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职工家属丧葬慰问信
篇一:职工家属丧葬慰问金申请
申请
报告
尊敬的领导:
xx年xx月,员工
xxx同志的女儿因病去世,为了表达公司领导对员工的关怀。经决定对xxx同志进行慰问。
特申请慰问金xxxx元(大写)。
此致
敬礼
xxx年xx月xx日
篇二:春节职工家属慰问信
春节
职工家属慰问信
全体职工家属,大
家新年好!
在这辞旧迎新的美
好日子,我们谨向你们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良好的祝愿!祝各位新春快乐,身体健康,合家幸
福!
xx年,是物价局历
史上十分不平凡的一年。3月,我局随县委、县政府及四十多个县直单位搬迁新大楼上班。
如同“进京赶考”一样,当时,我们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局班子分析形势,把握机遇,从加
强自身建设入手,要求职工念好“三字经”,一是三比三不比:新大楼单位多,我们和其他单
位要比作风,不比条件;比奉献,不比待遇;比智慧,不比工作优势。二是三变三不变:上
班路远了,生物钟要变,上、下班的时间不能变;办事方法要变,必须自觉尽力干事的原则
不能变;科室沟通方式要变,全局一盘棋的思想不能变。三是三高三不高:办公楼层高,面
向群众的眼光不能高;效能标准高,干事需要的成本不能高;思想境界高,对待待遇的期盼
不能高。由于我们抓住搬迁机遇,强化内部管理,一年来,自身建设及各项工作都上了新台
阶。
我们清醒地看到,
xx年成绩的取得,除了领导的重视、相关部门的配合和职工自身的努力以外,离不开全体职
工家属的大力支持。其中许多事例感人至深:员工生病住院,作为老板的丈夫不顾自己事业
的重要和繁忙,亲自陪伴,精心守护。
xx年,县委县政府发出了“大建设、大发展”的动员令,物价部门的任务将更加繁重而艰巨,
我们期望广大职工家属都要以优秀家属为榜样,发扬传统,更加关心和支持,为物价部门更
好地履行职责,为全县的繁荣、发展和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篇三:奔向未来的路上,感谢有你——致职工家属的一份慰问信
奔向
未来的路上,感谢有你
——致员工及家属
的新春慰问信
亲爱的 及家属:
见信问好!在这岁
序更替、辞旧迎新的美好日子,谨向您们表示最衷心的感谢和最良好的祝愿!
喜悦伴着汗水、成
功伴随艰辛。公司的点滴进步离不开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和无私奉献。一年来,公司员
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全身心投入到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中。
同时,我们也深知,
军功章的另一半是员工家属的理解和支持!一杯清茶、一声问候、一个关切的眼神,都是我
们员工内心强大的动力和深深的慰藉。
在奔向未来的路上,
让我们继续在一起!感谢有你! 最后祝您们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
十六日
篇四:致全公司职工家属的慰问信
致全公司职工家属的慰问信
神犬辞旧岁岁安年丰,金猪报新春春华秋实。
刚刚过去的2006
年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企业“内强”、“外扩”、“实施精煤战略”取得突
破性进展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我们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指引下,认真贯彻落
实金能集团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年的工作任务和奋斗目标,创新思路,积极工作,真
抓实干,煤炭主业再创历史新水平;煤炭产品结构调整成效显著;非煤产业实现整体扭亏;
企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资源对外扩张取得突破;和谐矿区建设稳步推进,集团公司实现
了“十一五”工作的良好开局。2006年集团公司原煤产量完成742万吨,超计划52万吨;
销售收入完成41亿元,同比增加8.37亿元;在岗职工人均收入达到23751元,同比增加3564
元。其中原煤产量、煤炭销量、销售收入、利润等多项指标创出历史最好水平。与此同时,
我们还彻底解决了矿区职工家属吃水难的问题,启动了“金秋助学”工程,提高了井下工作
津贴标准和低保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职工生活质量进一步改善,矿区环境得到进一步治理
和美化。
盘点去岁,我们为
集团公司创造的辉煌成就无比自豪;展望未来,我们更对企业的美好前景备感振奋。
2007年是集团公
司产量上台阶、企业上规模的一年,是向党的十七大和建企50周年献礼的一年,也是集团公
司站在新起点上推动企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构建和谐矿区的关键之年。做好2007年的各项
工作,对于集团公司“双超”目标的实现,以及集团公司的长远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春风春雨著春色,
新年新岁谱新篇。
我们衷心地祝愿大
家新春愉快,身体健康,阖家欢乐,事业有成!
