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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记大过处分到期

时间:2017-02-15 06:01:1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关于解除行政记过处分的申请

关于解除行政记过处分的申请

区监察局:

我叫耿小建,男,中共党员,1972年10月22日出生,1994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麻池河镇农村公路管理站交通干部。

2014年3月16日刘家街村发生森林火灾,村主任赵引霞同志不幸因公殉职,我作为包村干部,贵局已于2014年4月1日给予本人行政记过处分。

事情发生后,我本人认真学习《森林法》及《森林防火条例》,深刻反思,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经常深入所包村组、农户,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在进山路口设立检查站,对来往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和登记,绝不允许群众带火如山。在森林防火的重点地域和时段,组织巡逻小分队实行全天候的巡查,夯实责任,严格纪律,对巡逻人员实行包山头、包路口、包坟园、包林边地和包重点人群的“五包”责任制,对违规人员加大处罚力度,确保辖区内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年来所包村没有发生森林火灾,我恳请贵局予以解除行政记过处分。

特此申请。

申请人:耿小建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篇二:3记大过处分(式样)

处分决定执行标准告知书

×××单位:

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20××年×月×日研究决定,给予你单位×××记大过处分,你单位已于20××年×月×日,领取×××处分决定3份,处分决定通知1份,《处分决定执行标准告知书》1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1份,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处分决定:

1. 应当在一个月内在适当范围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也可委托宣布送达),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材料抄送受处分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办法》(冀纪字〔2009〕11号)第(五)条

2. 应在确定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后的一个月内将考核结果书面回告监察机关。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办法》(冀纪字〔2009〕

11号)第(八)条

3. 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期间为十八个月。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在受原处分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7条、9条

4. 受记大过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条第(二)项

5. 公务员在受记大过处分后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8

条;

6.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不进行考核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6条;《河北省

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冀组通字〔2007〕24号〕第七条(二)、(三)项

7.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不进行考核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冀组通字〔2007〕24号〕第八

条第(十)项;

8. 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

----中组部等四个部门《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

社部发〔2010〕105号〕第一条第(二)项,冀人社发〔2011〕40号转发105号文

9. 应在收到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并回告监察机关。

赤城县监察局

领取人:领取时间:20××年×月×日

注:此为告知书的式样,在实际应用时,可把告知项目的法规依据省略;根据实际情况以此进行增删修改。

处分决定执行标准告知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科或县委组织部干部科:

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20××年×月×日研究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你单位已于20××年×月×日,领取×××处分决定2份,调查报告1份,见面材料1份,个人检查1份,处分决定通知1份,《处分决定执行标准告知书》1份,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处分决定:

1. 应在接收后一个月内将处分材料归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办法》(冀纪字〔2009〕11号)第(五)条

2. 应在确定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后的一个月内将考核结果书面回告监察机关。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办法》(冀纪字〔2009〕

11号)第(八)条

3. 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期间为十八个月。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在受原处分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7条、9条

4. 受记大过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条第(二)项

5. 公务员在受记大过处分后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8

条;

6.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不进行考核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6条;《河北省

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冀组通字〔2007〕24号〕第七条(二)、(三)项

7.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不进行考核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冀组通字〔2007〕24号〕第八

条第(十)项;

8. 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

----中组部等四个部门《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

社部发〔2010〕105号〕第一条第(二)项,冀人社发〔2011〕40号转发105号文

赤城县监察局

领取人:领取时间:20××年×月×日

注:此为告知书的式样,在实际应用时,可把告知项目的法规依据省略;根据实际情况以此进行增删修改。

篇三: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

政纪处分是行政处分和纪律纪律处分的总称。

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处罚;

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

政纪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比如,一个公务员,其又是党员,犯了错误可能要受到两个部门的处罚;如果其不是党员,只会受到监察部门的处罚,而不会受到纪检部门的处罚;

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手段。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也可以说是五个不同的层次: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

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他用。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撤销党员在党内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做出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

(4)留党察看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是党内重处分之一。这一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受处分前所担任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但不是附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无需再履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手续。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5)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

育,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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