帮助。

我们是全体转业士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等政策文件规定:我们符合转业安置条件。而省民政厅以组织考试安置为由代替国家法律,最后因为安置指标少、待遇差而遭到了我们坚决的反对。

3月31号省相关领导接待了我们上访的代表,明确答应依法给我们安置工作。然而目前各地民政局依然对这件事不给予我们正面答复,对我们转业安置事情,百般推诿,强调安置困难,需要时间和条件。可到现在为止,半年时间过去了,事情解决依然遥遥无期。政府的推诿和拖拉,导致部分转业士官不断上访、甚至走极端路线,矛盾十分尖锐,相关事故和惨剧也不时有报道。严重影响了军队和国防建设,极大地消弱了广大士官队伍的服役士气,动摇了国家和军队的根基。

新的政策强调了十二年士官硬性安置的必要性,这本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转业士官关心地具体举措,得到了广大现役和转业士官的大力称道,广大官兵实实在在的感受到了党中央的温暖。然而我们安徽省民政系统居然剑走偏锋,借新政策出台之机,寻找推诿的理由,说国家新的安置政策出台,省里也需要时间制定相应的执行细则(新政策规定安排工作时限应不得超过6个月),远远超过了安置的时间;而各地方以省里还没有下发具体安置文件(个别民政干部反应省相关业务会议上口头明确不给事业编制)到地方县市来,地方民政局也不好执行安置政策。让我们都等着通知、等细则。

从2011年底到2013年4月我们无数次地询问,民政厅、各地民政局都是以类似的答复搪塞我们,并且还百般不耐烦。难道这就是我们的“父母官”,难道我们十多年不辞劳苦的保家卫国,就换来这样的结局吗?习近平主席掌政后,大力提倡反腐倡廉,然而安徽省民政部门对我们的冷漠和不作为,必将导致万千服役在边关的战士寒心,径而动摇祖国的钢铁长城。

我们只希望能够得到属于我们的安置工作,并不想把事情闹大闹僵,但我们也需要工作维持生活,等到我们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找各种可能甚至不可能的途径,来维护我们转业士官的根本权益的时候,是我们真的把心寒透了,不得已逼我们做出来的通过状告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能为国家服役十二年,也能为自己的根本权益和尊严来再战斗十二年,不达目的,枉为做人,决不抛弃、决不放弃、决不罢休。当然,这是无奈之举。

我们都是在部队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老兵,在部队里奉献于各个兵种的各个工作岗位,在各自的岗位上尽心尽职、克己奉公,是部队骨干又是各单位的技术能手;有的还担任过非常重要的工作岗位;并立过功、受过奖......。当初受尊敬的军人转业回到地方,现在都是上要养老、下要育儿的家庭“顶梁柱”。由于在部队所学所擅长的专业往往不是地方单位能通用的,且由于服役年限长,年龄大和没有专业都成了我们就业的障碍,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政策扶持和优抚,我们根本没有机会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甚至于个人企业都不愿意接收。况且我们的家属大部份都来自于农村,仅靠在个私企业里打零工赚点可怜的生活

费来维系一家人的开销。至于国家提倡和谐社会所推广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根本无从顾及。大部分家庭孩子要培养、父母要瞻养、夫妻双方又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和夫妻感情陷入深重危机之中。家属们都说“原来嫁个军人是光荣,如今嫁个军人是脸上无光”! 由于安徽省转业士官迟迟得不到政府的依法安置,一些转业士官家庭已出现了妻离子散的悲惨事实。

综上所述,在国家大力提倡和谐社会的今天,而为党和人民奉献了青春和热血的转业士官却遭受了如此不合理的转业安置待遇,不得不令人扼腕痛心。我们都是党员,都有过硬的军事素质和业务技能;也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和令行禁止的优良作风;就算现在,无论国家把我们安排在什么岗位上,我们都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去干好任何一件事情,为国家为地方奉献自己的力量也是我们的心愿,可这些情况又有谁能理解呢?为国家为部队奉献了十二年、十六年??的青春和热血,难道就因为安置就业困难、货币化安置也是安置手段而一脚踢开、不管不闻了?这不像是新社会新政府能够做出来的事情吧?这不仅严重影响了转业军人的社会地位,也严重影响了转业军人的合法权益。难怪有人发出了这样的感慨:“我们这些舞枪弄炮的人回到地方上能有我们的用武之地吗?难道听党的话,服从军队建设需要,在部队流血流汗服役十几年,十几年换来的就是今天这种上不能赡养父母,下无力抚养子女的凄惨生活吗?我们不禁要问:难道我们当初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义无反顾地投身于国防建设,把青春和热血无私奉献给祖国的选择竟是一个错误吗?” 其实我们不想成为满腹唠叨的可怜虫,更不想成为对社会失去信心的悲观者,只是现实的困境使我们无法感觉到党和政府给予的温暖,我们是在做最无奈的努力!