篇五:致教职工家属慰问信
致教
职工家属慰问信
尊敬的家属: 您好!
~年,是我市教育界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xxxx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一年。
我们深深地知道,一年来,学校所获得的诸多成绩和荣誉中,凝结着全体教职工的智慧和汗水,体现了全体教职工的敬业和奉献,也厚载着您的希冀、关爱、支持和鼓励。
春节是合家团聚的日子,在这欢庆的日子里,让我们积极相应市委市府关于“三禁”的号召,过一个文明祥和的新年。
篇二:死亡职工家属抚恤金标准
死亡职工家属抚恤金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湖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2011-02-24 11:47
湖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一、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因工死亡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2005年12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下发之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死亡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退休退职费总额。
三、经费渠道。由所在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湖南省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发〔2009〕94号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
(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5000元。
(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6500元。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30元调整为3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5元调整为26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10元调整为28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60元。
(二)遗属系农业人口
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70元调整为22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50元调整为190元。
(三)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5元调整为8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00元调整为12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70元调整为9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四)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9?4号)的规定办理。
(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为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具体包括: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养母、供养继母)、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系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年满45岁;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和虽有收入但不能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工作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条件同本条第2款);
6、死者的配偶另行结婚,其未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子女(若死者的子女送给别人为养子、养女的,则不再给予补助);
7、男到女家落户,必须靠其供养的岳父母(条件同本条第1、2款);
8、工作人员死亡时,其尚在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子女(但享有助学金和各种生活补贴的,应相应抵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9、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无固定收入的离休人员遗孀、配偶除外)。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中子女有工作或有固定收入的,困难补助费应合理分担。死者的配偶已经参加工作的,其子女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也应合理分担。
三、经费来源及其他
发放丧葬费所需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财政预算不另行安排此项支出。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属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从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生活补助”;属其他事业单位的,从事业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补助”。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湘人险?1992?75号),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问题的通知》(湘人函?1997?76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人发?2005?97号)同时废止。事业单位人员已按湘劳社政字?2006?29号文件规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不执行本文件。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范围包括哪些
现行的政策是按照民政部1982年颁布的《关于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范围的意见》中规定:
