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导航

供销合作社监事会

来源网站:免费论文网2017-01-26 12:01:06
经典文章

篇一: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管的思考

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管的现状及建议

社有资产是供销社社有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完善和加强社有资产监管工作,建立科学的社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对于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促进供销合作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此项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和社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社有资产现状及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有资产的涵义

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广义的社有资产应包括各级供销合作社的非经营性社有资产及经营性社有资产;社有资产与国有资产不同,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从供销合作社建社5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与国营商业“三合三分”,财务管理体制几经变化,供销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始终没有改变。

(二)我县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现状

我县供销社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体制和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曾经在城乡流通发挥主渠道作用的供销社背负了沉重的历史包袱。近年来,通过深化改革,社有企业经济实力和资产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总体来说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社有资产总体质量不高,营运效率低。全县系统因执行政府指令性商品经营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挂账近4千万元,这部分亏损挂账未能及时解决严重影响了资产的质量;二是资产过于分散,呈散、弱、小状态。由于我县现有的社有资产,主要是通过社有企业改制、破产后余留下来的资产,一般都是偏、远、散、小资产,价值相对较低,使用率不高,发展前景不明,营运效率十分低下,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三是供销社经营了几十年,各种经济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存在的问题形形色色,已经完成了改制或破产的企业,仍然有部分遗留问题需要处理,有可能要影响社有资产减少或流失。四是各级财政把县级以上供销社纳入财政预算后,对供销社社有企业和社有资产的性质存在争议,虽然有中央和省级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但在地方政府和地方财政部门仍然存在争议,有将之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趋势。

(三)我县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省供销社系统积极推进社有企业改革并取得了重大进展,相当部分社有企业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正在形成。但是,供销社资产管理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总体来说仍

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 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长期以来,供销社实行社企合一的资产管理制度,仍未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社有资产管理体制,所有权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没有完全分离,出资人与企业之间权利义务与职责界限仍不明确;二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供销社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有效制衡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会一层”制度尚未建立;三是社企不分、多头管理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供销社职能定位不清晰,未能摆脱社企不分,多头管理的困境。供销社社有企业既承担部分政府职能服务“三农”的职责,又作为自负盈亏、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实体,以效益最大化和为“三农”服务等多重目标对社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造成社企不分。若干内设机构仍是以行政化的手段管理企业,未能站在出资人的角度以价值化、市场化操作方式管理企业,难以对社有资产进行全面、协调的管理,难以有效行使出资人的职责;四是出资人缺位、有效监管制度不完善。供销社理事会作为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往往出现缺位或错位的现象。社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缺乏科学的操作程序、方法以及监管制度不完善,导致集体社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五是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够健全。未能建立科学的经营者业绩考核体系,缺乏对经营者促进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刚性约束,经营者激励不足,约束不力。六是观念落后,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固有观念上,出资人、经营者、职工各自的身份,

职责、权利、义务没有转变过来,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根据经营者的个体特征,存在着两极分化的情况,一种是完全由出资人说了算,大小事情包括日常管理都由出资人(供销社)决定;一种是经营者不服从出资人管理,大小事情不请示、不报告,完全由经营者自己决定,有些经营者有化公为私、中饱私囊,将企业变为自己的私有财产。

二、加强社有资产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加强社有资产监管,是深化供销社改革的需要。近年来,我县供销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精神,积极推进社有企业的改革并取得重大进展,经济实力和资产运营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在深化社有企业改革中,如何进一步加强社有资产的监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既是当前供销社搞好社有资产监管,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为确保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取得成功的迫切需要。

(二)加强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管,有利于维护供销社合法权益。国发[2009]40号文件明确规定:“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但是,近年来,仍有一些地方违反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损害供销社合法权益,侵占供销社社有资产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将供销社的资产划归国资部门管理,有的社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不评估、低估社有资产量化给职工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要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社有资产的监管力度,维护好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三)加强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管,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发[2009]40号文件要求“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其目标主要是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相互制衡机制,依法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快供销社社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步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加强社有资产监管,有利于提高社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资产的营运目的,不仅要实现保值,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营运中创造新价值,实现增值。为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必须通过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监管来优化社有资产结构,推进社有资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动企业之间的兼并、联合、重组,促进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发展和壮大合作经

