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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价监局

来源网站:免费论文网2017-01-26 12: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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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内蒙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内发改费字〔2012〕65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发改费字〔201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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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并参考其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

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的、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和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见附件)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1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的咨询项目,其服务价格可由双方以工日费为基础协商确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自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企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价格标准、预付款比

例、价款支付方式及罚则等,并按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可靠的咨询服务。未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置。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企业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计价方式、价格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和委托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乱收费,积极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实行公示、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票。

九、本通知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说明:1.工程结算审核项目的计费方式按(1)+(2)计算;

2.凡要求计算钢筋工程量的,按钢筋重量以12元/吨,另计收费;

3.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

4.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价咨询服务;

5.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6.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1283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批复》(内发改费字〔2004〕990号)执行;

7.核减额加核增额超过5%的部分,由承包方付咨询费。

主题词:经济管理 建设 咨询 收费 通知

抄送: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

2012年1月16日印发共印400份

篇二:内蒙古各盟市现行供热价格对照表

内蒙古各盟市现行供热价格对照表

篇三: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5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全区质监系统科学研究及管理的水平,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质监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科技进步工作的要求,通过专家组审查论证,列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质监局)年度科研计划,由系统内的法人单位承担,具体课题研究人员参与,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 项目的管理实行课题制。经自治区质监局立项审批列入系统内科研计划的项目,均应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

第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课题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具体办理系统内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经费补贴、监督管理、项目验收和科技奖励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六条 项目范围主要包括:

(一)检验和检测技术研究与开发;

(二)检测与校准原理和方法研究;

(三)检测结果诊断分析研究;

(四)计量器具及专用设备研究与开发;

(五)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产品质量评价规则及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修订研究;

(六)质量技术监督领域软课题研究;

(七)其他相关课题研究。

第七条 申报自治区级项目及系统内科研计划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立项申请理由充分、准确,创新点明显、技术路线可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条件和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鼓励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课题组主要成员有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研究能力和时间;

(四)课题组负责人原则上要求由系统内各专业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者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担任;

(五)经费预算合理,项目承担单位有明确的经费保障;

(六)课题组负责人每年申请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项,

凡未能按期完成己批准立项项目的课题组负责人不得再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七)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不能继续申报项目;

(七)项目立项申请手续完备,提交材料齐全,内容、格式符合要求。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条件相近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给予支持:

(一)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或能够填补检验检测技术领域空白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能够解决全区质监系统业务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项目;

(三)有一定经费投入,已经完成了前期基础性工作,并有较高经济效益的研发项目;

(四)项目负责人获得过发明专利、奖励,或承担完成过自治区级的科研项目;

(五)项目负责人属于我区质检系统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术带头人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者。

第九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组织申报、项目申请、专家评审、行政批准、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 组织申报

根据系统内科技创新发展需要,自治区质监局在每年第

一季度内组织年度项目申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及具体申报方式等有关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

凡符合第七、八两条规定的项目,申报人可在每年第一季度向自治区质监局提交项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区局对项目材料进行格式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确定是否进行答辩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照相关单位要求整理成册: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8.经费预算。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按申报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盟市、旗县有关单位申报项目由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并汇总后报自治区质监局科技信息处,自治区级直属单位和区局机关处室直接报区局科技信息处。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与签订合同

(一)自治区质监局组织专家及专业处室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汇总评审和推荐意见。项目评审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支付。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拟申报的项目是否与质监系统的业务领域吻合,是否符合本章第七、八条的要求;

2.项目实施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创新性、合理性、时效性;

3.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专业知识、科技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与拟申报项目相适应;是否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是否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经费、仪器设备等基本科技条件保证情况;

5.项目支出经费总体预算的合理性。

评审的主要方式为项目介绍、演示和答辩。

根据评审意见,区局科技信息处编制《年度科研项目立项计划表》,并提出科研经费补助方案,提交主管局长审批。

(二)自治区质监局科技信息处根据局领导的批准意见,进行项目和补助经费的下达。

(三)项目和经费下达后,自治区质监局组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科研项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必要时将对重大项目采用商业招标或行政委派的立项形式,直接由自治区质监局科技信息处提出立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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