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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价监局

来源网站:免费论文网2017-01-26 11:58:36
经典文章

篇一: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2.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的分类用电价格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5分钱;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各类用电0.8分钱。

5.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1.5分钱(未开征的地区不含);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0.7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不得征收。

6.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7.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标准:第一档为年用电量2040度以内(月用电量170度以内),保持现行电价水平不变;第二档为年用电2041—3120度之间的电量(月用电量171—260度之间电量),在基础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5分钱;第三档为年用电量3121度(月用电量261度)及以上,在基础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30元。

8.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在基础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1.74分钱。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2.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的分类用电价格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5分钱;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各类用电0.8分钱。 5.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对其所属全资农电公司不适用此表。

篇二:吉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吉省价收[2011]87号)

关于发布《吉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省价收[2011]87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与审计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吉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

吉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凡取得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计件收费各档差额计费基准价为:

吉林省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标准表

第七条 资产评估计件收费按照吉林省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标准执行,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可实行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证券期货业资产评估、专项债权(债务)评估、项目风险大的资产评估等复杂疑难的评估业务可上浮30%。资产评估计件收费低于人民币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第八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计时收费基准价为:

吉林省资产评估计时收费标准表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我省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服务对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

款,是否收取定金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协商确定。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

篇三:吉林省2014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一、编制说明

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建标[2013]44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工程计价、编制招投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定额)的基础;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3.本费用定额与《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 、《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及《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配套使用。

4.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等工程。各类工程定义、承包范围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贴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

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均贴、高温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治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以下简称机具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 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

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或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及水、电等。

(7)税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要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四)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内容: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团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 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 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费。

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 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

筑安装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出的具有合格出的材料进行检验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9. 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11. 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12. 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3. 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4. 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五)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六)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包括: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6)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 工程排污费:是指按照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3.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4.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其他规费。

(七)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三、单位工程造价表现形式

单位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或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国家工程量计算规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工程、通信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 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 单位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利润∑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二)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措施项目分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单价措施项目是指措施项目是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总价措施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价的项目。总价措施项目内容包括如下: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详见2013年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

①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 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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