(1)在执行任务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
(2)因战、因公致残伤口复发死亡;
(3)职业病死亡;
(4)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病死亡;
(5)因医疗事故死亡;
(6)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凡是由于本人过失造成的事故死亡,不能按因公牺牲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颁发后,应按新的法律规定处理。
篇三:201105工会慰问规定网上
中山医院工会日常慰问管理规定
为体现中山医院工会大家庭的温暖,贯彻和谐建院的精神,加强对职工的日常慰问的管理,特制订此规定。
一、慰问对象:本院在职职工,退休职工
二、慰问经费由工会经费支出。
三、慰问标准:
(一)职工因病住院(包括在其他医院住院治疗),部门工会可购买食品、营养品、水果上门慰问职工。原则上价值不超过100元。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因病逝世,部门工会在参加悼念活动时,可以订购花圈、花篮等。原则上价值不超过200元。
(三)本院职工在工作中遭到病人或家属的辱骂、殴打等情况,由医务处在调查后确定是否启动特殊慰问金。工会将协同医务处、职工所在部门对职工进行慰问。特殊慰问金原则上不超过500元。
四、经费使用财务手续:
部门工会在慰问职工后,凭发票经部门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副主席签字后,至工会财务部门报销。
五、本规定经2010年1月26日职代会主席团讨论制订。
中山医院工会
2010年1月27日
南通市地税局工会关于慰问标准的若干规定
1、税务干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病故,由所在工会分会派员上门慰问;科、分局长以上干部直系亲属
病故,由市局工会派员上门慰问,送慰问金400元,花篮一个(80元)。
2、市领导逝世发来讣告需要单位派员吊唁的,送花圈一只(60元)。
3、股级以下干部(职工)因病住院,由所在分会派员进行慰问,发放300元慰问金;科、分局长以上干部(职工)因病住院,由市局工会派员进行慰问,发放400元慰问金,并分别送花篮一个(50元)。
4、税务干部本人生育,由所在工会分会派员上门慰问,送花篮一个(50元),慰问金400元;人工流产及配偶生育的,由所在工会分会送慰问金200元。
5、税务干部结婚,由所在工会分会赠送纪念品一份(400元)及结婚当天礼仪鲜花电报一份(130元)。
6、税务干部生日,由所在工会分会送鲜花一束(60元)。
7、税务干部遇到天灾人祸,视具体情况确定补助金额。
8、各分会慰问经费按实列支,年终凭发票、清单与市局工会结算。
彩香中学工会慰问费的暂行规定
由于社会与学校形势的发展变化,学校召开工会执委和工会小组长会议,经讨论制定通过《彩香中学工会慰问费的暂行规定》,即日起执行(将向第八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报告,请求确认)。
㈠在职教职工患病住院治疗,经学校医务室认定,工会发慰问费(包括慰问品)200元。
㈡在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患病住院的,因特殊情况需学校工会慰问的,发慰问费(包括慰问品)200元。
㈢教职工确为患病长期请假的,原则上学校工会每学期要发慰问费(包括慰问品)200元。
㈣女职工符合政府计划生育要求生育的,学校工会发慰问费(包括慰问品)100元。
㈤教职工退休时,学校工会发慰问费(包括纪念品)100元。
㈥在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的父母)因病(故)死亡的,学校工会发慰问费(包括花圈)200元。
㈦教职工(包括离退休)因病(故)死亡的,学校工会发慰问费(包括花圈)200元。
㈧每年学校工会要对因各种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相对贫困的在职教职工进行慰问,并根据本人申请,视具体情况发慰问费100—200元。 ㈨每年学校工会要会同学校行政、党组织一起对离休老干部和退休的校级领导进行慰问,发慰问费200元。
㈩离退休教职工患病住院治疗,慰问原则上由学校退协负责。 注:根据学校经济实际情况,慰问费的金额经学校工会与行政协商可作统一调整。
关于做好职工慰问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做好集团职工慰问工作,增强凝聚力、向心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现就有关事项暂行规定如下:
一、慰问对象:集团工会会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慰问金标准
1.职工生日慰问每人100元。
2.职工子女出生慰问300元(双胞胎500元)。
3.职工结婚慰问500元(含双职工)。
4.丧事慰问标准
(1)职工去世,除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外,集团一次性补助5000元,以集团工会名义送花篮一个(离 休人员去世按市老干部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的配偶、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公、婆婆)、子女去世,每人补助1000元,以集团工会名义送花篮一个。
5.职工生病住院慰问标准
职工生病住院,根据病情轻重慰问500-1000元。
6.职工工伤住院慰问标准
职工因公负伤住院,除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的补贴外,另给慰问金1000-2000元。
三、慰问金的领取
各部门、单位职工有上述情形的应及时上报集团工会申请慰问金。申请领取慰问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填写《厦门广播电视集团职工慰问金申请表》和《厦门广播电视集团报销单》,报集团工会审批后凭以上单据至集团资产财务部领取慰问金。
四、职工患病慰问活动的安排
1.集团中层副职(含副职、首席)以上领导一般由集团有关领导和集团工会负责人前往探望慰问。
2.其他职工一般由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和基层工会、分会领导组织前往探望慰问。
3.事业部门离退休老同志由人力资源部、集团离退休职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排探望慰问。企业退休同志由企业工会自行组织慰问。
4.职工患重病,提倡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所在单位确实需要捐款的,由所在单位工会、分会研究,报集团工会批准,所在单位工会、分会组织实施。确实需要在集团范围内捐款的由集团工会研究,报集团党委批准,集团工会组织实施。
五、职工及直系亲属去世慰问活动的安排
1.职工去世,一般情况可组织遗体送别仪式。集团事业部门中层正职、
《职工家属丧葬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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