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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者退休工资

来源网站:免费论文网2017-01-27 13:50:48
经典文章

篇一:过了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现在还可以一次性补交吗

过了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现在还可以一次性补交吗? 不可以。因为你一次性补缴了接着就享受养老金领取,国家不会这样算帐的。 所以无论各地怎么出台文件,对一次性补缴保险的都有年龄限制,除非是以前交纳了保险、到退休年龄无法达到连续交纳满15年的,也需要延迟退休时间继续交纳至15年才可以办理退休领取。

1、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可以再缴纳养老保险了。 2、如果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

15年的,如果你是城镇户籍居民,参保地是你的户籍地,你可以申请一次性补足未足年限,再办理退休手续,并不影响你按月领取退休金待遇。 如果你是农业户籍居民,只能迁移回户籍地购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按新农保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3、如果你退休年龄已缴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按月领取退休金待遇。企业续聘你的,企业应发聘用工资给你,与你按月领取的退休金没有冲突。

2、 养老保险必须缴费满规定的最低年限(一般是15年),到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

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才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 2、自由职业者退休年龄按当地规定。社保还是属于地方性政策,各地规定会有差异,建议你致电当地社保统一咨询电话12333,他们的回答最准确。 3、个人承担全部费用,而只有部分进入个人养老帐户(还有一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而出现较早身故,或领取养老金不久身故时,退回只是个人养老帐户部分,这样来说有一定的“不合算”风险,这种个人独立缴的情况,一定要配合购买一份商业终身寿险,这样如果出现问题,可以商业寿险得到一大笔补偿,如果健康长寿,那领取养老金多多,这样无论什么情况都是“赢家”。

农民工快到退休年龄了 ,能否买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谢谢回答先!!

不是说你想买什么样的养老保险就可以买的。你母亲的户口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如果是农村户口可以购买新农村养老保险。城市户口的话,你母亲之前有工作单位吗?有的话用人单位就已经帮她缴纳啦,你只要去查一下是否已经累计缴满15年就可以了。如果没有缴满的话,你可以到当地社保基金管理局补交。假如重来就没有交过的话注意了,国家是不允许在退休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参保费用的(你母亲的年龄49很危险)。

篇二: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

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

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

近年来,我区出台多项养老保险惠民政策,解决了群众反映的养老保障历史遗留等问题,特别是从2011年7月我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全区养老保险群体性上访问题趋于平稳,结构型矛盾得到缓解。但随着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部分群众反映的中断补费、漏保补费等利益诉求呈现多样化,为此,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多次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呈厅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们与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85号)。现就政策出台背景、意义、政策要点和工作要求等问题说明如下:

一、涉及的主要群体和诉求

(一)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以后,为规范参保补费行为,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等方式,才能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补缴。这种做法虽对规范参保缴费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原则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要求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从养老保险政策调研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收集到群众反映养老保险当前的热点、难点及突出问题。是

三类群体,主要诉求:一是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二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三是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要求参保补费。

二、出台政策的意义

(一)出台补费政策是不断解决、努力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发挥社会保障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障碍,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惠民政策。

(二)出台补费政策是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扩大参保覆盖面,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有利于加快推进建立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加体现公平,切实维护参保缴费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群众从养老保险政策优化、完善中更多获益。

三、主要政策要点

(一)第一条第一款: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政策要点:

1.补费对象:主要是指企业已参保职工,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中断缴费或未按养老保险起始时间参保的问题,即涉及补基数和补缴费年限两种情况。

2.补费基数:应以本人中断缴费期间各年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各年上年度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60%)。

3.缴费比例:断保期间以个人身份补费的,对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前(1998年12月18日前)断保的按照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费率补缴;98号文下发之后断保的,可按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补缴。

按照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补缴,并加收利息。

4.需要注意的问题:对补缴缴费年限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中间间断的,另一种是未按规定起始时间参保,往前补缴的,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1995年之前参加工作的,最早应从《劳动法》实施之日起开始补缴(1995年1月1日),但补费后之前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没有国有身份)。

第一条第二款: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8〕98号)下发之日(1998年12月18日)。

政策要点:

5.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完全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这类人员通知规定只能补缴中断缴费的年限,不能逾越初次参保时间向前补费。

6.通知中“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是指参保补费人员需补缴年份同期的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7.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日(1998年12月18日)。