篇二:供销合作社工作规则

吉林市供销合作社工作规则

(2002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工作规则》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吉林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社”)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等管理职能、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和为“三农”服务的公共事物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市社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践行为农服务宗旨。

四、市社机关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职能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供销社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吉林市党委、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及省社的各项工作部署。

五、市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作为法定代表人,领导市社的全面工作。理事会副主任按照各自分工协助理事会主任工作。

六、市社设监事会,依据《社章》和本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主要职责

七、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县(市)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

八、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反映农民的合理要求,维护各级供销社的合法权益。

九、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市场,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

十、抓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十一、开拓农副产品国内国际市场,组织供销社系统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为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全市再生资源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协调做好国家调控化肥、农药、农用物资,国家指定的防汛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工作。

十三、指导市供销社直属企业经营活动;行使直属企业出资人的职能;指导全市各级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直属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任免、市社控股或相对控股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调整;负责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和思想工作。

十五、完成市政府交办其它事项。

第三章 工作安排部署

十六、市社及各处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十七、市社根据吉林市党委、政府及省供销合作总社的工作部署提出全市供销合作社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任务措施,确定需讨论的行业发展规划、需制发的公文、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并下发执行。

十八、市社各处室要根据市社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处室工作要点,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社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九、市社实行党委会议、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社务工作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制度。

二十、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有关人员列席。

(一)党委会议的主要内容:

1、研究贯彻吉林市党委、政府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以及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提出具体的意见和措施,审议通过党委报吉林市党委、政府和省供销社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2、研究决定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重大举措与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3、研究讨论市社机关和直属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派驻市社纪检组的工作;

4、研究决定市社内社机构及人员编制的配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研究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和干部教育、监督、奖惩、晋升、调动等事项;

5、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

6、研究讨论市社领导分工以及需要由党委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二)党办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原始记录要编页码,妥善保管,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不得借给他人查阅。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文件,并由党委书记签发。

(三)各处室、各市直企业需提请市社党委研究的议题由主办处室提出议案,经市社分管领导审阅,提交党委书记审定后安排会议研究。

二十一、主任办公会议由市社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相关处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一)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1、讨论上报市政府、省社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印发各县市区供销社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

2、研究市社的重点工作及改革发展方案并做出具体部署。

3、研究决定全市供销合作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

4、讨论决定市社机关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情况、基建项目计划、维修计划、各类资金的使用安排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区社直属企业有关重大事项。

5、研究市社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听取市社各处室的工作汇报。

6、其它需要经市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由主任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应由各处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同意,由主任确定后召开。由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应由各处室提出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召开。

(三)会议决定事项需印发会议纪要的,由记录人员拟好会议纪要,经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呈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十二、市社监事会会议由市社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区社监事参加。

(一)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1、研究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研究通过监事会重要的检查工作报告;

3、研究通过监事会对理事会的质询和建议;

4、研究制定监事会工作制度;

5、与兼职监事沟通情况。

(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决定事项需印发会议纪要的,由记录人员拟好会议纪要,经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呈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十三、社务工作会议由市社主任、副主任、相关处室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对有关重要会议精神、重大事件处理情况等进行通报,研究部署当期重要工作。

二十四、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担,负责议题的收集、时间地点人员的通知、会议的记录并负责督办。参加会议人员接到会议通知,按要求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要提前向主要领导请假。

二十五、市社及各处室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提高会议质量。凡是通过报纸、文件、信息、电话、传真等形式能解决问题的,坚决不开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周密安排,尽可能压缩会议时间,力争开短会,开小会。各种会议应本着就近节约的原则安排食宿,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会议费用标准。

