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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

来源网站:免费论文网2017-01-26 11:56:00
经典文章

篇一:网络谣言追责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谣言追责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民通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

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11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15条:“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74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2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5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篇二:散播谣言的法律责任

散播谣言的法律责任

散播谣言者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尤其是在当今发达的信息时代,以网络为平台的新传播媒介上,发表言论同现实生活中承担法律责任是一致的,原因是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轻则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个体权利,重则危害社会管理秩序。 最近我听到一个消息,一个帖子称“吃隔夜饭得癌症的几率会大幅度提高”,这一问题在人群众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有人信,有人不信,有人质疑,有人恐慌,有人泰尔处之。

那么这是一则谣言吗?我们现在就来分析一下,什么是谣言?

例如:有的对个别事件进行无限放大,歪曲事实来制造谣言;例如:有的竟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来制造谣言。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有的甚至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稳定。

谣言的本质是什么?谣言的本质就是无中生有。谣言分很多种,有政治谣言,有商业谣言,也有社会谣言等等,但不论是哪种谣言,都是背离事实的传播,其制造者或多或少都带有一定的目的,这种目的在更多时候并非是正义的。

所以说:散播谣言或承担以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最典型的是名誉侵权,它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

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是这样的: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这侵权四要件来认定。

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既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最著名的一起名誉侵权案例是:谢晋名誉侵权案,在此案中法院认为:谢晋是德艺双馨的电影导演,某些人利用谢晋刚过世,正处于新闻报道追踪的时机,利用互联网实施了侵权行为,使谢晋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遭到不法侵害。造谣者的主观过错十分严重,所采用的侵权手段十分恶劣。法院判决,立即停止名誉侵害行为,在网站和报纸等报刊醒目位置刊登公开道歉声明;赔偿谢晋家属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举例:最近,由于“地震谣言”,导致山西晋中、太原、吕梁、长治、阳泉等地部分群众走出家门、涌上街头躲避地震,该谣言严重扰乱人心,和当地的生活生产秩序。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对谣言来源展开调查。在2月25日,对5名散布“地震谣言”者行政拘留的处罚。

近期,有个别网民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微博中编造、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相关人员对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作出检讨。

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析罪名:

诽谤罪:故意捏造某种事实并加以散布,以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有:

(1)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具有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的目的。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某种事实,并加以散布 ,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果散布的事实属实,即使对他人来说是丑恶的,也不构成本罪。诽谤他人的方式,可用语言,也可用文字。

可以看出: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世界,但在这个虚拟世界内散布谣言触犯了法律,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一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也给一些人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提供了渠道。由于网络传播范围的广泛性,网络谣言更应当进行治理。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载体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在一段时期,网络谣言的问题比较突出。此类行为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侵害对象等方面还具有特殊性。如行为主体既涉及恶意造谣者,还涉及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跟帖、转发。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或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

如何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活动?

一、“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不能没有边界和限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

对现实生活和社会形成危害。一个公民在享受网络上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自觉维护网络秩序。”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说,打击处理网络谣言一方面要强调他律,另一方面要求网民言行自律,提高网民和网络运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

二、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上,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很大、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制造网络谣言行为,有必要纳入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三、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网民意识到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同时也要加强管理,落实网络实名制,使公民意识到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如果不当,同样会受到追究,也能够对其进行追究,从而增强公民言论的责任意识。互联网经营者也要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发现不实言论应当不予发布或及时删除。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既加强对网民的教育及监管,也要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谣言,我们应该怎么做?

谣言捕风捉影、似是而非,带有很强的迷惑性。但谣言之所以成为谣言,就是因为它缺乏事实根据。因此,事实与真相是谣言的天敌,只有用事实才能打败谣言。而这需要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共同努力。对于普通市民来讲应当保持理性,不轻信谣言,尤其是喜欢在“聊天室”或“BBS”中与他人交流和发布消息的市民更应当谨慎。媒体也应当保持理性,不得发布或转载未经核实的消息,不隐瞒公众基于知情权所应当知晓的信息

对政府以及其他权威机构而言,在发生谣言时,需要在第一时间对外发布信息,用尽可能详实、清晰的事实证据阐释事件的来龙去脉,澄清迷惑,取信于民。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时,是应对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一切公共事件的基本原则。因此,政府及其他权威机构应尽快熟悉和掌握网络工具,熟悉其运作规律。 对公民个人而言,则需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在发言之前,应首先考虑自己的发言是否有确凿根据,是否会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不捏造事实,不传播缺乏事实根据的流言蜚语,是每一个有责任感的守法公民的应尽义务.