对党的十八大新当选的领导集体,我们充满无比信任;刚刚结束的两会,我们也抱有无限希望,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党和政府会给我们做主,我们相信头顶还有青天,我们的苦楚、我们的祈求会有见到阳光的一天。

如果王省长能看到这里,我们表示非常的感谢,您一定是位能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好省长,希望您能根据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为我们这些曾经为祖国和人民守土戍边的战士们做个主,给我们留一条生路!

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诉求:

(1)尽快安置我们在事业编制的岗位上工作;

(2)补发我们待业期间的生活补助;

(3)解决好我们十二军龄(工龄)的社保,医保续缴问题;

安徽省全体转业士官的期盼!

篇二:2016军转干待遇:最全军人工资福利政策五十问

中公教育东莞分校 2016军转干待遇:最全军人工资福利政策五十问

1、问:军人工资包括哪几部分?在每月何时发放?

答:军官和文职干部工资包括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士官工资包括衔资、军龄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在每月1至5日发放,如遇重大节假日,可提前1至2天发放。

2、问:干部职务晋升时如何计发职务工资?

答:从晋升的当月起,由现职务工资档次进入所晋职务相同工资档次的前1个档次(次为9档)。其中,现职务工资为1档标准的,进入所晋职务1档标准。越级晋升职务()(级)晋升的办法推算。如,正排6档进入为正连4档。

3、问: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工资每年如何定期增资?

答:每年1月按职务档差标准增加职务工资档次,上不封顶;1个军衔工资档次。

4.问:干部军衔(级别)晋升时如何计发军衔(级别)工资?

答:将官、校官军衔工资档次为1至81档;尉官军衔工资档次为1至6档的,进入所晋军衔的1档。其他情况:按原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套入所晋军衔(级别)档次标准。其中,有相同标准的,进入该档次标准;8档为450元,进入上尉后变为2档455元。

5.问:代职干部的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代职结束后,恢复本人原工资待遇;定代职的,仍按原职务工资标准执行。6.问:生长干部学员首次定职授衔时的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级别)工资月

7.?军队干部进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8.?

15天以上的,职务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二是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1个月不到职的,职务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三是当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四是经组织批准转业、复员的,不予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军衔(级别)工资;五是实行见习期的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在见习期间不予增加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

9.问:军队在职干部考取研究生后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中公教育东莞分校 答:在校学习期间,与在职干部一样晋升职务、军衔(级别)等级和定期增资。毕业时工资低于军队院校研究生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达到或高于的,高定1个职务工资档次。非全日制毕业研究生,不予增加职务工资档次。

10.问:转业、复员干部退役当年工资发至何时?

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份,从第二年1月起,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11.问:转业、复员士官退役当年工资发至何时?

答:转业的,按规定发至离队当年的7;至离队当月。

12.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队干部,入伍前在校学习时间能否计算为工龄,? 答:1979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并可比照军龄发放军龄工资。

13.问:义务兵津贴年度增加的时间如何计算?

1服现役不满1周年的,按第一年的标准执行;满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第二年标准执行。

14.?

(见习)职务标准执行基层军官岗位津贴。

15.问:哪些人员享受士兵职务津贴??

;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凡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

16.15;;当年受行团;当年非因战、因公连续病休超过半年的干部和士官;上一年度免职并不再安排做临时工作的干部;上一年度及其以前批准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干部和士官;;当年刑满、劳教释放留在部队按干部待遇的人员;正在进行审查未作结论的或审查已作结论不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干部和士官。

17.问:奖励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及发放?

中公教育东莞分校 答:当年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当年工作时间半年以下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半。奖励工资一般在每年一月份发放,以本人上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退役和牺牲、病故人员,以当月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18.问:在何种情况下可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是农业户口,或者虽是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士官;条件可以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士官;干部);不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19.?

20.问: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的享受条件?

答:干部、士官所在部队现有幼儿园(分园)的,其符合入园条件的随军子女和户口在本部队驻地的未随军子女,均应入本部队幼儿园。6周岁以下子女,发给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21.问:伙食类区是怎样划分的?

伙食费的影响。从2008年7月1类区。

22.?义务兵伤病员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

(粮代金)交费,差额=本类区一类灶灶别标准+本类区二类伙食补助标准-个人交费标准。执行;从 (稿件由军区联勤部财务部提供)

23.问:哪些节日执行义务兵过节补助费?