第一条第三款: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不再办理补费事宜。

政策要点:

8.对文件施行之日即2014年10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照本通知办理补费事宜。

(二)第二条: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相关规定进行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补缴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政策要点:

9.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身份的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指2014年10月1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10.如何补费:比照《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办法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

11.待遇计发:补费人员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12.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补费后,参保人员补缴费用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重复的年限不能重复计算,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二是对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判刑人员或刑满释放人员,不适用于此条规定;三是要加收利息。

(三)第三条第一款:《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本人自愿要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

篇三:自由职业者参加养老保险服务指南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

服务指南

从2012年4月1日起,我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东台支行或东台农商银行(原东台市信用合作联社)进行代扣代缴。

使用银行卡进行社保费代扣代缴,既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的要求(详见: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30号)),也是为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可在同一银行卡上代扣代缴,方便办事、避免排队,该银行卡将同时用于领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并且用于社保费缴纳的银行卡免费办理、免收年费、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一、参保范围

本市户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缴费金额 = 年缴费基数×20%(月缴费基数×20%×12)

医疗保险缴费金额 = 年缴费基数×10%(月缴费基数×20%×12)

每个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当年6月底前公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按一定比例自由选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医疗保险按公布的统一缴费标准缴费。缴费标准确定后,参保人员不需要每年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费事宜,直接由银行按照约定的标准为基数扣缴保费。缴费人员需要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时,须提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业务办理

1、携带资料

(1)初次参保人员: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或农商行的《银联卡》(须为借记卡)及复印件;一寸彩照二张。

(2)已参保人员: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卡、工商银行或农商行的《银联卡》(须为借记卡)及复印件。

2、经办流程

到社保大厅办理初次参保、断保接续手续,登记相关信息,签订《委托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协议书》,作划款授权和承诺。

协议签订后,按下列程序实施代扣代缴:参保人于约定代扣年月之前,在指定的《银联卡》中存入不低于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金额→银行代扣→短信通知代扣相关信息(险种、金额)→结算年度结束后寄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四、协议终止条件

参保人出现下述情况,代扣代缴协议自行终止:

1、在企业就业;2、转出本统筹地区;3、距本人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4、死亡;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特殊情形的缴费方式

初次参保补缴、补缴以前年度欠费、退休前一年内缴费、医保终保缴费等,不适用银行代扣代缴,采取银行卡(银联卡均可)刷卡缴费和到指定银行网点缴费两种补充方式。工商银行和农商行在市人社局南办公区(海盐路21号,原劳动保障局)设有24小时自助银行,并有银行工作人员协助办理银行卡自助存、取款业务,方便参保人进行刷卡缴费。

六、注意事项

1、原则上,市区参保人员委托工商银行、各镇参保人员委托农商行进行社保费代扣代缴。银行卡可在办理参保手续、签订协议前到工商银行、农商行各网点提前办理,也可在2012年5-6月份到社保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2、参保人于2012年6月30日前首次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书的,其签订日期所对应结算年度的养老、医疗保险费,于本结算年度结束前(一般为6月30日)进行代扣代缴;从2012年7月1日起的结算年度,养老保险费按甲方确认的扣缴年月进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一般均于每年5-6月进行代扣代缴。如规定扣缴年月未扣到款,则从次月起继续进行扣款操作,直至本结算年度结束。结算年度结束仍未扣缴成功的,需由参保人员到市社保处、医保中心刷卡缴费或到指定银行窗口缴费,在此期间参保人员的社保、医保个人账户记载及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逾期缴费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加收滞纳金。

3、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缴费银行卡号等信息发生变化或需要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时,须提前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卡等相关资料到社保大厅办理变更手续。

七、其他

1、为方便信息联系,参保人员签订代扣代缴协议时,需提供本人手机号码、常住地址。

2、实行代扣代缴的参保人员,其银行账户社保扣款记录、短信告知信息、银行打印扣款明细清单、社保机构邮寄的缴费账单等均可作为缴费凭据,也可在成功扣款次月10日后在东台社保网上查询缴费信息。其余缴费方式的人员,由社保机构出具缴费收据。

3、协议终止时,已代扣本年度社会保险费的,依参保人申请退回多缴部分社会保险费。

东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海盐路21号原劳动保障局南楼一楼社保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 网址:

东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海盐路21号原劳动保障局南楼一楼社保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 网址:

二〇一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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