第五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六、各县市区供销社、市社直属企业报送市社的公文,应当符合吉林市党委、政府有关规定。除市社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社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二十七、公文收文制度。市社收到的各类公文,由区社办公室收文后送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确认为办件或阅件。会议文件应及时交办公室处理。

(一)如属办件,根据处室和直属单位职责分工交有关部门办理,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确定一个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在批转时复印送主办部门,并提出办理时限。

(二)如属阅件, 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呈送有关领导审阅;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意见办理。文件阅后及时送回办公室,不得横传。公文传阅(在市社领导、处室滞留时间)不超过3天。有特殊要求时遵循提高工作效率、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

(三)各处室、直属单位对交办文件要及时登记办理、提出意见,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在2日内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二十八、公文拟制、审批制度。

(一)以市社名义发文,文稿由主办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室复核后,按签发权限送区社领导审签。以市社名义制发的上

行文,由市社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领导签发。以市社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社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发。重大事项必须由市社主任签发。公文一经签批,一律不得改动。

(二)处室对外发文一律以市社办公室名义制发,文稿由主办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办公室复核后发。重大事项必须由市社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发。

(三)以党委名义发文,文稿由主办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经办公室核稿后,呈送市社党委书记签发。

(四)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五)便函类或向外报送的各种报表、证明等需要加盖市社印章的,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批,重大事项需由市社主任或分管主任审批。

二十九、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度。

(一)公文立卷,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以便保管和利用。电报传真随同文件一起立卷。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二)公文办理完毕,应根据《档案法》和市社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公文定稿、正本和会签稿、重要修改稿等,保证有关材料的齐全、完整。市社发文原稿及正文两份由办公室存档;市社办公室发文,原稿及正文一份由主办处室存档,办公室存正文一份;党委发文原稿及正文一份由党委秘书负责存档。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移交区社档案室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三)没有归档价值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并由两人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三十、公文保密制度。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级机关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复。参加会议带回的密级文件和资料,一律由办公室登记保存,因工作需要可向办公室借阅。严格按规定范围阅读密级文件,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也不许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透露文件内容。个人不得将密级文件带出办公室,特殊情况需要带出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派文书人员送阅,阅后立即带回。传阅文件由办公室组织,并履行签字手续,杜绝文件横传,阅后应及时退回。

篇三:供销社的有关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

(2015年3月23日)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紧迫性重要性。当前,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深刻变化,适度规模经营稳步发展,迫切要求发展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生活需求加快升级,迫切要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便利实惠的生活服务。新形势下加强农业、服务农民,迫切需要打造中国特色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要充分用好这支力量。同时必须看到,目前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关系不够紧密,综合服务实力不强,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必须通过深化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更好发挥独特优势,担当起更大责任。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

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到2020年,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

——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逐步探索联合社社企分开的途径,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时,服务“三农”工作大局,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大胆探索、试点先行,允许从实际出发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给基层更多的选择权,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供销合作社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面向农业现代化、面向农民生产生活,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

拓展,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

(四)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围绕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供销合作社要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系列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新农资服务方式,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科研院所、庄稼医院、职业院校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五)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创新流通方式,推进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在集散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有条件的地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顺应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深刻变革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六)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统筹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提升城市供销合作社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能力。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大力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

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促进资源循环和高效利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七)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合作经济组织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实力的现实需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增强为农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

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要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改造,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实现农民得实惠、基层社得发展的双赢。

(八)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完善治理结构,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九)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造。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要采取政策引导、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服务能力,通过服务密切与农民的联系,不断强化与农民的联合与合作。根据农民需求和供销合作社实际,逐步将已经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网点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在没有基层社的地区加快经营服务网点建设,新建基层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创办。

(十)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系列化服务。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

(十一)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国家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四、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增强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 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各级联合社要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理顺社企关系,密切层级联系,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出自:免费论文网
链接地址:http://m.lwlwlw.com/show/158149.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

免费论文网

© 免费论文网 m.lwlwlw.com 版权所有 广告合作:[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