答:过节补助费是给予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以及节日期间来队探亲的义务兵直系亲属重大节日的伙食补助,从2008年7月1日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其中,元旦、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建军节和中秋

中公教育东莞分校 节各领报1天,春节、国庆节各领报3天,每年12天;少数民族节日:俄罗斯春节、古尔邦节、劳塞日节、火把节、肉孜节、燃灯节等少数民族义务兵(含同餐的其他民族的少数义务兵)也享受过节补助费,如一天遇两个节日,只按一个节日领报。过节补助费由伙食单位集中掌握使用,不发给个人。

24.问:负伤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负伤费分平时和战时两类标准,按收治医院评定的伤情等级发放,其中,战时为每人每次一等元、二等60元、三等40元;平时为一等50元、二等35元、三等20元。

25.问:评残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者;

26.问:残疾抚恤金在何时发放?

27.? 答:不能,从第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28.?

答:除国家发布动员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亲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第二次开支的探亲路费列单位差旅费报销。

29.问:家属来队探亲路费能由部队报销吗?

销往返车船费。其他亲属的路费由本人自理。干部、士官临时到外地执行任务、

30.?

答:全军院校学制超过1(),每学年均可放假,假期不超过6周(含探亲路途往返时间),可做12次安排。学制不超过1年的学员不放假。

31.?

12年(含)以上的,已婚干部学员,每年假期可探亲1次;未婚干41次,军龄不满4年的,原则上在校休假,个别学员如家里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也可探亲。

?

33.问:供给制学员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供给制学员经批准探亲,其往返路费可以报销的有:火车硬席座位票,乘坐快车的包括加快票,乘坐使用空调设备火车的包括空调费,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列车的也可报销,轮船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途中伙食补助费,中转等候车船的住宿费和住勤伙食补助费,城市公共车船费(不含出租车费及其它费用)。

中公教育东莞分校 34.问:干部转业费如何计算?

答: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的转业费,包括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离队差旅费。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此基础上还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转业干部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自主择业补助费,以本人转业当月月工资基数为计算基数,按军龄确定发放月数。其中,安家补助费,军龄满14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从第15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基数。生活补助费,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不发;军龄在8至93个月的月工资基数;军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16数。自主择业补助费,军龄在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从第161年发给1.5安家补助费分别增发8和1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

35.问:干部转业费的军龄时间如何计算?

时间=转业命令下达时间(年、月)-入伍时间(年、月)+1个月。只是9周年以上军龄不满1年的零月按周年计算。如103个月,按9周年以下的零月不能按周年计算。如8周年零5个月,就不能按9周年算。

36.问:士官转业费如何计算?

8年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军龄在8至9周年的,发给3;军龄在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安家补助费标准为: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工资;从第11年起,军龄每满年增发0.5个月工资。

37.龄时间=(入伍时间(年、月)+1个月。

38.?

39.?

;已满16周岁的子女乘坐交通工具按义务兵的席位标准执行。

40.问:干部、士官退休时应享受的生活待遇都有哪些项目?

答:干部、士官退休时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家具费和离队差旅费。其中,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在改发退休生活费时发给,安家补助费和家具费由军队原单位在移交地方安置时发给。

篇三:转业士官安置条例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装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退役士兵为国家安全、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是国家的重要人才资源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优待和尊重。

第四条安置退役士兵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退役士兵采取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国家保障为主、与经济社会同步推进、与军队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体现优待优惠、保障权益、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建立经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 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行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纪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接收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

(一)义务兵股现役满2年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

(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

(四)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

(七)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接收。

退役士兵安置一般为其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

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安置地。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户籍管理制度发展情况,对退役士兵安置地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役期限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迁的,可以在父母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可以在配偶或有生活基础的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不符合现役士兵婚恋规定要求的除外。

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经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有当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因战致残、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或者父母双亡退役士兵安置落户地点,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分别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转业士官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和士官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经审核后开具介绍信,户籍管理部门凭退役士官安置工作机构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选择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集中审定,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交接收单位管理;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档案,交其所属的服务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报到期间违法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司法管辖权

依法处理;报到前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问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伤病残士兵的退役、移交、接收、安置、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士官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经部队批准按义务兵作退役处理的,按照本条例义务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士兵,由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征集地,户籍管理部门直接予以办理落户手续,档案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其中,属于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的,由部队遣返回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并通报其就读学校。

第三章自主就业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士兵*制度,制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就业服务、个体经营、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军队发给一次性*,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士兵,不享受一次性*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三条*基本标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以及军人职业特殊性、士兵服役时间和贡献等因素,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中央军委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以基本标准为基数,*按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

(一)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增发15%;

(二)获二等功奖励的增发10%;

(三)获三等功奖励的增发5%;

同时符合前款两项以上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第二十四条*由军队有关业务部门管理;通过委托银行采取社会化发放。具体办法由军队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士兵退役后1年内,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参加具备资质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退役士兵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20分;退役后两年内考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助学金;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复试或者录取。

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士兵,退出现役后1年内允许复学,并享受减免学费、调整专业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就业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3年内免收有关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


部队转业士官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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