篇三:网络谣言的法律风险分析

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风险分析

近日来,随着秦火火、格祺伟、陈永洲等网络造谣者被抓,网络

谣言问题成了公众的舆论焦点。本文旨在简要分析捏造及传播网络谣言的法律风险问题,为善良民众做提醒,为造谣、传谣者敲响警钟。

一.网络谣言简介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工具(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

络论坛等)传播的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言论。

网络谣言的主要类型:

1.网上爆料,发布捏造的不实信息。

2.网上求证,网民发布求证真相的帖子,部分跟帖人凭借想象进行评述,形成谣言。

3.“网上水军”、“公关公司”等,捏造新闻、事件和虚假信息。

4.部分媒体或媒体从业人员,以实名认证的论坛、微博、博客等平台所发布的不实言论。

二.网络谣言的危害

网络作为公共信息“资源库”、网民情绪“减压阀”,可以让公众

感受自由交流表达的乐趣,给公众带来信息共享的丰富体验。但网络也容易被人利用,成为他们“网络制毒贩毒吸毒”的场所。肆意编造谣言,就是网络“制毒”;不负责任地传播谣言就是网络“贩毒”;善良的网民受谣言蒙蔽,不知不觉中成为被利用的“吸毒者”,这些“吸毒者”很可能不自觉地参与“制毒贩毒”,从受害者转变为帮凶。

网络谣言可以引发“次生危害”。李克强总理在雅安地震中强调,

在防范现实社会中的次生灾害的同时,网络虚拟社会中谣言引发的“次生灾害”也必须高度关注。雅安地震中,网上出现了不少谣言,内容虽不同,但对抗震救灾的不利影响却相同。这不是个案,网络谣言与突发事件共生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必须高度重视,严防网络谣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带来的“次生灾害”。

网络谣言可能带来的“次生灾害”:

1.制造社会不和谐因素。突发事件会使社会偏离正常发展轨道,

使整个组织处于混乱无序之中。网络谣言的传播、蔓延加重了这种混乱的状态,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和谐的“次生灾害”。“石首事件”中,涂远高非正常死亡,死者家属对警方鉴定死者系自杀的结论以及酒店背景表示怀疑,拒绝按照警方要求立即收尸火化。造谣者通过手机和网络论坛谣传永隆大酒店和政府官员有牵连,引发上万人围观,群众情绪激化,结果引发了大规模警民对抗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2.导致突发事件危机升级扩散。2013年初,我国开始出现H7N9

禽流感疫情,2月份,有人编造散布贵州贵阳出现H7N9疫情的谣言,马上在陕西西安、浙江慈溪、安徽歙县、江苏昆山、福建宁德等地网络出现了H7N9疫情谣言,这些谣言给当地带来了新的挑战。

3.导致政府的应急处置陷入困局。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的应急

处置会遇到媒体和公众的“围观”,一些心怀叵测之人抓住并放大政府处置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妄加猜测,制造谣言,借网络之力发难政府,影响政府注意力。一边是政府积极处置危机,一边却是造谣者的生事搅局,不但不利于处置危机,反而加大了危机处理难度。

4.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2011年9月,中国青年报进行了题为

“为什么谣言能广泛传播?”的在线调查,受访者给出的首要原因是“权威部门不能及时发布准确信息,致使信息不透明”。网络谣言危害极大,政府对网络谣言稍一疏忽,就会引发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三.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

1.人们表达个人想法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了社

会基础。并且用来表达个人想法的科技手段和途径越来越便捷,为谣言的传播奠定了科技基础。

2.党政部门信息透明度低,导致其公信力下降,增强了公众的不

信任感。如某一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不及时发布信息或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损害了公众知情权,引发公众猜疑,进而滋生网络谣言。

3.网络平台对信息管理的失职。网络平台把关相对薄弱,精英或

草根都可以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对于网络信息,事前缺乏审查,事后疏于追查,致使信息的真实性无从考证。即便是知识精英,在面对网络谣言时也存在不防信一次的盲从心理,更何况欠缺科学知识的部分网民,只凭感情用事,沦为了他人传谣的工具。

4.风险小,成本低,利润大。(1)风险小。网络匿名使网民隐去

了真实身份,网民利用网络赋予的极度自由,可以畅所欲言,也可以肆无忌惮的散布谣言。(2)成本低。网络平台上的办事效率大大提高,空间也显得辽阔无边,一则谣言很轻松地被复制粘贴,以几何倍速向外传播。(3)利润大。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产生了网络推手这一利益群体,他们熟练操作各种网络传播工具,深知容易激发公众情绪的谣

言点,捏造并传播了大量的网络谣言。

四.捏造及传播网络谣言的法律风险

造谣者、传谣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网络谣言可能侵害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或法人商

誉,给公民或法人造成严重的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行政责任。如果捏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

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设置了比较完善的罪名体系和刑责档次,

捏造、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捏造、传播网络谣言涉及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刑法第181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刑法第221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日来,“陈永洲事件”闹得很火。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及中联重科财务的虚假报道,2013年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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